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合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
2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独董、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等。
3草案制定流程合规,未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健全激励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一致同意实施该激励计划。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和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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