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晶丰明源2026-06-03 00:00

摘要

1晶丰明源发布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
2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8日,除权(息)日及红利发放日为6月9日。
3本次分红涉及差异化处理,回购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
4按新股本摊薄计算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29元。
5转增后总股本增至约2.04亿股。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00元

每股转增0.40股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6/8

2026/6/9

2026/6/9

2026/6/9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5月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1.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新增股份上市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5,714,693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913,580股后,实际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本数为144,801,113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4,801,113元(含税),合计拟转增57,920,44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03,635,138股(具体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 \div $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 \times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 \div $总股本=(144,801,113 $ \times $1.00) $ \div $145,714,693 $ \approx $0.9937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 \times $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 $ \div $总股本=(144,801,113 $ \times $0.40) $ \div $145,714,693 $ \approx $0.3975。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937) $ \div $ (1+0.3975) =(前收盘价格-0.9937) $ \div $ 1.397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6/8

2026/6/9

2026/6/9

2026/6/9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送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胡黎强、夏风、海南晶哲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00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57,214,212

22,885,685

80,099,89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88,500,481

35,034,760

123,535,241

1、A股

88,500,481

35,034,760

123,535,241

三、股份总数

145,714,693

57,920,445

203,635,138

六、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对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03,635,138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29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根据以下方式与公司证券管理部联系: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21-50278297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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