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摘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米康”、“发行人”或“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的同意注册批复。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依米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5月1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14.74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14.74元/股。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7.35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7.71%。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向深交所报送的《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1,121.92万元(含本数),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21,113,921股,即本次拟募集资金规模31,121.92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4.74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即21,113,921股)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即132,146,398股)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7,937,70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1,219,199.10元,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18,731
8,999,982.85
6
2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1,642
11,999,988.70
6
3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76,368
9,999,984.80
6
4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37,463
17,999,983.05
6
5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74,927
35,999,983.45
6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6,368
9,999,984.80
6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38,865
82,219,307.75
6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23,342
133,999,983.70
6
合计
17,937,706
311,219,199.10
-
(五)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219,199.10元,扣除发行费用 6,248,844.39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0,354.7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上限31,121.92万元。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5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
2026年3月4日,深交所出具《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6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实施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4月27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等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附件,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30名(未剔除重复)。前述130名投资者包括发行人截至2026年3月31日收盘后的前二十大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3家、证券公司3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0家和其他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17家。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6年4月27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至申购日(2026年5月21日)上午9:00前,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20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马奎
3
四川天府领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徐秀龙
5
赵华
6
严佳炫
7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薛小华
11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董卫国
14
杨丽蓉
15
李天虹
16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滨利汉威丰沛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于2026年5月18日至申购日(2026年5月21日)向前述投资者发送了《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综上,本次发行共向150名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等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主体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
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2026年5月21日9:00-12:00,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31名认购对象递交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确认,截至 2026年5月21日上午12:00,上述报价投资者除1名投资者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作为无效申购剔除外,其余认购对象均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规模(万元)
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申购价单
1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05
900
是
是
2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37
900
是
是
3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26
1,200
是
是
4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7.62
1,000
是
是
16.76
2,000
15.81
3,000
5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26
1,800
是
是
6
徐秀龙
16.60
900
是
是
15.50
1,000
14.80
1,200
7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07
3,300
是
是
17.50
3,600
8
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滨利汉威丰沛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00
1,000
否
否
15.50
2,000
15.00
3,000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规模(万元)
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申购价单
9
薛小华
17.15
1,000
是
是
16.56
2,000
15.33
3,000
10
严佳炫
16.60
900
是
是
15.60
1,100
14.74
1,300
11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5.88
900
不适用
是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71
1,000
是
是
13
吴海
14.99
900
是
是
14.85
1,000
14.74
1,000
14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13
2,000
是
是
16.56
2,500
16.37
3,000
15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
16.07
1,800
不适用
是
15.19
2,700
16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72
1,400
不适用
是
15.68
1,700
17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5.62
900
不适用
是
18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72
4,300
是
是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19
1,000
是
是
15.19
3,000
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
2,500
是
是
21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52
1,900
是
是
16.16
2,800
15.79
3,700
22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44
1,200
是
是
15.53
2,100
14.74
3,000
23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18
900
是
是
16.18
2,600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规模(万元)
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申购价单
14.74
3,000
24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德洋基金
17.16
900
是
是
16.19
1,400
25
李天虹
14.89
3,000
是
是
2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1
3,500
不适用
是
17.35
13,700
16.51
15,000
2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93
2,700
不适用
是
28
杨丽蓉
15.81
1,500
是
是
2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50
5,700
不适用
是
18.08
8,800
17.59
13,400
3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33
4,000
不适用
是
15.33
6,000
31
马奎
16.69
3,000
是
是
16.50
3,100
16.00
3,1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35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7,937,706股,募集资金总额311,219,199.10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18,731
8,999,982.85
6
2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1,642
11,999,988.70
6
3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76,368
9,999,984.80
6
4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37,463
17,999,983.05
6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5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74927
35999983.45
6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6368
9999984.80
6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38865
82219307.75
6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23342
133999983.70
6
合计
17937706
311219199.10
-
(四)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
成备案。
(六)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和专业投资者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依米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中风险),专业投资者和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能力是否匹配
1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投资者I
是
2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3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4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5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上述8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七)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1)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我方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4)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本机构/本人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八)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2026年5月2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1B0621号):截至2026年5月26日16:00时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树街支行0200291429200030632已收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 ¥311,219,199.10元(人民币叁亿壹仟壹佰贰拾壹万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壹角)。
2026年5月27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上述认购资金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306,619,199.10元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2026年5月2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1B0621号):截至2026年5月27日止,依米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17,937,70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219,199.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248,844.39元 (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0,354.71元,其中新增注册
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7,937,706.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87,032,648.71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以及《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6年3月4日,深交所出具《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曾文辉
曾文辉
姜思源
姜思源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申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6501040341808
2026年6月1日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in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650104034180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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