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兴: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ST春兴2026-09-12 00:00

摘要

1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9月11日召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以99.84%同意票审议通过《关于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拟签署<调解协议书>的议案》,中小股东同意率96.21%。
3该议案涉及公司重要资产处置或债务和解事项,获高票通过显示股东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支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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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年9月11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兴精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

2026年8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14时0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 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 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70人,代表股份333,545,79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9.5682%。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 股份319,778,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7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6年9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365人,代表股份13,767,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1.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68人,代表股份14,520,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拟签署<调解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99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51%;反对5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9%;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3,970,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30%;反对5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3%;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田 杰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牟云春 王艳菲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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