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摘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郝智伟、王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 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7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11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13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14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4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5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1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3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23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24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25 八、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25 九、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27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发行人/公司/长安汽车/上市公司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 |
| 本发行保荐书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 荐书》 |
| 中国长安汽车 | 指 |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长安汽车的间接控 股股东,本次发行认购方 |
| 报告期/三年一期 | 指 |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和 2026 年 1-6 月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股东会 | 指 | 发行人股东会 |
| 董事会 | 指 | 发行人董事会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 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郝智伟、王建担任本次长安汽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 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郝智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科创板 IPO、虹软 科技科创板 IPO、财达证券 IPO、煜邦电力 IPO、拓尔思公开发行可转债、凌云 股份非公开发行、荃银高科非公开发行、北方国际重大资产重组、西仪股份重大 资产重组、远达环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收购长安汽车财务顾 问、中化集团收购荃银高科财务顾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收购长城军工财务顾问、 葛洲坝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无尽职推荐的 项目。郝智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建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京沪高铁 IPO、中国电信 IPO、 虹软科技科创板 IPO、兴源过滤 IPO、中远海特向特定对象发行、凌云股份非公 开发行、江山化工非公开发行、中航资本非公开发行、北方国际非公开发行、恒 宝股份非公开发行、荃银高科非公开发行、北方国际可转债、北方国际重大资产 重组、*ST 济柴重大资产重组、中航黑豹重大资产重组、西仪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中航电子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兴源过滤重大资产重组、初灵信息重大资产重 组、兰花科创公司债、大北农公司债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无尽职推荐的项 目。王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张顺达,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张顺达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 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 天科创板 IPO、微创网络 IPO、中国长安汽车收购长安汽车/天雁股份/东安动力、 广晟集团收购中金岭南、阿维塔投资引望智能、中移资本风驰项目等。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恒征、彭剑垚、郑月辉、赵杨、高志广、 裘越、喻永伟建、詹明儒。
张恒征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科创板 IPO、中国卫通 IPO、中国卫通 非公开发行、中航沈飞向特定对象发行、海量数据非公开发行、国睿科技重大资 产重组、西仪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中航电子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中国兵器装 备集团收购长城军工等。张恒征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彭剑垚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 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长安汽车收购长安汽车、中航沈飞向特定对象 发行、中远海特向特定对象发行、荃银高科非公开发行、西仪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等。彭剑垚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郑月辉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科创板 IPO、中国长安汽车收购东 安动力财务顾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收购安徽军工集团财务顾问等。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
良好。
赵杨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 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科创板 IPO、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 中国长安汽车收购湖南天雁财务顾问、中国聚变财务顾问项目、中国包装财务顾 问项目、九洲集团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高志广先生: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科创板 IPO、歌尔微创 业板 IPO、晶亦精微科创板 IPO、快手科技港股 IPO、贝壳集团美股 IPO、中国 物流集团并购项目财务顾问、阿维塔投资引望智能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 良好。
裘越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 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电科蓝天科创板 IPO、晶亦精微 IPO、国网新源 IPO、中国动力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中国物流集团并购项目财务顾问、阿维塔 投资引望智能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喻永伟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 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铀业 IPO 等项目。喻永伟建先生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业记录良好。
詹明儒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铀业 IPO 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 公司名称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 |
| 成立时间 | 1996 年 10 月 31 日 |
| 上市时间 | A 股上市日期为 1997 年 6 月 10 日;<br>B 股上市日期为 1996 年 11 月 8 日<br> |
| 总股本 | 9,912,905,548 股 |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长安汽车、长安 B |
| 股票代码 | 000625、200625 |
| 法定代表人 | 朱华荣 |
| 董事会秘书 | 倪尔科 |
| 联系电话 | 023-67594008 |
| 互联网地址 | http://www.changan.com.cn |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主要业务涵盖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制 造和销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同时,发行人积极发展 电池、电机、电控为代表的三电技术,智能座舱、智能驾驶 等智能化技术,以及汽车生活服务、新营销、换电服务等新 业务,加快探索产业金融、二手车等领域,以及人形机器人、 飞行汽车等未来产业,以构建较为全面的产业生态 |
|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注:2026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B 股股份 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合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含),按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预计回购 A 股股份数量 8,159 万股,回购 B 股股份 数量 10,990 万股。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86,947,195 股。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269,455 | 0.04% | 4,269,455 | 0.04%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9,908,636,093 | 99.96% | 10,468,359,791 | 99.96% |
