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博硕科技2026-06-03 00:00

摘要

1博硕科技发布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具备实施主体资格且程序合规。
2本次激励拟授予480万份股票期权(占总股本2.83%),行权价39.20元/股。
3首次授予155人,包括高管及核心骨干。
4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5年营收为基数,2026-2028年营收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56%、120%。
5该计划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博硕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法规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博硕科技的股份,与博硕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激励计划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博硕科技实行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并于 2021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博硕科技”,股票代码“300951”。

博硕科技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1296K),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号,法定代表人为徐思通,注册资本为16,911.0272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6年8月2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石棉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精密工装器具、精密组件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

形

经查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6]8-400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8-395号)、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监管信息公开”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硕科技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硕科技为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并且其股票已经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博硕科技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博硕科技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因此,本所认为,博硕科技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包含声明、特别提示、释义、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括生效、授予、行权、注销、变更、终止等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55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激励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8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6,940.0597万股的 2.83%。其中,首次授予442.38万份,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2.61%,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2.16%;预留授予37.62万份,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2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7.84%。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及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1

朱胜波

董事、副总经理

60,000

1.25%

0.04%

2

王尚令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80,000

1.67%

0.05%

3

周丹

财务总监

60,000

1.25%

0.04%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52人)

4,223,800

88.00%

2.49%

首次授予部分小计(155人)

4,423,800

92.16%

2.61%

预留部分

376,200

7.84%

0.22%

合计

4,800,000

100.00%

2.8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A、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B、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D、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含披露日)授予,则各期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行权时间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 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A、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B、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C、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D、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9.20元/份,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39.20元/份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A、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39.20元/股;

B、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37.10元/股。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即 39.20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6、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A、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A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B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C、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A)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系数(M),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系数(M)业绩考核指标

0%

80%

90%

100%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A)

A<16.00%

16.00%≤A<18.00%

18.00%≤A<20.00%

A≥20.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A)

A<44.80%

44.80%≤A<50.40%

50.40%≤A<56.00%

A≥56.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A)

A<96.00%

96.00%≤A<108.00%

108.00%≤A<120.00%

A≥120.00%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2) 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含披露日)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日)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系数(M)业绩考核指标

0%

80%

90%

100%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A)

A<44.80%

44.80%≤A<50.40%

50.40%≤A<56.00%

A≥56.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A)

A<96.00%

96.00%≤A<108.00%

108.00%≤A<120.00%

A≥120.00%

(D)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系数(P)

S

100%

A

B

C

50%

D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

例系数(M) $ \times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系数(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2、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后续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博硕科技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激励计划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仍须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进展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55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及时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2026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朱胜波已回避表

决。

本所认为,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5、公司已经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7、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___

马宏继

2026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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