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东南电子2026-09-14 19:24

摘要

1东南电子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等三项议案。
2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占比67.73%,其中非关联股东对三项议案同意票均超99.98%,中小投资者同意率超99.55%,关联股东舒克云回避表决。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00 号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 218 号东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8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 218 号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文奎先生主持会议,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 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854,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254%, 其中:

  •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757,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442%。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831,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1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9,935,44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3%;反对 8,5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2,10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4%;反对 8,5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舒克云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9,935,44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3%;反对 8,5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2,10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4%;反对 8,5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舒克云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9,935,44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3%;反对 8,5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12,10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4%;反对 8,5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舒克云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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