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塑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摘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〇二六年九月
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 保荐并主承销的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塑股份”“发行人”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 请已于 2026 年 6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 员会 2026 年第 28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631 号)。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拟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 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潜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 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 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并委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 荐人(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99.8595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1,233.29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 4,933.149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 25%。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20.6554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6%。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
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 购协议,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为:
| 序 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拟认购金额 上限(万 元) | 拟认购股 数上限 (万股) | 限售期 (月) |
|---|---|---|---|---|---|
| 1 | 国信资管中塑股份员工参与创 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8,320.00 | 123.3290 | 12 |
| 2 | 海口龙旗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口龙旗”) | 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 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 1,500.00 | - | 18 |
| 3 |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三亚”) | 1,500.00 | - | 18 | |
| 4 |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北京安鹏科创基金”) | 1,500.00 | - | 18 | |
| 5 |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 | 1,500.00 | - | 18 | |
| 6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 1,500.00 | - | 18 | |
| 7 |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蓝思科技”) | 1,500.00 | - | 18 | |
| 8 |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 | 1,500.00 | - | 18 |
- 注 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注 2: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 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 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 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
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参与战略配售(如
有)拟认购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比 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
- (1)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于 2026 年 7 月 6 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发行 人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 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资管计划获配的股份数量不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2)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国信资管中塑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设立时间:2026 年 7 月 20 日 募集资金规模:8,320.00 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8,320.00 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劳动关系所属 单位 | 职务 | 入职时间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 额持有比例 |
|---|---|---|---|---|---|---|---|
| 1 | 朱怀才 | 深圳中塑 | 董事长、总经理 | 2006 年 12 月 | 高级管理人员 | 4,300 | 51.68% |
| 2 | 邓莲芳 | 深圳中塑 | 董事 | 2006 年 12 月 | 核心员工 | 1,000 | 12.02% |
| 3 | 刘小丽 | 深圳中塑 | 职工代表董事、总经 办主任 | 2010 年 10 月 | 核心员工 | 280 | 3.37% |
| 4 | 曾昭成 | 中塑股份 | 总经理特助兼品保中 心总监 | 2017 年 5 月 | 核心员工 | 150 | 1.80% |
| 5 | 袁高明 | 中塑股份 | 财务总监 | 2022 年 3 月 | 高级管理人员 | 450 | 5.41% |
| 6 | 杨建军 | 深圳中塑 | 副总经理 | 2007 年 2 月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 | 3.61% |
| 7 | 金伟娜 | 深圳中塑 | 董事会秘书 | 2025 年 1 月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 | 3.61% |
| 8 | 朱怀玉 | 深圳中塑 | 董事、总经办副总 | 2009 年 2 月 | 核心员工 | 150 | 1.80% |
| 9 | 何玲方 | 深圳中塑 | 事业部总经理 | 2008 年 10 月 | 核心员工 | 100 | 1.20% |
| 序 号 | 姓名 | 劳动关系所属 单位 | 职务 | 入职时间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 额持有比例 |
|---|---|---|---|---|---|---|---|
| 10 | 贺笑庸 | 深圳中塑 | 事业部总经理 | 2017 年 9 月 | 核心员工 | 100 | 1.20% |
| 11 | 肖忠 | 苏州宝利金 | 营销部总监 | 2011 年 4 月 | 核心员工 | 180 | 2.16% |
| 12 | 李红刚 | 中塑股份 | 产品线总监 | 2025 年 9 月 | 核心员工 | 100 | 1.20% |
| 13 | 朱金晔 | 中塑股份 | 财务管理部部长 | 2013 年 6 月 | 核心员工 | 180 | 2.16% |
| 14 | 邓惠 | 中塑股份 | 商务部部长 | 2023 年 4 月 | 核心员工 | 100 | 1.20% |
| 15 | 左愚 | 中塑股份 | 核算部部长 | 2022 年 3 月 | 核心员工 | 120 | 1.44% |
