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鸿日达2026-09-10 19:12

摘要

1鸿日达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9月10日召开,国浩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高票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同时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王玉田、石章琴当选非独立董事,张斌、张建伟当选独立董事。
4本次股权激励落地有助于绑定核心团队利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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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458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 2026

年 8 月 25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 3、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 89 号鸿日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 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4,057,416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188%。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 2026 年 9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 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同意 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89%;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89%;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姚作文、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 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23,973,116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 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89%;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89%;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姚作文、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 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23,973,116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89%;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89%;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姚作文、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 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23,973,116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选举王玉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3,975,323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7 股。 王玉田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审议通过《选举石章琴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23,975,323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7 股。 石章琴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选举张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23,975,323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7 股。 张斌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审议通过《选举张建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23,975,321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5 股。 张建伟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 4、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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