| 合计 | 9,912,905,548 | 100.00% | 10,472,629,246 | 100.00% |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783,090,143 | 17.99% | |
|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1,410,747,155 | 14.23% | |
|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56,253,257 | 4.60% | |
| 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 | 285,405,718 | 2.88%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95,044,686 | 0.96% | |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47,390,600 | 0.48% | |
|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 29,715,732 | 0.30% | |
| VANGUARD TOTAL INTERNATIONAL STOCK INDEX FUND | 20,598,199 | 0.21% | |
| VANGUARD EMERGING MARKETS STOCK INDEX FUND | 18,818,331 | 0.19% | |
| NORGES BANK | 17,044,920 | 0.17% | |
| 4,164,108,741 | 42.01% |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融资金额(万元) |
|---|---|---|---|
| 1997-05-20 | 首发 | 76,320.00 | |
| 2004-09-01 | 公开增发 | 110,000.00 | |
| 2011-01-27 | 公开增发 | 350,802.00 | |
| 2016-10-13 | 定向增发 | 200,000.00 | |
| 2020-10-22 | 定向增发 | 600,000.00 | |
| 1,337,122.00 |
(五)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报告期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化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163,569.06 | 292,465.54 | 340,163.01 |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 407,522.32 | 732,136.39 | 1,132,746.30 |
|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40.14% | 39.95% | 30.03%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 | 796,197.61 | ||
|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 757,468.34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 利润 | 105.11% | ||
|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7,185,312.00 | ||
| 202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7,657,622.46 | ||
|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7,733,617.79 |
(六)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6-30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 资产总计 | 18,768,870.82 | 20,296,107.32 | 20,816,816.10 | 19,017,112.71 |
| 负债合计 | 10,799,053.54 | 12,097,634.62 | 12,908,756.17 | 11,548,787.03 |
| 所有者权益 | 7,969,817.28 | 8,198,472.70 | 7,908,059.92 | 7,468,325.68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 | 7,603,687.85 | 7,733,617.79 | 7,657,622.46 | 7,185,312.00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6 月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营业总收入 | 6,563,432.97 | 16,399,980.39 | 15,973,303.42 | 15,129,770.66 |
| 营业利润 | 24,907.97 | 370,877.08 | 662,414.99 | 1,044,747.66 |
| 利润总额 | 25,890.32 | 385,743.80 | 675,752.79 | 1,058,919.68 |
| 净利润 | 18,071.43 | 316,749.18 | 610,417.45 | 950,189.9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81,739.55 | 407,522.32 | 732,136.39 | 1,132,746.30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6 月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1,141,345.23 | 183,567.34 | 484,939.88 | 1,986,146.62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214,025.68 | -1,222,368.75 | -431,329.76 | -620,814.5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93,210.56 | -19,411.83 | -139,139.79 | -212,830.9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的影响 | -2,848.69 | 30,092.71 | 20,371.54 | -9,048.89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 -1,451,430.16 | -1,028,120.54 | -65,158.14 | 1,143,452.29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余额 | 3,847,886.96 | 5,299,317.12 | 6,327,437.65 | 6,392,595.79 |
4、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26 年 1-6 月/ 2026-6-30 | 2025 年度/ 2025-12-31 | 2024 年度/ 2024-12-31 | 2023 年度/ 2023-12-31 | |
|---|---|---|---|---|---|
| 流动比率(倍) | 1.22 | 1.21 | 1.20 | 1.27 | |
| 速动比率(倍) | 0.97 | 1.00 | 1.05 | 1.14 | |
| 资产负债率(%) | 57.54 | 59.61 | 62.01 | 60.73 |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5.74 | 37.19 | 58.15 | 162.28 | |
| 毛利率(%) | 14.50 | 15.54 | 14.94 | 17.26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0.83 | 40.59 | 50.64 | 50.69 | |
| 存货周转率(次) | 2.41 | 6.90 | 8.64 | 12.21 | |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0.34 | 0.80 | 0.80 | 0.90 | |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7.67 | 7.80 | 7.72 | 7.25 |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元/股) | -1.15 | 0.19 | 0.49 | 2.00 |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股) | -1.46 | -1.04 | -0.07 | 1.15 | |
| 每股收益 (元/股) | 基本 | 0.08 | 0.41 | 0.74 | 1.15 |
| 稀释 | 0.08 | 0.41 | 0.74 | 1.13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 1.06 | 5.30 | 9.69 | 16.55 | |
|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每 股收益(元/ 股) | 基本 | 0.03 | 0.28 | 0.26 | 0.38 |
| 稀释 | 0.03 | 0.28 | 0.26 | 0.38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 0.33 | 3.67 | 3.43 | 5.53 |
| 项目 | 2026 年 1-6 月/ 2026-6-30 | 2025 年度/ 2025-12-31 | 2024 年度/ 2024-12-31 | 2023 年度/ 2023-12-31 |
|---|---|---|---|---|
| 率(%) |
注: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现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计算。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中信建投证券通过自营、资产管理、衍生 品等业务共持有发行人 4.73 万股股票,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不足 0.01%。 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已建立了有 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自营业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人 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 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保 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亦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 生影响的事项。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
