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峰岹科技2026-09-15 00:00

摘要

1峰岹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9月14日召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三项议案。
3整体同意票占比超93%,A股中小投资者同意率超99.5%,但H股股东反对比例较高(约35%-40%)。
4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标志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批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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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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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峰岹科技(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 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 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690,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798%, 其中:

  •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09,12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2%。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0 名。

  •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82 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16,80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7754%。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82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1,016,80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5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464,300 股,占公司 H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712%。

  •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4、公司聘请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 5、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H 股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不对 网络投票股东、H 股股东资格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 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 3 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235,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 总数的 93.8826%;反对 1,448,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1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4,781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017%;反对 1,399,519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61,36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9%;反对 49,34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2、《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12,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 总数的 94.6303%;反对 1,271,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36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6,481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579%;反对 1,227,819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66,76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9%;反对 43,94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412,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6303%;反对 1,271,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36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H 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236,481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579%;反对 1,227,819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 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66,76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9%;反对 43,944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 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 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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