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
摘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授予数量调整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德恒、本所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 捷捷微电、公司 | 指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
| 本次授予 | 指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 本次调整 | 指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
| 《激励计划》 | 指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 格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的期间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 订)》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 |
| 《公司章程》 | 指 |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 《法律意见》、本法 律意见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授予数量调整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61308-0002号
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捷捷微 电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捷捷微电的如 下保证:捷捷微电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 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 2. 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 3. 本所仅就与捷捷微电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不对捷捷微电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 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 5. 本法律意见仅供捷捷微电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捷捷微电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同意捷捷微电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 相关内容,但捷捷微电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及本次调 整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 1. 2026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2.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各项 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 3. 2026 年 8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
示期自 2026 年 8 月 10 日至 2026 年 8 月 19 日。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的明确异议。
- 4. 2026 年 8 月 1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5. 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各 项议案。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股东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 6.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因 2 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部分 限制性股票,故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由 1,087 万股调整为 1,084 万股;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9 月14日为授予日,向85名激励对象授予1,0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80 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及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及本 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 2 名激励对象因自身 原因自愿放弃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由 1,087 万股调整为 1,084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 调整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10Z0119 号)、《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6]210Z0118 号)、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80 元/股。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授予日
- 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且授予日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调整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谢显清
经办律师:
王筱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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