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3261 证券简称:立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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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刘随阳先生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分别与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川源善渊”)、李奔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刘随阳先生拟将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334,5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给泓川源善渊、李奔,其中,向泓川源善渊 转让 8,459,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91%,向李奔转让 3,875,260 股,占公司总 股本 5.00%。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合规 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受让方泓川源善渊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李奔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 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
受让方泓川源善渊、李奔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
持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刘随阳 |
|---|---|
| 受让方 1 名称 | 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8,459,260 |
| 转让股份比例(%) | 10.91 |
| 转让价格(元/股) | 51.21 |
| 协议转让对价 | 433,198,704.60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__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_“股份 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_<br><br>□其他:_____________<br> |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br>□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br> |
| 转让方和受让方 1 之间的关 系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br><br>□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br>□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__________<br> |
| 受让方 2 名称 | 李奔 |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3,875,260 |
| 转让股份比例(%) | 5.00 |
| 转让价格(元/股) | 51.21 |
| 协议转让对价 | 198,452,064.60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股份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br><br>□其他:_____________<br> |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br><br>□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
| 转让方和受让方 2 之间的关 系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br><br>□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br>□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br> |
| 转让方名称 | 刘随阳 |
|---|---|
| 存在其他关系:__________ |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转让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转让后 | |||
|---|---|---|---|---|---|---|
| 转让前持股数 量(股) | 转让前持 股比例 (%) | 转让股份数量 (股) | 转让股份 比例 (%) | 转让后持股 数量(股) | 转让后持 股比例 (%) | |
| 刘随阳 | 49,355,164 | 63.68 | -12,334,520 | -15.91 | 37,020,644 | 47.77 |
| 泓川源 善渊 | 0 | 0 | 8,459,260 | 10.91 | 8,459,260 | 10.91 |
| 李奔 | 0 | 0 | 3,875,260 | 5.00 | 3,875,260 | 5.00 |
- 注 1:具体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 注 2:上表数据中若存在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刘随阳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同时为优化公司股权 结构,引入认可公司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新投资者。受让方泓川源善渊、 李奔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义务。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 | 刘随阳 |
|---|---|
| 转让方性质 |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br><br>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br><br>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br><br>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
|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 |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受让方 1 名称 | 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 否 |
| 受让方性质 | 私募基金 是 □否 其他组织或机构 □是 否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__91330304MAKDT9Y20E ___<br><br>□ 不适用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晓怡) |
| 成立日期 | 2026 年 05 月 29 日 |
| 出资额 | 叁亿零壹拾万元整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温州大道 1707 号亨哈大厦 7 层 701 室-519 号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 海南泓川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0.0333%;深圳蓬 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3.3256%;梁瑞芳持股比例 16.6611%;李春持股比例 13.3289%;冷平生持股比例 13.3289%;<br><br>吴佳楠持股比例 9.9967%;李癸辉持股比例 9.9967%;黄荣香持 股比例 8.3306%;刘助锋持股比例 4.9983%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 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 2 姓名 | 李奔 |
|---|---|
|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是 否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先生分别与泓川 源善渊、李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协议 1(转让方刘随阳与受让方泓川源善渊)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泓川源善渊(温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转让标的
- 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 8,459,26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 10.91%)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 1.2 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分红权、表决权、提名
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一切风险、义 务由乙方承担。
- 1.3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质押、冻结、查封、代持、权属纠纷
等任何权利限制;甲方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 2.1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 90%,即每一股人民币 51.21 元,标的股份的转 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433,198,704.60 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 零肆元陆角)。
-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 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 3.1 第一期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账户
支付总价款的 28%,即支付人民币 121,295,637.29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壹 佰贰拾玖万伍仟陆佰叁拾柒元贰角玖分);甲方应于同日将 845.926 万股无限售 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0.91%)质押给乙方;甲方同意将部分第一期款出 借给上市公司用于公司经营;
- 3.2 第二期款: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在重大方面持续真实准确完
整、未发生重大违约、过渡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经办理完成 3.1 条项下
的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协议转让经上交所合规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 方支付总价款的 32%,第一期款与第二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 60%,即累计支付人 民币 259,919,222.76 元(大写:贰亿伍仟玖佰玖拾壹万玖仟贰佰贰拾贰元柒角陆 分);
- 3.3 第三期款: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总价款的 40%,前述三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 10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 433,198,704.60 元(大写:肆亿叁仟叁佰壹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陆角)。
第四条 过户安排
- 4.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及向
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乙方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 4.2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且乙方已按
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本次交易产生的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提供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及解质押手续,甲方 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 4.3 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的
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 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 4.4 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
全面履行本协议;
-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
制执行;
-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方
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 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 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
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 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
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5.2 甲方向乙方陈述与保证:
-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
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 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对外担保、行 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它权
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
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外,不存 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 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已 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处置或本次交易无法完 成的事项;
-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依法
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损害 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有
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 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
-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上 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或其他 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 6.1.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 6.2.在过渡期内,甲方除按照约定将标的股票质押给乙方以外,不得在标的
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 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 6.3.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 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 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且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应及
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 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 7.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7.2.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及时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协议转让公告等文件,双
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 8.1.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 用作其他用途。
- 8.2.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影响
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
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 8.3.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受让方
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9.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
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 之日起 5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 账户,并解除协议。
- 9.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未被