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长安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本保 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 审慎调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 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五十次会议、2026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 董事会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股东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 股东会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取得的其他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 发行的决议,中国长安汽车已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深圳证券交易
所已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将向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呈报、 批准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与发行 人已经发行的相同种类的股份具有相同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 规定。
- 2、按照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将超过每股
人民币 1 元的票面金额,属于溢价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3、发行人股东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价格等事项,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发行人本次发行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符合《证
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方式。
-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
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禁止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之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如下情形:
-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 定
(1)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 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之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 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亦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之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业展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发行人核心竞争力,
巩固发行人行业地位,推动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之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 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长安汽车。本次发行对象 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和发行人 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计算 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锁定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后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 其规定。
限售期间,发行对象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针对本次发行,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其他补偿的情况。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 条之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辰致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1,783,090,143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7.99%;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 长安汽车,中国长安汽车直接持有公司 1,410,747,155 股股份,并通过下属单位 辰致集团、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2,068,495,861 股股份,合计持 股比例为 35.1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辰致集团,间接控股股 东仍为中国长安汽车,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之情 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为 559,723,698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 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融资规模的第
四条适用意见。 2、关于时间间隔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 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 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 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 日间隔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时间间隔的 第四条适用意见。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 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 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 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长安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为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本次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 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第五条适用意见。
(五)发行人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2004 年公开增发项目、2011 年公开增发项目、2016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
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如下:
| 融资年度 | 融资方式 | 募集资金用途是否 发生变更 | 历次前募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所履行的程序 |
|---|---|---|---|
| 1997 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否 | 不适用 |
| 2004 年 | 公开增发 | 否 | 不适用 |
| 2011 年 | 公开增发 | 否 | 不适用 |
| 2016 年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否 | 不适用 |
综上,公司超过五年的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途变更的情形,不存在《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 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 为“汽车制造业”(C36)中的“汽车整车制造”(C361)。公司主要业务涵盖
整车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新能源车型 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开发新产品产业化风险
汽车产业技术更新和升级速度快,并且在技术选择上,基于国家产业、行业 政策的发展战略,不同技术路径的发展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可确定性,因此公司 在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的产业化过程中将面临一定风险。
(二)汽车行业政策调整的风险
公司所处汽车行业受行业发展政策影响较大,当前在刺激内需和鼓励消费的 背景下,汽车行业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属于我国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鼓励的行 业。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汽车行业发展的不断成熟, 如国家及地方对产业政策和汽车消费政策做出不利调整,不排除会对公司的经营 环境和市场需求产生重大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当前汽车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国内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攀升,行业 格局随技术迭代与政策调整加速重塑。传统头部车企深化新能源转型,凭借产品 矩阵扩容与全产业链布局巩固优势;造车新势力及跨界科技企业则以智能化技术 为核心,锚定细分赛道精准布局, 密集推新以抢占市场份额。同时,行业监管政 策趋严,高能耗、低竞争力车型加速出清,资源进一步向技术领先、运营高效的 企业集中。若公司未能持续加强自身研发实力、产品竞争力和销售服务能力,导 致在细分市场的竞争能力不及竞争对手,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海外经营风险
在电动化、智能化趋势推动下,我国汽车产品力持续提升,叠加产业供应链 完整带来成本及安全的双重优势,助力我国汽车出海业务持续发展,我国现已成 为全球最大汽车出口国。2023 年公司发布全球化“海纳百川”计划,积极布局
