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通燃气”)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6 年 8 月 26 日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11:30 在新疆库尔勒经
济技术开发区洪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7,205,5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24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9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6,837,91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3.11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95 人,代表股份 367,6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151,3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0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241,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7%;反对 62,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25%;反对 62,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50%;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5%。
本议案获通过。 2.00、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241,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7%;反对 62,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25%;反对 62,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50%;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
-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5%。 本议案获通过。 3.0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241,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7%;反对 62,1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433%;反对 62,16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41%;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
-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6%。 本议案获通过。 4.00、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4,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1%;反对 62,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9%; 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2,6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36%;反对 62,268 股,占出席会议
-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3%;弃权 6,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本议案获通过。 5.00、审议《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4,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5%;反对 62,1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6%; 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2,6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81%;反对 62,168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98%;弃权 6,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本议案获通过。 6.0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4,6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1%;反对 62,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9%; 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2,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34%;反对 62,268 股,占出席会议
-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4%;弃权 6,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4、议案 5、议案 6 为普通决议 事项,须由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审议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该等议案均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相应比例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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