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 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 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 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 9.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
应付未付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 9.4.除非另有约定,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
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 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股 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 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 9.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
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 9.6.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
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 9.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 10.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
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 10.2.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
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协议 2(转让方刘随阳与受让方李奔)
甲方(转让方):刘随阳
乙方(受让方):李奔
第一条 转让标的
- 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 3,875,26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 5.00%)及其所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 1.2 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分红权、表决权、提名
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自过户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一切风险、义 务由乙方承担。
- 1.3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质押、冻结、查封、代持、权属纠纷
等任何权利限制;甲方为标的股份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 2.1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每一股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股收盘价的 90%,即每一股人民币 51.21 元,标的股份的转 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98,452,064.60 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肆拾伍万贰仟零陆 拾肆元陆角)。
- 2.2 若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 价格应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 第一期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账户 支付总价款的 28%,即支付人民币 55,566,578.08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伍 拾陆万陆仟伍佰柒拾捌元零捌分);甲方应于同日将 3,875,260 股无限售流通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5.00%)质押给乙方;甲方同意将部分第一期款出借给上市 公司用于公司经营;
- 3.2 第二期款: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在重大方面持续真实准确完
整、未发生重大违约、过渡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已经办理完成 3.1 条项下 的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协议转让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 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32%,第一期款与第二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 60%,即累计支付 人民币 119,071,238.76 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零柒万壹仟贰佰叁拾捌元柒角陆 分);
- 3.3 第三期款: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总价款的 40%,前述三期款合计为总价款的 100%,即累计支付人民币 198,452,064.60 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肆拾伍万贰仟零陆拾肆元陆角)。
第四条 过户安排
- 4.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信息披露及向
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乙方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 4.2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意见且乙方已按
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本次交易产生的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提供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及解质押手续,甲方 应保证标的股票无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过户手续顺利办理。
- 4.3 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及派生股票相关的
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提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全部股东权利和义务均由
乙方独立享有及承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
- 4.4 标的股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规定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双方共同陈述与保证:
- (1)本协议每一方均拥有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和能力并
全面履行本协议;
- (2)本协议一经生效对该方即具有效力和拘束力,并可依据其条款对该方强
制执行;
- (3)每一方对本协议的签署、递交和履行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该方
的章程性文件(若适用);与该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 违反;违反对该方或该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 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 (4)没有未决或潜在的,针对任一方或其财产而在任何法院、仲裁或政府机构
提起的法律行动、诉讼仲裁或法律调查程序,若其作出不利裁决,将妨碍或阻止 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交易;
- (5)双方将尽力促进具体交易协议尽快达成,按本协议共同参与本次股份收
购及相关安排直至本协议终止。
5.2 甲方向乙方陈述与保证:
- (1)上市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和材料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并且是
最新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遗漏;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及书面 向乙方披露外,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对外担保、行 政处罚、刑事调查、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等;
- (2)标的股份权属清晰,除依照本协议质押给乙方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其它权
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
- (3)甲方合法拥有转让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无需取得其他人的许可或批准,
并承诺在交割前本次转让交易已取得其他人的同意(如适用);
-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权合法、清晰、稳定。除已依法披露及本协议约定的安排外,不存 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控制权让渡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 上市公司控制权、标的股份权属或本协议履行的协议、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已 经发生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甲方丧失控制权、标的股份被处置或本次交易无法完 成的事项;
- (5)甲方及其关联方在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已依法
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及控制权,不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损害 上市公司独立性或利益,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6)除已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对其重要资产拥有合法、完整、有
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重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 不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
- (7)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据甲方合理所知可能发生的、可能对上 市公司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行政处罚或其他 行政、司法程序;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 6.1.过渡期指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 6.2.在过渡期内,甲方除按照约定将标的股票质押给乙方以外,不得在标的
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 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 6.3.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 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 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6.4.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且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下应及
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票转让
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信息披露
- 7.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7.2.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及时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协议转让公告等文件,双
方配合提供资料,保证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 8.1.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的整个过程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得将另一方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披露或提供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 用作其他用途。
- 8.2.本条款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且不影响
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合理审阅时间);
- (2)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非因一方违反本条款导致);
- (3)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
会计师、评估师等)披露该等信息(需确保该等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 8.3.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持续有效,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受让方
和承继者继续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9.1.若因监管原因未达成本次交易的(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虚假陈述、资料
瑕疵或不配合办理等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 之日起 5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 账户,并解除协议。
- 9.2.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未被
受理、标的股票无法完成过户,或甲方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乙方 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 算,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 方应在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 9.3.除非另有约定,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
应付未付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且乙方已支付股票转让款不予退还。
- 9.4.除非另有约定,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
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 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股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算,股 票转让款等已付款项应自乙方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应在 乙方主张该权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义务。
- 9.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
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 9.6.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
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 9.7.除上述赔偿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其他约定和锁定期
- 10.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 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甲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 10.2.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 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协议受让方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受让方_泓川源善渊、李奔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_18 个 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
-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履行权益 变动报告义务,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刘随阳)、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泓川源善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 让方-李奔)。
-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4、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 5、受让方泓川源善渊来源于自筹资金、李奔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
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6、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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