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ST英飞2026-06-03 00:00

摘要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飞拓仁用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尚需股东会审议。
2自查显示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重大违法行为,但存在5.07亿元债务逾期及证监会立案调查未结案风险。
3若法院受理重整,股票将被叠加退市风险警示;
4若重整失败将面临破产及终止上市风险。
5公司2025年末净资产为负,已被实施*ST。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
  1. 上述事项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能否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法院能否决定公司及英飞拓仁用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之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 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之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52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暂无法确定本次立案事项是否会对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及重整实施产生影响。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发生银行借款债务逾期,逾期本息约5.07亿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逾期,逾期本息1.84亿元。公司正积极与债权机构沟通,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争取妥善处理上述债务逾期事项。债务逾期最终能否解决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飞拓仁用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及重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是否涉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行为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否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股票可能

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都在正常履行中,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严格督促各方持续履行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相关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刘肇怀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在作为英飞拓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英飞拓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英飞拓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不利用从英飞拓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英飞拓相竞争的活动;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英飞拓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2008年01月08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方面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深投控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且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1、在上市公司和深投控其他附属公司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涉及与上市公司业竞争情形时,深投控作为控股股东将保持中立地位,保证各附属公司能够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参与市场竞争。2、深投控承诺不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不新增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为减少及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深投控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且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1、深投控及深投控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附属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保持

2019年11月20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2、深投控承诺不利用股东的地位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3、深投控或附属公司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深投控或附属公司自身将促使所控制的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4、深投控或附属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5、深投控或附属公司将确保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深投控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且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深投控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刘肇怀、JHL INFINITE LLC、新余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股份减持承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其他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股东刘肇怀承诺: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肇怀作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3、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肇怀承诺:如果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为员工补缴发行前的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发行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而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公司股东刘肇怀同意在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4、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肇怀承诺:如果发生由于深圳市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公司截止股票公开发行之日前被减免所得税的情形,公司股东刘肇怀愿承担需补缴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5、公司股东刘肇怀、JHL INFINITE LLC、新余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如果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刘肇怀、JHL INFINITE LLC、新余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需为公司2007年8月发生的股权转让补缴相关所得税,以及公司遭受任何相关处罚或损失,公司股东刘肇怀、JHL INFINITE LLC、新余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在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情况下补缴相关所得税及承担该等责任。(注释:深圳市英柏亿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新余市恒冠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662684771G,已于2020年3月24日注销;深圳市鸿兴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新余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6626811087,已于2020年3月24日注销)

2010年12月07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应公司请求,作为主要股东,刘肇怀先生对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 下列债权是“被担保债权”:公司子公司多项对外债权合计17,299万元。
  2. 以下资产是“担保物”:刘肇怀先生及其所控制的企业JHL INFINITE LLC对公司及子公司享有的债权(截至承诺日,刘肇怀先生及JHL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借款余额为6,825.74万元(其中外币借款以2024年12月27日汇率折算),计划近期将完成给公司借款1,500万元);以及刘肇怀先生名下持有的公司119,867,508股流通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刘肇怀先生承诺会根据公司要求配合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3. 担保承诺:在如下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刘肇怀先生以上述“担保物”为本承诺函下相关债务人对相关债权人的上述“被担保债权”的清偿义务提供担保责任:

(1)自2024年12月27日起,本承诺函下相关债务人对相关债权人进行了任何的债务清偿,应视为首先清偿了被担保债权。

(2)如果刘肇怀先生通过担保物履行了担保责任,对应的被担保债权转移至刘肇怀先生所有,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及子公司应将刘肇怀先生取得该等债权之事宜告知相关债务人。

(3)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及子公司应积极协助刘肇怀先生向相关债务人追偿以上第(2)条的债权。

(4)在刘肇怀先生需要通过担保物履行担保责任时,公司应首先就作为担保物的债权行使抵押权。如该等债权不足以实现被担保债权,就余额部分,公司方有权就作为担保物的股份行使质押权。

(5)公司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往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工作的全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外部审计机构的鉴证,依法完成法定公告的信息披露等。

(6)与本承诺函对应的差错更正文件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认可。

2024年12月27日

2025年12月31日

已履行对应承诺8,672.67万元(通过作为担保物的债权履行担保责任)。对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即8,626.43万元)将通过作为担保物的股份履行担保责任。已于2025年12月29日将其持有的英飞拓70,000,000股股份出质给公司子公司并办理股票质押手续。至股票担保债权对应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质权人未得到足额清偿,质押双方将协商通过包括司法拍卖、变卖质押证券等变现手段出售质押证券,股票担保债权的所有人对质押证券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刘肇怀先生履行担保责任后,对应的被担保债权转移至刘肇怀先生所有,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协助刘肇怀先生追偿对应的被担保债权。

其他承诺

刘肇怀

其他承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申请预重整及重整事项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能否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法院能否决定公司及英飞拓仁用进入预重整及重整

程序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1,272.94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英飞拓”变更为“*ST英飞”,证券代码仍为“002528”。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之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之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同时,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6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九、其他相关说明

  1.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5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

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暂无法确定本次立案事项是否会对公司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及重整实施产生影响。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发生银行借款债务逾期,逾期本息约5.07亿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逾期,逾期本息1.84亿元。公司正积极与债权机构沟通,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争取妥善处理上述债务逾期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2026年1月31日、2026年2月10日、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债务逾期最终能否解决仍存在不确定性。
  1.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5年度被中兴华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9978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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