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棕榈:关于收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ST棕榈2026-09-11 00:00

摘要

1ST棕榈于2026年9月10日收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乡村清洁能源项目中串通投标及违法转包被处罚。
2其中串通投标罚款292.5万元,占2025年净资产0.69%;
3违法转包处罚待查明后另行作出。
4公司已启动整改及追责,暂不申请复议或诉讼。
5公司称该事项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预计不会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 棕榈 公告编号:2026-120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 收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城综罚决字【2026】 第 2630001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公司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乡村清洁能源发展 和大气环境改善项目中串通投标及将承包的工程转包问题立案调查。

现查明,公司与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联合体牵头人,公司为联合体成员),2022 年 8 月 30 日中标亚洲开发银行贷 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程信阳项目,项目金额 29,857.09 万元;2022 年 12 月 29 日中标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程(六期),项目金额 28,643.68 万元。上述项目,招标及建设单位为河南豫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串通投标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程 招标投标核查情况报告》,上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 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 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 权益” 的规定,联合体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公 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被认定为 “一个投标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均承担责任。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根据《投标联合体协议书》,公司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 程信阳项目”中负责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及低压管道及相关附属工程施工、竣工验 收、移交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关于低压管道相关工程分包给鹤翔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分包给河南省建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根据《投标联合体协议书》,公司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河南农村煤改气工 程(六期)项目”中负责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及低压管道及相关附属工程施工、竣 工验收、移交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2023 年 2 月 28 日公 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关于低压管道相关工程分包给鹤 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分包给河南省建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 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已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 佰玖拾贰万伍仟零叁拾捌元罚款处罚(小写:2,925,038 元);对于违法工程转 包,鉴于目前无法确定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日期以及公司承担工程部分的合同价 款,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法行为待查明后再行实 施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于《处罚决定书》反映问题,公司内部高度重视;已及时组织开展全面风 险排查,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管理;对公司《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分供商管理 办法》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修订;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项目招投标过程的 监督与管控,严格筛选供应商及合作单位。公司已对分管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负责人、业务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员工合规意识与业务能力。对于涉罚项目 公司内部已启动追责问责机制,后续也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

分。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因串通投标被罚款 2,925,038 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69%;违法工程转包尚未出具具体处罚结果。最终会计 处理及财务数据影响将结合处罚决定书决定,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在上述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以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

议、6 个月内发起行政诉讼,且不停止执行该决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 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

  •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 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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