| 16 | 杨东方 | 中塑股份 | 技术中心主任工程师 | 2014 年 6 月 | 核心员工 | 100 | 1.20% |
| 17 | 章锡林 | 深圳中塑 | 营销部经理 | 2016 年 7 月 | 核心员工 | 110 | 1.32% |
| 18 | 邱艳艳 | 江西中塑 | 人事行政科科长 | 2015 年 6 月 | 核心员工 | 100 | 1.20% |
| 19 | 戴松柏 | 苏州宝利金 | 销售经理 | 2014 年 7 月 | 核心员工 | 100 | 1.20% |
| 20 | 金元一 | 深圳中塑 | 市场开发经理 | 2021 年 9 月 | 核心员工 | 100 | 1.20% |
| 合计金额 | 8,320 | 100.00% |
- 注 1: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 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 注 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 注 4:深圳中塑全称为深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中塑全称为江西中塑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苏州宝利金全称为苏州市宝利金特种塑料有限公司,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注 5: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李红刚于 2025 年 9 月入职、金伟娜于 2025 年 1 月入职外,其余人员入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时间均早于申报前 12 个月。
(3)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备案情况 2026 年 7 月 27 日,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经备案的产品编码为 SCF901,管理人为国信资管。 (4)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 通过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 “在公司任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从关键岗位、年度绩效、核心部门贡献、 不可替代专业能力等几大维度综合评审后认定入围。”
经核查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的用工合同、调查表、纳税 记录等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通过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与战 略配售的 20 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以 上 20 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处任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个税代缴单位均为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并且与劳动关系 所属单位一致,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且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 不存在有证监会系统离职干部或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股东、原工作人员等关联 方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员工资管计划的人员中,存在 2 名于发行 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入职的员工,相关员工背景履历的核查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参与员工资 管计划主体 | 入职时间 | 工作履历 |
|---|---|---|---|---|
| 李红刚 |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 计划 | 2025 年 9 月 | 2021 年 7 月-2023 年 7 月,于金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2023 年 8 月-2025 年 8 月,于东莞市信之民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总监;2025 年 9 月 至今,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任非晶产品线总监。 | |
| 金伟娜 |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 计划 | 2025 年 1 月 |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9 月,于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公司任分析员;2017 年 10 月-2021 年 8 月,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任经理;2021 年 9 月-2024 年 9 月,于深圳双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 年 12 月 至今,于深圳智联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任 监事;2024 年 7 月-2025 年 8 月,于东 莞市星火未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 注销)任法定代表人、董事;2025 年 1 月-2025 年 5 月,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2025 年 5 月至今,于广东中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 |
由上表可知,李红刚首次入职发行人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金伟娜首次入 职发行人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晚于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
其中李红刚最近五年任职的工作单位涉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供应商,除此之 外,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不存在曾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关联方任 职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李红刚、金伟娜出具的承诺,李红刚、金伟娜入职中塑 股份前曾任职的工作单位并非中塑股份股东,入职发行人是基于职业发展规划的 正常职业选择,其参与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不存在突击入股及利益输送情 形。
综上所述,通过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
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应资格,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中塑股份 1 号员
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 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
各认购对象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各认购对象出具的调查表、资产证明或收入 证明、银行流水、税收证明等,参与人员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 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进行 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7)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获配股票限售期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中塑股份 1号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
2、海口龙旗 (1)基本情况 经核查海口龙旗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海口龙旗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海口龙旗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MAEXUWM540 |
| 法定代表人 | 杜军红 |
