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美心翼申: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

美心翼申2026-09-11 20:40

摘要

1美心翼申发布重大资产购买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2公司拟以现金4.66亿元收购鑫宇精工69.92%股权取得控制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招商证券核查认为交易合规、定价公允、标的权属清晰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已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尚需股东会审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六年九月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美心翼申证券代码920833
交易类型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交易对方荆剑、程雪梅、韩育锋、 蒋慧卿、曹宝红、Paul Schnaberich 和 Tong Kin Shing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 □ 否 √
本次重组概况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荆剑、程雪梅、韩育锋、蒋慧卿、曹宝红 合计持有的泰州鑫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精工”或“标的公 司”)控股股东泰州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100% 股权,同时分别收购Paul Schnaberich和Tong Kin Shing持有的鑫宇精工9.01% 和 8.7%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间接和直接持有鑫宇精工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比例为 69.92%,从而取得鑫宇精工的控制权。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依据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鑫宇精工控股权,鑫宇精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选取指标占上市公司对应指标比例超过 5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简介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荆剑、程雪梅等 5 名股东持有的金鼎公司 100%股权,同时分别收购 Paul Schnaberich 和 Tong Kin Shing 持有的鑫宇精 工 9.01%和 8.70%股权,交易价格为 46,606.07 万元。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意见备注与说明<br><br>
是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1.1.2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1.1.3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荆剑、程雪梅、韩育 锋、蒋慧卿、曹宝红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永久居留 权或者护照;Paul Schnaberich 国籍系 德 国 ; Tong Kin Shing 国籍系意大 利,拥有中国香港 的居留权
1.1.4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1.2.2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情况不适用
1.2.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不适用,交易对方 为自然人
1.3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1.3.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1.4.2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 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不适用
1.4.3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1.5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1.5.2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1.6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1.7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 管资产等情况)
2.1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素不适用
2.2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2.2.2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2.2.3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3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3.2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2.3.3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2.3.4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2.3.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2.3.6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4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权属是否清晰√
2.4.1.1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2.4.1.2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大风险√
2.4.1.3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2.4.2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2.4.2.1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利√
2.4.2.2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2.4.2.3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4.2.4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 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2.4.2.5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2.4.3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标的公司部分不动 产权、专利权存在 抵押、质押情形,均 为银行授信抵押或 银行借款抵押。其 余主要财产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不存在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况。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施的情形√
2.4.4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报告期内,标的公 司子公司鑫宇制造 存在一起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泰州市 姜堰区应急管理局 对鑫宇制造处以罚 款。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2.4.5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2.4.6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比是否存在差异不适用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不适用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不适用
2.5资产的独立性
2.5.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2.5.2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2.6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2.7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标的公司在泰国设 有子公司,已聘请 境外律师对其泰国 子公司出具法律意 见书
2.8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2.9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2.9.1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不适用
2.9.2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不适用
2.9.3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不适用
2.9.4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不适用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理作出恰当安排不适用
2.10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 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不适用
2.11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2.12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 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3.1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不适用
3.2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 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 入和盈利下降不适用
3.3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 产不适用
3.4<br><br>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不适用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估方法不适用,本次交易 标的为股权资产, 评估机构采用收益 法和资产基础法对 鑫 宇 精 工 进 行 评 估;因金鼎公司无 实际经营,评估机 构采用资产基础法 对金鼎公司进行评 估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4.1.2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4.1.3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4.1.4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4.1.5<br><br>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4.1.6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1.7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4.1.8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2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4.3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不适用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5.1债务转移
5.1.1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 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适用
5.1.2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 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 务风险的实际转移不适用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不适用
5.2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 人等法定程序不适用
5.3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 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适用
5.4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不适用
5.5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 意不适用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程序的合法性
6.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 序√
6.1.2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3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表 决通过√本次交易不涉及关 联交易,交易方案 已经上市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尚未 经上市公司股东会 审议
6.2<br><br>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 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不适用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br><br>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7.2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2.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 盈利能力√
7.2.2<br><br>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 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 “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等情形√
7.2.3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 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7.2.4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不适用
7.2.5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7.2.6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不适用
7.2.7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7.2.8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 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 补偿的能力√
7.3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7.3.1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 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7.3.2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7.3.3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7.3.4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7.3.5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7.4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4.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 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7.4.2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 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 财务决策√
7.4.3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7.4.4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 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不适用
7.4.5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 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8.1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8.1.1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不适用
8.1.2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不适用
8.1.3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不适用
8.1.4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不适用
8.2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 栏中列明√
8.3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动√
8.3.2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3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3.4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4<br><br>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8.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不适用
8.6<br><br>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8.7<br><br>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 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8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美心翼申的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律师和审计机构等经过充分沟通后, 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

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亦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4、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

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程序完备、定价合理。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公允、合理,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7、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

下,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和员工安置;

8、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本独立财

务顾问认为: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支付现金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 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9、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

次交易具有必要性;|

|---|

|10、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11、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1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1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形成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14、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15、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的未来业绩承诺和补偿作出了相应安排,业绩承

诺和补偿安排措施可行、合理;

16、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可能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应承诺,符合《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7、本次交易中,招商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 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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