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禾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
2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涵盖董事、高管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董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
3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健全激励机制、增强凝聚力,未损害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肥泰禾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他相关资料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拟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凝聚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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