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奥比中光2026-09-15 00:00

摘要

1奥比中光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H股并在港交所上市、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多项议案。
2其中H股上市相关议案获特别表决权股东全票支持,中小投资者同意率超98%;
3股权激励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率约80.6%,反对率约19.2%。
4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标志着公司港股上市进程正式启动,同时推进核心人才激励机制落地。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 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下同)的《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2. 公司 2026 年 8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3. 公司 2026 年 8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
  • 4. 公司 2026 年 9 月 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 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 2026 年 8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

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深圳市南山区

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 88 号奥比科技大厦 3 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黄源浩主持。

  •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伙企业 股东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385,592 股(其中,A 类普通股 (特别表决权股份)82,467,848 股,B 类普通股 91,917,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4603%。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86,791 股 (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0 股,B 类普通股 10,586,79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7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43,064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0 股,B 类普通股 11,643,06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4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972,383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82,467,848 股,B 类普通 股 102,504,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38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股票 类型<br><br>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br><br>票数比例 (%)<br><br>票数比例 (%)<br><br>
1《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0,241, 98497.79272,256,75 62.20165,7950.0057
其中: 中小投 资者9,380,51 380.56732,256,75 619.38285,7950.0499
2《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br><br>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0,271, 28497.82132,227,45 62.17305,7950.0057
其中: 中小投 资者9,409,81 380.81902,227,45 619.13115,7950.0499
3《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0,272, 00297.82202,226,73 82.17235,7950.0057
其中: 中小投 资者9,410,53 180.82522,226,73 819.12505,7950.0498
4《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的议 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320, 99799.8209178,1430.17375,3950.0054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459,5 2698.4236178,1431.53005,3950.0464
5《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5.01<br><br>上市地点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6, 23299.6894178,1430.1737140,1600.1369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4,7 6197.2661178,1431.5300140,1601.2039
5.02<br><br>发行股票的种类 和面值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6, 23299.6894178,1430.1737140,1600.1369
序号<br><br>议案内容股票 类型<br><br>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br><br>票数比例 (%)<br><br>票数比例 (%)<br><br>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4,7 6197.2661178,1431.5300140,1601.2039
5.03发行及上市时间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6, 23299.6894178,1430.1737140,1600.1369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4,7 6197.2661178,1431.5300140,1601.2039
5.04<br><br>发行方式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6, 23299.6894178,1430.1737140,1600.1369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4,7 6197.2661178,1431.5300140,1601.2039
5.05<br><br>发行规模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6, 23299.6894178,1430.1737140,1600.1369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4,7 6197.2661178,1431.5300140,1601.2039
5.06发行对象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6, 23299.6894178,1430.1737140,1600.1369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4,7 6197.2661178,1431.5300140,1601.2039
5.07定价原则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4, 72899.6880177,3340.1730142,4730.1390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3,2 5797.2532177,3341.5230142,4731.2238
5.08发售原则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序号议案内容<br><br>股票 类型<br><br>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br><br>票数比例 (%)<br><br>票数比例 (%)<br><br>
B 类102,184, 72899.6880178,1430.1737141,6640.1383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3,2 5797.2532178,1431.5300141,6641.2168
5.09承销方式<br><br>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4, 72899.6880178,1430.1737141,6640.1383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323,2 5797.2532178,1431.5300141,6641.2168
6《关于公司发行 H 股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的议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319, 91199.8198176,4250.17218,1990.0081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458,4 4098.4143176,4251.51528,1990.0705
7《关于公司申请 转为境外募集股 份有限公司的议 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319, 91199.8198176,4250.17218,1990.0081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458,4 4098.4143176,4251.51528,1990.0705
8《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319, 91199.8198176,4250.17218,1990.0081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458,4 4098.4143176,4251.51528,1990.0705
9《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 的审计机构的议 案》A 类82,467,8 48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319, 91199.8198176,4250.17218,1990.0081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458,4 4098.4143176,4251.51528,1990.0705
序号议案内容股票 类型<br><br>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br><br>票数比例 (%)<br><br>票数比例 (%)<br><br>
10《关于 H 股股票 发行并上市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319, 91199.8198176,4250.17218,1990.0081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458,4 4098.4143176,4251.51528,1990.0705
11《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
11.01《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 案)》A 类82,467,8 48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89, 43299.6925171,9300.1677143,1730.1398
11.02《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草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90, 13299.6932171,2300.1670143,1730.1398
11.03《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草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190, 13299.6932171,2300.1670143,1730.1398
12《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A 类412,339, 240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322, 78299.8226173,8540.16967,8990.0078
其中: 中小投 资者11,461,3 1198.4389173,8541.49317,8990.0680
13《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 案》A 类82,467,8 48100.000000.000000.0000
B 类102,323, 89799.8237171,9300.16778,7080.0086

注:A 类普通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共计 82,467,848 股,均由黄源浩先生持有。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议案中,就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的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不

存在作为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上述议案中,议案 1 至议案 8、议案 10、议案 11.01、议案 12、议案 13 为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