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110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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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 2026 年 9 月 9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 诉讼、仲裁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 3 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新增 1 起诉讼处于二审判决阶段、新增 1 起仲裁补充仲裁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本公告涉及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约 58,560.0655 万元人民币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 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序 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立案时间 | 诉讼/仲 裁类型 | 诉讼/仲裁涉 及金额(万 元) | 受理法院 | 进展情况 (具体判 决结果详 见后文) |
|---|---|---|---|---|---|---|---|
| 1 | 恒 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州分行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 限公司 | 2026/3/19 | 买卖合 同纠纷 | 6,422.8038 | 河南自由贸易 试验区郑州片 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已出 |
| 2 | 河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 州中心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借款人)、 瑞茂通(保证人)、河 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 司(共同还款人) | 2025/11/20 | 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 | 33,482.3193 | 河南省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判决 已出 |
| 3 | 北 京 和 通 天 下 私 募 基 金 | 瑞茂通 | / | 仲裁 | 18,620.3206 |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 补充仲裁 请求 |
|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会 | ||||||
|---|---|---|---|---|---|---|---|
| 4 | 自然人 | 瑞茂通 | 2026/3/16 | 劳动争 议纠纷 | 34.0867 | 河南省郑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已出 |
| 5 | 自然人 | 瑞茂通 | 2026/7/13 | 劳动争 议 | 0.5351 | 河南省郑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 已出 |
(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 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1、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欠款 6386192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12 日起,以 63861928 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基础上,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 2、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11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 担。
(二)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河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 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郑州卓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公司与北京和通天下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仲裁,近日北京和通天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补充了仲裁请求。
(四)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
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19711.14 元、经济补偿金 258598.8 元、未休年假工资 57922.02 元;
- 2、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4625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 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五)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工资 5345.91 元;
-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减半收取计 5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 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 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 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
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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