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芯原股份2026-09-12 00:00

摘要

1芯原股份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
2所有议案均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票比例超9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律师出具肯定见证意见。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批,进入实施阶段。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6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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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9 月 11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 560 号张江 大厦 20 楼芯原股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15
普通股股东人数8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17,400,60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17,400,60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22.323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2.323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公司董事长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主持现场会议;

  • 2、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11人;
  • 2、公司董事会秘书石雯丽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13,404,95996.59663,941,1133.357054,5300.0464
  • 2、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13,321,34896.52544,022,1803.426057,0740.0486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13,324,43596.52803,927,8163.3457148,3510.1264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 案 序 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 数比例 (%)票 数比例 (%)
1关于审议《芯原微电 子(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78,950,6 5295.182 93,9 41,<br><br>11 34.751454, 5300.0657
2关于审议《芯原微电 子(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78,867,0 4195.082 14,0 22,<br><br>18 04.849157, 0740.0688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78,870,1 2895.085 83,9 27,<br><br>81 64.7354148 ,35 10.1789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 1、拟激励对象或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2、3 回避 表决。
  • 2、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2、3 是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超、陈琦
  •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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