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顾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ST顾地2026-09-10 00:00

摘要

1公司收到法院裁定书,因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院裁定查封公司名下食堂、宿舍、车间等8处房产,保全金额2.42亿元,期限三年。
2该案涉案本金2.16亿元及违约金,此前二审已发回重审。
3公司称暂不影响正常经营,但若重审败诉将承担连带责任,对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4另有宁夏建工1.09亿元类似案件亦在重审中。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ST顾地 公告编号:2026-039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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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发回重审案件被

告,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 3、涉案金额:本金 216,169,496.66 元人民币、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等相关费

用。

  •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仍在正常

运作,本次冻结暂不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进行。本案件预计将对公司利润产 生较大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 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 为准。由于本次法院裁定将本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已

于 2023 年 5 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何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一审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 号楼商业街

文化建筑 101 室 根据一审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 1、依法判令追加被告为【(2022)内 29 执 7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
  • 【(2021)内民终 586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顾地科技为案涉债务形成、存续期间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原告认为顾地科 技不能证明其在担任梦想汽车一人股东期间,与梦想汽车财产相互独立的,应当 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 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原 告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此前,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本。因此,原告特向法院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

  • 【(2022)内 29 执 7 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梦想汽车所欠原告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 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浙江精工钢

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受理,并通知公司在 收到《举证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已提交该案听证申请书,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2024 年 12 月 20 日陆续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目录和证据等文件。

  •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

行裁定书》【(2024)内 29 执异 13 号】,驳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 加顾地科技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2025)内 29 民初 3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法院已受理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 诉一案,并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 辩状等相关材料。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 票》,传唤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5)内 29 民初 3 号,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25)内 29 民初 3 号】,主要内容如下:追加顾地科技为(2022) 内 29 执 7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1)内民终 586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范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1,218,907.85 元,由顾地科技负担。退回浙 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1,218,907.85 元。

顾地科技不服该一审判决,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递交上诉状。目前该案正在 上诉过程中。

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等 文件,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5)内民终 175 号,开 庭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因合议庭成员回避原因,2025 年 10 月 15 日本案暂未开庭。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由为追加、变

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5)内民终 175 号,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开庭。

  •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

书》【(2025)内民终 175 号】,具体内容如下: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 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浙江精工 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顾地科技银行存款 24,235.78 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顾地 科技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单号为 2150104412025300282 的《诉讼财 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 款)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内蒙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包括农业银行、工商 银行、中国银行等 11 个银行共计 14 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财产 价值以 24,235.78 万元为限,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

书》【(2025)内民终 175 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 29 民初 3 号民事

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顾地科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18,907.85 元予以退回。

2026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 票》,案由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6)内 29 民初 2 号, 传唤事由为庭前质证,开庭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3 日。已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开 庭。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

事裁定书》【(2026)内 29 民初 2 号】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6)

内 29 执保 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具体内容如 下: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地科技追加、变更被执行 人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向内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地科技名 下价值 24,235.78 万元财产。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如下:

查封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北侧 顾地科技厂区食堂【产权证号: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5640 号】、位 于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北侧顾地科技厂区单身宿舍【产权证号:鄂 (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5641 号】、位于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北侧顾地科技厂区注塑挤一车间【产权证号: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5642 号】、位于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北侧顾地科技厂区挤二、三 车间【产权证号: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5643 号】、位于湖北省鄂州 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北侧顾地科技厂区挤一办公楼【产权证号:鄂(2021)鄂州 市不动产权第 0015644 号】、位于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北侧顾地科技 厂区挤二、三办公楼【产权证号: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5645 号】、 位于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北侧顾地科技厂区管件仓库【产权证号:鄂 (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5646 号】、位于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北侧、长港西侧房产【产权证号:鄂(2019)鄂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9512 号】。 查封期限三年,期限自 2026 年 9 月 3 日至 2029 年 9 月 2 日止。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前期有关情况

2017 年,原告与梦想汽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由原告承包梦 想汽车开发的阿拉善盟梦想汽车航空乐园-航空小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双方还在 上述两份合同中对变更、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等进行了 约定。2017 年 9 月 16 日,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就梦想汽车在上述合同项下的

付款事宜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为梦想汽车在主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应 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后因原告认为梦想汽车拖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应 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 解除梦想汽车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并要求梦想汽车及相关当事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律师 费等各项费用。

