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TCL科技2026-06-03 00:00

摘要

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TCL科技2026年合伙人持股计划合法合规。
2该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2.8亿元,股票来源于回购账户,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存续期20年。
3参与对象为核心管理人员,包括第一大股东李东生及董监高,且持股计划将与李东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期限48个月)。
4目前已履行董事会等程序,尚需股东会审议。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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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公证处

致: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57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TCL科技2026年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TCL科技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TCL科技本期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期持股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TCL科技为实施本期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TCL科技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TCL科技实施本期持股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TCL科技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TCL科技现持有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300195971850Y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为李东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800,862,447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半导体、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新型光电、液晶显示器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创业投资业务及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发起创业投资机构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动产租赁,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提供会务服务,提供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和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服务,软件产品的开发及销售,专利转让,代理报关服务,提供顾问服务,支付结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经本所核查,TCL科技系一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1号”文核准并于2004年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目前股票简称 “TCL科技”,股票代码“000100”。
  1. 根据TCL科技的确认及本所核查,TCL科技不存在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

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1. 根据 TCL 科技的《公司章程》及其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TCL科技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TCL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TCL科技不存在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二、本期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TCL科技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本所逐项核查如下:

  1.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在实施本期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期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期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期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期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核心管理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本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收入、业绩奖金额度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8,000万元。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期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本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小项的规定。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本期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票,股票取得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的规定。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0年,存续期满后,本期持股计划即终止,亦可由本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的规定。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项的规定。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本期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本期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并已制定本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持有人将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对本期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代表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本期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 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本期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持股计划所履行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TCL科技为实施本期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批准程序:

  1. TCL科技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本期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与会代表认为本期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持股计划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1. TCL科技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期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 TCL科技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期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委员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TCL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于同日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期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期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1. 本期持股计划尚需经TCL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TCL科技为实施本期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期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期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董事会决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与本期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1. 根据《指导意见》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随着本期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期持股计划的其他事项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在股东会审议涉及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对象的相关议案时,本期持股计划将回避表决。基于上述,本期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基于上述,公司融资时,本期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不违反《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确认,参与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本期持股计划拟与公司第

一大股东李东生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就在中国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中与李东生先生保持一致行动;除另有约定外,一致行动期限为自本期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之日起至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期满48个月之日止。

  1. 本期持股计划与公司目前尚处存续期内的2021-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期)、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除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合伙人持股计划)与本期持股计划一同与李东生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外,本期持股计划与其他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认为,除上述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外,本期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持股计划均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TCL科技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TCL科技不存在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1. 本期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1. TCL科技为实施本期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期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 随着本期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本期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以及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均未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除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期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持股计划均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期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1100000097522

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文梁娟

吴俊超 吴俊达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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