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摘要
股票代码:300249
股票简称:依米康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零二六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比宽
张苑

孙晶晶
姜小海

姜玉梅
胡大明
520 111
赵明川
江苏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01096731463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玩笔
张 菀

姜玉梅

赵明川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沁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01006737463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叶 静

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01096731465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日
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1
目录 ...3
释义 ...5
第一章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6
(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7
(三)股份登记情况 ...7
三、本次发行概要 ...8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8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8
(三)发行数量 ...8
(四)发行对象 ...9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9
(六)限售期 ...9
(七)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9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14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4
(二)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7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7
(四)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核查 ...19
(五)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19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20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20
(二)发行人律师 ...20
(三)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20
第二章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22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2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22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23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23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23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3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23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24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24
(六)本次发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化情况 ...24
第三章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5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25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25
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26
第五章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27
第六章 备查文件 ...33
一、备查文件 ...33
二、查询地点 ...33
三、查询时间 ...33
释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依米康
指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依米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与承销方案
指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发行见证律师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认购邀请书》
指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A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imikang Tech.Group Co.,Ltd.
法定代表人
张菀
注册资本
44,048.7994万元
实收资本
44,048.7994万元
成立日期
2002年9月12日
公司住所
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40327535Y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
依米康,300249.SZ
上市日期
2011年8月3日
邮政编码
610041
电话
028-85185206/028-85977635
传真
028-82001888-1转8027
互联网址
http://www.ymk.com.cn
电子信箱
yimikang@ymk.com.cn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5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2、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
2026年3月4日,深交所出具《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6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履行全部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2026年5月2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1B0620号):截至2026年5月26日 16:00时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树街支行 0200291429200030632已收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311,219,199.10元(人民币叁亿壹仟壹佰贰拾壹万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壹角)。
2026年5月27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上述认购资金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306,619,199.10元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2026年5月2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1B0621号):截至2026年5月27日止,依米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17,937,70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1,219,199.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248,844.3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0,354.7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7,937,706.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87,032,648.71元。
(三)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5月1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14.74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14.74元/股。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35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7.71%。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向深交所报送的《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1,121.92万元(含本数),拟发行股票数量为21,113,921股,即本次拟募集资金规模31,121.92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4.74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即21,113,921股)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132,146,398股)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17,937,70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1,219,199.10元,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18,731
8,999,982.85
6
2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1,642
11,999,988.70
6
3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76,368
9,999,984.80
6
4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37,463
17,999,983.05
6
5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74,927
35,999,983.45
6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6,368
9,999,984.80
6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38,865
82,219,307.75
6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23,342
133,999,983.70
6
合计
17,937,706
311,219,199.10
-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219,199.10元,扣除发行费用6,248,844.39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970,354.7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上限31,121.92万元。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4月27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等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附件,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30名(未剔除重复)。前述130名投资者包括发行人截至2026年3月31日收盘后的前二十大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3家、证券公司3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0家和其他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17家。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6年4月27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至申购日(2026年5月21日)上午9:00前,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20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马奎
3
四川天府领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徐秀龙
5
赵华
6
严佳炫
7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薛小华
11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董卫国
14
杨丽蓉
15
李天虹
16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滨利汉威丰沛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投资者名称
20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于2026年5月 18日至申购日(2026年5月21日)向前述投资者发送了《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综上,本次发行共向150名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等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主体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2026年5月21日 9:00-12:00,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31名认购对象递交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确认,截至2026年5月21日上午12:00,上述报价投资者除1名投资者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作为无效申购剔除外,其余认购对象均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规模(万元)
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申购价单
1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9.05
900
是
是
2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37
900
是
是
3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26
1,200
是
是
4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
17.62
1,000
是
是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规模(万元)
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申购价单
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6.76
2,000
15.81
3,000
5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26
1,800
是
是
6
徐秀龙
16.60
900
是
是
15.50
1,000
14.80
1,200
7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07
3,300
是
是
17.50
3,600
8
深圳市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滨利汉威丰沛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00
