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泓川源善渊)
摘要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立航科技 股票代码:603261
信息披露义务人: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 1707 号亨哈大厦 7 层 701 室-51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 14 日
目 录
目 录..........................................................................................................................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
释 义..........................................................................................................................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8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 请投资者注意。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 | 指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公司/上市公司/立航科技 | 指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 转让方 | 指 | 刘随阳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刘 随阳先生所持立航科技 8,459,260 股(占立航科 技总股本的 10.91%)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
|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26 年 05 月 29 日 |
| 出资额 | 叁亿零壹拾万元整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晓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4MAKDT9Y20E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 1707 号亨哈大厦 7 层 701 室519 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持股比例(%)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333 | / | |
| 深圳蓬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23.3256 | / | |
| 梁瑞芳 | 16.6611 | 否 | |
| 李春 | 13.3289 | 否 | |
| 冷平生 | 13.3289 | 否 | |
| 吴佳楠 | 9.9967 | 否 | |
| 李癸辉 | 9.9967 | 否 | |
| 黄荣香 | 8.3306 | 否 | |
| 刘助锋 | 4.9983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的
认可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 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计划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 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订了《股份 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人民币 433,198,704.60 元(大写: 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受让刘随阳持有立航科技无限 售流通股 8,459,26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1%。本次股份转让完 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0.91%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 泓川源善渊(温州)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无限售 流通股 | 0 | 0.00 | 8,459,260 | 10.91 |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9 月 1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转让标的
- 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 8,459,26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 10.91%)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 1.2 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分红权、表决权、提
名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一切风 险、义务由乙方承担。
- 1.3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质押、冻结、查封、代持、权属纠
纷等任何权利限制;甲方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 2.1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 90%,即每一股人民币 51.21元,标的股份 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433,198,704.60 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 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 及每股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 3.1 第一期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
账户支付总价款的 28%,即支付人民币 121,295,637.29元(大写:人民币壹亿 贰仟壹佰贰拾玖万伍仟陆佰叁拾柒元贰角玖分);甲方应于同日将 845.926 万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0.91%)质押给乙方;甲方同意将部分 第一期款出借给上市公司用于公司经营;
- 3.2 第二期款: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在重大方面持续真实准确
完整、未发生重大违约、过渡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经办理完成 3.1 条 项下的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协议转让经上交所合规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 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32%,第一期款与第二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 60%,即 累计支付人民币 259,919,222.76 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玖拾壹万玖仟贰佰贰 拾贰元柒角陆分);
- 3.3 第三期款: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
付总价款的 40%,前述三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 10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
433,198,704.60 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第四条 过户安排
- 4.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及
向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乙方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 4.2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且乙方已按
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本次交易产生 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提供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及解质押 手续,甲方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 4.3 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
的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 务均由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 东权利。
- 4.4 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
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
强制执行;
-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
该方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 协议的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 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
机构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
碍或阻止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
收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5.2 甲方向乙方陈述与保证:
-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
且是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 息及书面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 对外担保、行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
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
准,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 外,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 能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 安排,亦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 处置或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项;
-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
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 其他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
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 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 方权利主张;
-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
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 处罚或其他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 6.1.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 6.2.在过渡期内,甲方除按照约定将标的股票质押给乙方以外,不得在标
的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 筹划或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 6.3.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
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 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 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
-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且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应
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 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 7.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7.2.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及时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协议转让公告等文件,
双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 8.1.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 方或用作其他用途。
- 8.2.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
影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 务)。
- 8.3.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受让
方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9.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
料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 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 指定银行账户,并解除协议。
- 9.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未
被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 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1.5 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 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返还义务。
- 9.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
照应付未付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 9.4.除非另有约定,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
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 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 费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甲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 义务。
- 9.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
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 9.6.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
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 9.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 10.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
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 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 10.2.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
其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如在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通知后 15 日内争议未得到解决,该方可以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 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转让方指定,一名仲 裁员为受让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指定,如转让方和 受让方无法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 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在根据本第十一条规定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 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不受影响的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于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的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 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 2、《股份转让协议》;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杨晓怡
签署日期: 2026 年 9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杨晓怡
签署日期: 2026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成都市 | |
| 股票简称 | 立航科技 | 股票代码 | 603261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 垟街道温州大道 1707 号亨哈大厦 7层701室519 号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变动数量:8,459,260股 变动比例:10.91%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上市 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后续作出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杨晓怡
签署日期: 202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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