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奥特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草案制定流程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损害股东利益。
2委员会一致同意该激励计划,并指出其有助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治理水平。
3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排。
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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