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 公告编号:2026-047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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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3.涉案的金额: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 6,218.56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24,470.61 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
-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准确判断,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及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 5.风险提示:本次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若该判决生效,公
司就本案主张的相应工程款债权可能存在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武汉市东西湖区水务和 湖泊局(以下简称“东西湖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武汉市东西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4 日受理本案,案号 为(2026)鄂 0112 民初 5 号。
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情况如下: 原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
律师事务所。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水务和湖泊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 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3)中披露本案情况。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公司中标东西湖水务局发包的环形绿道一期工程子项:府河启 动段(三金潭~姑李公路)二标段园林绿化工程(第二次)项目,中标金额为 110,735,353.25 元。2019 年 1 月 3 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 程于 2022 年 9 月完成竣工验收,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向东 西湖水务局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主张相应工程款,双方就工程结算金额产生争议。
(二)公司诉讼请求及对方答辩情况 公司诉讼请求为:
- 1.判令东西湖水务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6,218.56 万元;
- 2.判令东西湖水务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6,218.56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止,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为 1,041.25 万元);
-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西湖水务局承担。 东西湖水务局答辩认为: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应以武汉市东西湖区审计局出具
的审计结论为准。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鄂 0112 民初 5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 1.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水务和湖泊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
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4,470.61 元及利息(以 24,470.61 元为基数, 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 2.驳回原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3.案件受理费 404,790 元(公司已预交),由公司负担 404,654 元,由东西湖
水务局负担 136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根据《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近十二个月尚未披露的新增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万 元) | 受理机构 | 诉讼进展 |
|---|---|---|---|---|---|
| 武汉新森态土方 工程有限公司 |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绿 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43.58 | 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 | 一审未开庭 | |
| 北京市恒源(武 汉)律师事务所 |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 | 12.50 | 武汉仲裁委 员会(武汉 国际仲裁中 心) | 仲裁未开庭 | |
| 马*、李*远、鲍* 燕、汤*兵、赵* 绵、邱*冰、郑* 全、张*鸿、卓* 钻 |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 | 85.64 | 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 | 一审未判决 | |
| 邵*然、吕*、雒* 花、熊*为 |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林*、王*、贾 *琦 | 138.40 | 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 | 一审未判决 | |
| — | — | 580.12 | — | — |
-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事项及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根据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武
汉市东西区人民法院以武汉市东西湖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作为 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未获支持。
鉴于上述判决尚未生效,相关会计处理需结合后续情况综合确定,本次判决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准确判断,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 1.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6)鄂 0112 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
-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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