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顺威股份2026-09-11 00:00

摘要

1顺威股份发布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
2公司以4.20元/股价格向诺德基金、财通基金等13名对象发行57,688,333股,募集资金总额约2.42亿元,净额约2.38亿元,限售期6个月。
3发行价格较底价3.86元溢价8.8%,获配对象包括多家公募及私募机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关联方参与或保底承诺情形。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顺 威 精 密 塑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简 易 程 序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承 销细则》和《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所 涉及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 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行政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评 估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

据、评估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和保证。

(四)发行人向本所书面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 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 的。

(五)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在其与本次发 行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得导致对本所 律师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 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 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 1. 2025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4 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 2. 2025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由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度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 程序的具体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 3. 根据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2026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 4. 2026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的议案》,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 起延长 12 个月,即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授权内容及范围不变。

  • 5. 2026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延长授权董事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权内容及范 围不变。

  • 6. 2026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等议案,确认

了本次发行的最终竞价结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202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收到控股股东开投智造转发的开投集团向其出具的《广 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开投集团原则同意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整体方案。

(三)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

根据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通过深交所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85 号),中国证监会同 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 合规、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 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T-3 日)收市后至 2026 年 8 月 5 日(T 日)申购报价前向 110 名投资者发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前述 投资者包括 28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1 家证券公司、11 家保险公司、前二十名股 东(2026 年 7 月 20 日股东名册,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联方后共 19 家)以及其他 表达了认购意向的 31 名投资者。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发送对象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即 2026 年 8 月 3 日,T-2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3.86 元/股)。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6 年 8 月 5 日上午 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 时限内,主承销商共收到 24 份《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与主承销商共同核查,除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 及时缴纳了认购保证金;除 1 名投资者管理的 2 只产品因提交申购材料不完备作为无效 申购剔除外,其他认购对象的报价均为有效申购。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元)是否 缴纳 保证 金是否有效报价
1冯汝洁4.208,000,000.00是是
4.0512,000,000.00
3.9015,000,000.00
2广州开发区产业基金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4.1730,000,000.00是是
4.1040,000,000.00
4.0550,000,000.00
3赵宇4.3012,000,000.00是是
4.0812,000,000.00
3.8612,000,000.00
4厦门铧昊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铧昊星瑞8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457,000,000.00是是
5广东粤商高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3.967,000,000.00是是
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397,000,000.00不适 用是
4.0910,000,000.00
7丁志刚4.2010,000,000.00是是
4.0015,000,000.00
3.8620,000,000.00
8秦子威4.107,001,160.00是是
9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4.157,000,000.00是是
序 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元)是否 缴纳 保证 金是否有效报价
募证券投资基金
10林越杰4.109,500,000.00是是
11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朗实之星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17,000,000.00是是
12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3.878,000,000.00是是
13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3.8630,000,000.00是是
14至简(绍兴柯桥)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 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4.267,000,000.00是是
4.178,000,000.00
4.089,000,000.00
15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4.387,000,000.00不适 用是
4.168,000,000.00
16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5710,000,000.00是是
4.3015,000,000.00
17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4.4929,900,000.00不适 用是
18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4.2520,000,000.00是是
4.0622,000,000.00
3.8624,000,000.00
19李天虹4.1925,000,000.00是是
4.0927,000,000.00
3.8929,000,000.00
2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5933,360,000.00不适 用部分有效[注]
4.3284,350,000.00
4.06107,590,000.00
21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迎水方远多策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127,000,000.00是是
22陈学赓4.1110,000,000.00是是
3.9115,000,000.00
23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宁聚向日 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397,000,000.00是是
2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3534,400,000.00不适 用是
4.1258,300,000.00

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创新旗舰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诺德基金 浦江汇泓 1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提交申购材料不完备为无效申购,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 价格对应无效申购金额分别为 80,000.00 元、580,000.00 元、580,000.00 元,剔除后不影响诺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产品的认购有效性。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 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 上述申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定价和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关于确定发行价格、发 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20 元/ 股,确定 13 名发行对象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 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获配发行对象名称认购价格 (元/股)获配股数 (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019,945,23883,769,999.60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08,190,47634,399,999.206
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207,119,04729,899,997.406
4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 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204,761,90419,999,996.806
5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4.203,571,42814,999,997.606
6赵宇4.202,857,14211,999,996.406
7丁志刚4.202,380,9529,999,998.406
8厦门铧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铧昊星瑞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201,666,6666,999,997.206
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201,666,6666,999,997.206
10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宁聚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4.201,666,6666,999,997.206
11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201,666,6666,999,997.206
12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4.201,666,6666,999,997.206
序 号获配发行对象名称认购价格 (元/股)获配股数 (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月)
13冯汝洁4.20528,8162,221,027.206
合计57,688,333242,290,998.60-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已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竞价确定的配售股份数量为 57,688,333 股,未超过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数上限,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为 242,290,998.60 元,未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述竞价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各认购对 象所获配售股份等竞价结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

(四)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分别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签署了《广东顺威精 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以下简 称“《认购协议》”),该等《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认购方式、认购款总金额等事项,并载明《认购协议》于各方适当签署以及本次发行经 发行人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后生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签署了《认购协议》,《认购协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生效条件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 细则》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2026 年 8 月 31 日,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发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缴 纳了认购款项。2026 年 9 月 7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

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6 年 09 月 03 日 12 时 00 分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众会字(2026)第 12238 号),载明:截至 2026 年 09 月 03 日 12 时 00 分止,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认购对象 缴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35050187000700002882 账户已收到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42,290,998.60 元(人民币贰 亿肆仟贰佰贰拾玖万零玖佰玖拾捌元陆角整)。

主承销商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2026 年 9 月 7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顺威 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6 年 09 月 04 日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验资报告》(众会字(2026)第 12239 号),载明:截至 2026 年 09 月 04 日止, 顺威股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57,688,333 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42,290,998.6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831,418.96 元(不含增值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8,459,579.6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 人民币 57,688,333.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80,771,246.64 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承销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 1. 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

则》等有关规定。

  • 2. 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

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三、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共 13 名;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 成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超过 35 名。

(二)发行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竞价结果,本所律师对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 1. 根据相关发行对象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本次发行对象中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及/或社保基金及/或 公募基金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管理的社保基金及/或公募 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2.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金泰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厦门铧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铧 昊星瑞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向日葵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 续,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铧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至简(绍兴柯 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 3. 本次发行对象中赵宇、丁志刚、冯汝洁为自然人投资者,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范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关联关系及未来交易安排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 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 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承诺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对 我方包括我方最终认购方的身份进行核查;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 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主体资格,且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承销细则》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1. 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 2. 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

则》等有关规定。

  • 3. 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

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 4. 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

主体资格,且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及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

李寿双

经办律师:

卢旺盛

经办律师:

李晶晶

经办律师:

董宇恒

经办律师:

黎梓欣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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