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科泰电源2026-09-09 00:00

摘要

1科泰电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9月8日召开,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各项议案同意票比例均超99.6%,中小股东同意率亦超97%,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股东大会批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沈文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4),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 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 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4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 股份 115,025,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45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为 100,243,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326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共 294 人,合计持 有有表决权股份 14,782,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9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 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 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 结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比例股数 (股 )比 例
1.00《关于<上 海 科 泰 电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草案)> 及 其 摘 要 的议案》总 表 决 情 况114,63 4,80399.66 02%341,00 00.2965 %49,90 00.0434 %00%表 决 通过
1.00《关于<上 海 科 泰 电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其 中 , 中 小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14,394 ,80397.35 62%341,00 02.3063 %49,90 00.3375 %00%表 决 通过
提案提案名称表决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
编码(草案)> 及 其 摘 要 的议案》分类结果
2.00《关于<上 海 科 泰 电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理办法> 的议案》总 表 决 情 况114,63 3,60399.65 91%341,40 00.2968 %50,70 00.0441 %00%表 决 通过
2.00《关于<上 海 科 泰 电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理办法> 的议案》其 中 , 中 小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14,393 ,60397.34 81%341,40 02.309 %50,70 00.3429 %00%表 决 通过
3.00《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股 权 激 励 相 关 事 宜 的 议案》总 表 决 情 况114,63 2,50399.65 82%342,70 00.2979 %50,50 00.0439 %00%表 决 通过
3.00《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会 授 权 董 事其 中 , 中 小14,392 ,50397.34 07%342,70 02.3178 %50,50 00.3415 %00%表 决 通过
提案提案名称表决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
编码会 办 理 股 权 激 励 相 关 事 宜 的 议案》股分类东 的 表 决 情 况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________________

沈 文________________

202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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