2021 年 5 月 18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2020)内 29 民初 3 号】,主要内容如下:
  • 1、解除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7 年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2、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 24,054.4286 万元,并自 2019 年 10 月 27 日开始,以 4.2%年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山西盛农投 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3、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应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涉案

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 4、驳回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 年 12 月 30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1) 内民终 586 号】,主要内容如下:

  • 1、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29 民初 3 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

  •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 29 民初 3 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3、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216,169,496.66 元,并以该欠付款为基数, 自 2019 年 10 月 27 日起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人民币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利息向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

  • 4、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5、驳回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终审判决后,原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 【(2021)内民终 586 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梦想汽车公司财 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原告以人格混同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公 司为【(2022)内 29 执 7 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梦想汽车所欠原告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仍在正常运作,本次冻结暂不影响公司主要

业务的正常进行。

根据此案前期的执行情况,公司认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相关被执行人可能无法正常给付相应赔偿资金, 若重审败诉,未来公司可能会承担此案较大部分连带给付责任,预计将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 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 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 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其他人格混同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诉讼基本 情况涉案金额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诉讼进 展诉讼审理结果诉讼判决执 行情况
阿拉善盟 苍天大漠 文化旅游 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 起诉阿拉 善盟梦想 汽车文化 旅游开发 有 限 公 司、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2,204.40 万元及 违约金根据终审 判决结 果,公司 于 2023 年度计提 的预计负 债 2,456.28 万元已冲 回。已结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已作出【(2024) 内民终 41 号】终审判 决,公司无需承担连带 责任,具体如下:1、维 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盟中级人民法院(2023) 内 29民初 4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一、被告梦想 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 告苍天大漠公司借款本 金 22,043,962.31 元,并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 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 暂计至本息还清之日 止。】;2、撤销内蒙古 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 民法院(2023)内 29 民 初 4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第三项(二、被告 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驳回原告苍天大漠的其 他诉讼请求);3、驳回 苍天大漠的其他诉讼请 求。根据终审判决结果, 公司于 2023 年度计提 的预计负债 2,456.28 万 元已冲回。不适用
北京运良 顺达贸易 有限公司 起诉阿拉 善盟梦想208.98 万元及执 行费212.81 万 元已结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公 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经内蒙古自 治区阿拉善 左旗人民法 院执行,现 已执行到位
汽车文化 旅游开发 有 限 公 司、公司 合同纠纷 一案人民币 2,118,125.78 元。
阿拉善左 旗市容环 境卫生中 心诉阿拉 善盟梦想 汽车文化 旅游开发 有 限 公 司、浙江 万阳旅游 服务有限 公司、公 司合同纠 纷案253.03 万元及执 行费253.03 万 元已结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公 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经内蒙古自 治区阿拉善 左旗人民法 院执行,现 已执行到位 人 民 币 2,530,347.00 元。
宁夏峰度 贸易有限 公司与内 蒙古飞客 通用航空 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 纠纷执行 案(追加 公司为被 执行人)132.37 万元未形成预 计负债驳回追 加的裁 定2025 年 5 月 30 日,公 司收到执行裁定书,阿 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宁夏峰度追加公司 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但 不排除宁夏峰度贸易有 限公司有以公司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的可能性。公司尚未 收到相关文件。不适用
宁夏建工 集团有限 公司二分 公司与阿 拉善盟梦 想汽车文 化旅游开 发有限公 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 同纠纷执 行案(追 加公司为10,945.35 万元 及执行费等相关 费用13,586.08 万元(数 据为财务 部门测算 结果,未 经审计)发回重 审2026 年 8 月 6 日,公司 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 裁定书》,案由为追加、 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 诉,裁定如下:一、撤 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盟中级人民法院(2025) 内 29 民初 11 号民事判 决;二、本案发回内蒙 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 人民法院重审。不适用
被 执 行 人)

七、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就上述案件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公司法务积极应对,上述案件争议的

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和梦想汽车存在人格混同,关于此事项公司作出如下说明:

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在每个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均 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梦想汽车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 间,在每个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也均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年度审 计报告。历年审计报告已经全面真实反映顾地科技、梦想汽车的财产状况,两者 互相独立,并不混同。

同时,公司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

公正性,并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受不当损害。 八、风险提示 公司不排除梦想汽车其他债权人有向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公司将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内 29 民

初 2 号】。

  • 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6)

内 29 执保 5 号之一】。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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