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摘要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现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精密减速器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和子女。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
人才,尤其是精密减速器业务核心团队,充分激发其积极性,实现股东、公司及团队 个人利益的深度绑定,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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