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2026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宁波精达2026-09-15 00:00

摘要

1国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宁波精达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4项议案。
3其中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获99.39%以上高票通过,中小投资者同意率约49%;
4选聘会计师议案获99.68%同意。
5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标志着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正式落地实施。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Ningbo)

中国 宁波 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7层,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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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 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8日 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精达成 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4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C区金山路377号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旦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 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220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48,836,20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8,836,20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530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召 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也未发生对本次股东会通 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 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

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 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其中议案1、2、3、4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议案1、2、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1:《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040,6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6%。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同意1,456,88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118%。

议案2:《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043,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6%。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同意1,459,48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995%。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47,057,3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同意1,473,582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48%。

议案4:《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48,040,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3%。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同意2,170,959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83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 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四日由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出 具,经办律师为李道峰、卢灵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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