1,000
否
否
15.50
2,000
15.00
3,000
9
薛小华
17.15
1,000
是
是
16.56
2,000
15.33
3,000
10
严佳炫
16.60
900
是
是
15.60
1,100
14.74
1,300
11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5.88
900
不适用
是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71
1,000
是
是
13
吴海
14.99
900
是
是
14.85
1,000
14.74
1,000
14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13
2,000
是
是
16.56
2,500
16.37
3,000
15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
16.07
1,800
不适用
是
15.19
2,700
16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72
1,400
不适用
是
15.68
1,700
17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5.62
900
不适用
是
18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72
4,300
是
是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规模(万元)
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申购价单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19
1,000
是
是
15.19
3,000
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
2,500
是
是
21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52
1,900
是
是
16.16
2,800
15.79
3,700
22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44
1,200
是
是
15.53
2,100
14.74
3,000
23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18
900
是
是
16.18
2,600
14.74
3,000
24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德洋基金
17.16
900
是
是
16.19
1,400
25
李天虹
14.89
3,000
是
是
2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1
3,500
不适用
是
17.35
13,700
16.51
15,000
2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93
2,700
不适用
是
28
杨丽蓉
15.81
1,500
是
是
2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50
5,700
不适用
是
18.08
8,800
17.59
13,400
3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33
4,000
不适用
是
15.33
6,000
31
马奎
16.69
3,000
是
是
16.50
3,100
16.00
3,100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35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17,937,706股,募集资金总额311,219,199.10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18,731
8,999,982.85
6
2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1,642
11,999,988.70
6
3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76,368
9,999,984.80
6
4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37,463
17,999,983.05
6
5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74,927
35,999,983.45
6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6,368
9,999,984.80
6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38,865
82,219,307.75
6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23,342
133,999,983.70
6
合计
17,937,706
311,219,199.10
-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名称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峰路60-2号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贾翔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QQ0XC47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获配数量(股)
518,731
限售期
6个月
2、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11幢
出资额
5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7F8PXG63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691,642
限售期
6个月
3、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雅苑路196号金控大厦2102室
出资额
30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5MACYA0WC63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576,368
限售期
6个月
4、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11幢
出资额
5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CFD7HL2Q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1,037,463
限售期
6个月
5、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2,074,927
限售期
6个月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注册资本
1,024,174.31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784445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获配数量(股)
576,368
限售期
6个月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获配数量(股)
4,738,865
限售期
6个月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郑成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7,723,342
限售期
6个月
(二)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备案。
(四)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和专业投资者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 C5(激进型)。本次依米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中风险),专业投资者和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能力是否匹配
1
芜湖元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康皓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投资者I
是
2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3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4
苏州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专业投资者I
是
5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I
是
上述8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1)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
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我方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4)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本机构/本人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联系电话
028-85958793
传真
028-85958791
经办人员
曾文辉、姜思源、瞿朝阳、冯雁洁、赵琪、郭巧、黄建花、陈泓宇、杨柏乐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9层、11层
负责人
乔佳平
联系电话
010-50867666
传真
010-56916450
经办人员
张宇佳、钱坤
(三)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谭小青、宋朝学、李晓英
联系电话
010-65542288
传真
010-65547190
经办人员
罗东先、王莉
第二章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
1
张菀
70,504,500
16.01
52,878,375
2
孙屹峥
24,438,309
5.55
-
3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24,400
5.00
-
4
孙晶晶
18,000,000
4.09
13,500,000
5
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思勰投资安欣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900,000
1.57
-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174,468
0.72
7
何亚明
3,027,800
0.69
-
8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2,450,000
0.56
-
9
刘海娜
2,251,700
0.51
-
10
UBS AG
2,216,941
0.50
-
合计
154,988,118
35.19
66,378,37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
1
张菀
70,504,500
15.38
52,878,375
2
孙屹峥
24,438,309
5.33
-
3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24,400
4.80
-
4
孙晶晶
18,000,000
3.93
13,500,000
5
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思勰投资安欣十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900,000
1.51
-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174,468
0.69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
7
何亚明
3,027,800
0.66
-
8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2,450,000
0.53
-
9
刘海娜
2,251,700
0.49
-
10
UBS AG
2,216,941
0.48
-
合计
154,988,118
33.81
66,378,375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7,937,706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资产结构将更加合理,资金实力、偿债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布局展开,与公司主营业务高度相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算力基础设施温控产品建设项目、算力基础设施温控产品研发测试平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在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围绕公司在信息数据领域的战略布局而实施,系对现有业务的产能升级,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数据中心基础设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项目系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和资产整合。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在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新增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后续若上市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第三章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2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依法可以实施;
- 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合同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 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 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相关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冯雁活
冯雁洁
保荐代表人:
曾文辉
曾文辉
姜思源
姜思源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650104034180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1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江岸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6501040341660
2026年 6月1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邱宇俊
张宇佳
钱坤
钱坤
BEIJING KANG DA LAW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01010059573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志庸詩師
王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小青
谭小青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01010059573
2026年6月1日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发行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电话:028-85185206/028-85977635
传真:028-82001888-1转8027
三、查询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6:30。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01096731463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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