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杰智能2026-09-11 18:48

摘要

1东杰智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受让遨博智能11.5183%股权暨关联交易、出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补选非独立董事四项议案。
3其中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天德永润已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对各项议案同意比例均超99%。
4原补选独立董事提案已被撤回。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6]第 30916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莹律师、刘英新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发布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 充通知》”)《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撤回部分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撤回部分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 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下午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2026年8月25日,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

  • 2.2026年8月26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

公告形式发出了《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 知。

  • 3.2026年9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天德永润(山东)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永润”)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2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2026年9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

因收到临时提案股东天德永润书面撤回申请,原股东临时提案《关于补选公 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予以撤回,不再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2026年9月7日,贵公

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撤回部分临时提案暨补充 通知的公告》。

经核查,临时提案人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未撤 回临时提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临时提案股东在股东会召开前撤回提交的部分临时提案,贵公司对临时提 案撤回事宜已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不存在违 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1.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韩永光先生主持 下,于2026年9月11日14:00,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59 号东杰智能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至9:25,9:30至 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9月11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 1.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477,148,936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494人,持有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10,328,9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0804%。

  • 2.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3,788,6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50%。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490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540,38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945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 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489人,共计持有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72,2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92%。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在贵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公告的《股 东会通知》及2026年9月1日公告的《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除根据临时提案 股东申请撤回部分临时提案外,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对《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 充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83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7675%;反对396,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0.1885%;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5,18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537%;反对396,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5238%;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225%。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受让遨博(北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183%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德永润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为75,863,414股。

表决情况:同意75,389,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3757%;反对47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5,198,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3742%;反对470,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22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7%。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拟出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德永润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议 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为75,863,414股。

表决情况:同意75,504,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5263%;反对348,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596%;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5,312,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251%;反对348,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460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41%。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9,939,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99.8150%;反对28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0.1349%;弃权1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5,283,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4857%;反对28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3749%;弃权10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394%。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英新

202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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