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和 2026 年 9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关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和提案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 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的公司会议室举行。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 董事赵雄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 148 名,所持股份总数 119,753,92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70.270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 名,所持股份总数 115,886,84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01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9 名,所持股份总数 3,867,080 股,所持 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69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 (1)公司董事;
-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关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1.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9,373,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62%; 反对 17,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8%;弃权 1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915,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4269%;反对 17,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586%;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45%。
关联股东曾跃、余美玲、吴立宇、周志政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9,372,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55%; 反对 17,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9%;弃权 11,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914,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4087%;反对 17,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606%;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307%。
关联股东曾跃、余美玲、吴立宇、周志政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9,373,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61%; 反对 17,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49%;弃权 1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915,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4249%;反对 17,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606%;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45%。
关联股东曾跃、余美玲、吴立宇、周志政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4. 《关于变更公司企业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9,7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40%;
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0%;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188,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331%;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82%;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287%。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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