国际市场,报告期内公司自境外取得的收入增长显著。近年来,中国汽车出口面 临的阻力加大,部分国家采取更加严格的贸易政策,提高关税和实施非关税壁垒, 导致全球贸易关系趋于紧张,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未来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归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 14.74 亿元,同比下降 64.32%,发行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 12.26 亿元,同比下降 83.01%。
近年来,汽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 2026 年 1-6 月归母净利润较去年同期略 有下滑。如未来汽车企业之间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公司车型销量不佳,或国家宏 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下游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 司经营业绩可能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累计实现效益 未达承诺效益,主要系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提升,传统燃油乘用车销量 下滑以及汽车行业近几年来竞争持续加剧,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一定影响 所致。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 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尽管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时,已经对 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竞争、技术基础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论证,但是宏观环 境变动、产业政策调整、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竞争条件变化、海外贸易政策调 整等不确定因素均可能对相关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如果这些因素发生不可预见 的不利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投资效益不确定的风险。若公司在新 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中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后,出现未能开发出具有商业 价值、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下游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则可能导 致项目研发进展缓慢、新车型销量不及预期,甚至面临研发失败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销售、关联采购等类型的关联交易,公司 上述关联交易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了 审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就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审批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或公司未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开展关联交易,则可能影响 公司独立性并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长安汽车成立于 1996 年 10 月 31 日,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是中国长安汽车下属核心成员单位。长安汽车是拥有 160 余年建厂 历史的工业老字号品牌,是首个销量突破 3,000 万辆的中国汽车品牌,也是首个 主导制定 ITU(国际电信联盟)系列国际标准的中国车企,打破欧美日韩在汽车 电子领域的长期垄断。
长安汽车主要业务涵盖整车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公 司旗下拥有长安启源、深蓝汽车和阿维塔三大新能源自主品牌,长安引力、长安 凯程燃油车自主品牌以及长安福特、长安马自达等合资品牌,已形成多档次、宽 系列、多品种的产品谱系。当前长安汽车不断迭代第三次创新创业计划,全速推 进新能源战略、智能化战略、海外战略,即香格里拉计划、北斗天枢计划、海纳 百川计划,加速向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转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新能源产品谱系将得到进一步 扩充,产品结构将更加丰富和优化,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技术将得到全面升级,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在电动化、智能化方面的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推 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稳定的发展前景。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 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投资者 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公司 章程》和募集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金分红的承诺均已履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均已落实。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 因此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二)核查方式
保荐人查阅了中国长安汽车的公司章程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的公示信息。
(三)核查结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 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长安汽车系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长安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不存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程序。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委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聘请了 Mikhail Krasilnikov&Co. Law Office 、 DFDL (Thailand) Limited 、 Rödl GmbH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上村・大平・水野法律事務所、MING WEI YAN PLLC、
RAALC Law Firm 等境外法律服务机构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保荐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 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中除保 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出具再融资尽职调查相关境外法律意见 书,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
八、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 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
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
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 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2025 年 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 核查;202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进行了非现场检查;2025 年 12 月 25 日,项目组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底稿验收申请通过后,2025 年 12 月 26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 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 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
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 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 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九、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 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 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 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人内核部门的审核。保 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长安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 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张顺达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郝智伟 王 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刘先丰
内核负责人签名:
徐子桐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金剑华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刘 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郝智伟、王建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尽 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郝智伟 王 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刘 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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