| 注册资本 | 50,000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0 日 |
| 营业期限 | 2025 年 10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江东大道 202 号江东发展大厦 A110 室-51162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供应链管理服务(经营 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
经核查海口龙旗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海口龙旗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 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海口龙旗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海口龙旗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旗科技”)为 A+H 股上市公司 (603341.SH,09611.HK),其持有海口龙旗 100%的股权,根据其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龙旗科技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上海龙旗旗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95,793,544 | 18.33% | |
| HKSCC NOMINEES LIMITED | 52,258,959 | 10.00% | |
| 澄迈旗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845,019 | 8.77% | |
| 葛振纲 | 21,443,635 | 4.10% | |
| 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990,561 | 3.25% | |
| 上海旗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971,815 | 3.06% | |
| 王伯良 | 11,091,533 | 2.12% | |
|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 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0,395,691 | 1.99% | |
| 华舜(广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9,294,967 | 1.78% | |
| 澄迈仁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268,999 | 1.77% | |
| 288,354,723 | 55.17% |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龙旗科技持有海口龙旗 100%的股权,为海口龙旗的控股股东,最终享有或
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上海龙旗旗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龙旗科技控股股东,杜军红为龙旗科技实际控制人。据此,海口龙旗的实际控 制人是杜军红。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海口龙旗近年来未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龙旗科技于 2023 年 4 月 7 日最近一次作为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参与了南芯科技(688484.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自 2023 年 4 月 7 日至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期间,龙旗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持有龙旗科技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变更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上海龙旗旗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昆山龙旗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由 23.65%变更为 18.33%,持股数量未 发生变化;澄迈旗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昆山龙飞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由 11.32%变更为 8.77%,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由 9.13%变更为 3.25%,持股数 量由 36,971,793 股变更为 16,990,561 股,变更原因系二级市场减持;苏州工业园 区顺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由 8.18%变更为 0%(截 至 2025 年 11 月 29 日),持股数量由 33,144,450 股变更为 0 股(截至 2025 年 11
- 月 29 日),变更原因系二级市场减持;葛振纲的持股比例由 5.29%变更为 4.10%, 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HKSCC NOMINEES LIMITED 持股比例由 0%变更为 10.00%,持股数量由 0 股变更为 52,258,959 股,变更原因系龙旗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HKSCC NOMINEES LIMITED 代表通过中央结算 系统持有龙旗科技 H 股的所有投资者总和。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龙旗科技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03341.SH),2026 年 1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09611.HK)。龙旗科技专注于智能产品的研发设 计及生产制造,业务涵盖智能手机、AIPC、汽车电子、平板电脑、智能眼镜等领 域,为客户提供从产品定义到智能制造的全链条服务。龙旗科技在上海、深圳、 惠州等地设有七大研发中心,并在惠州、南昌、越南及印度布局四大制造中心, 构建了全球化运营网络与交付体系。
龙旗科技入选 Brand Finance 中国品牌价值 500 强、长三角制造业企业百强 榜和 2026 年省级创新型企业总部。作为智能产品 ODM 行业的重要企业,龙旗 科技业务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服务于知名品牌客户,在智能手机、平板电 脑、AIoT 产品等领域具有显著优势。
龙旗科技 2025 年营业收入 421.25 亿元,扣非前归母净利润 5.85 亿元,扣非
后归母净利润 3.23 亿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龙旗科技总资产 304.06 亿元, 净资产 74.71 亿元;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龙旗科技总市值 189.67 亿元。
根据中上协行业分类,龙旗科技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共有 700 家 A 股上市公司,龙旗科技 2025 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 排名第 23 位、第 107 位。
综上,龙旗科技属于大型企业。海口龙旗为龙旗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大 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龙旗科技主要通过模厂进行合作,龙旗科技为发行人的 重要 ODM 客户,具体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客户名称 | 报告期合 作内容 | 交易背景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 龙旗科技 | 手机外 壳、支 架、中 框、卡 托、装饰 件等 | 前期依消费类 电子手机材 料,PC 类,PA 类等,导入合 作; | 4,756.13 | 6,610.63 | 4,186.94 |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龙旗科技的销售均价与发行人同期销售同领域产品 的销售均价无显著差异,其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 ②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及产业协同效应 龙旗科技作为全球领先的智能产品 ODM 企业,在智能手机、AIoT、AI PC、 汽车电子及智能穿戴等领域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和广阔的市场需求。中塑股份已 切入龙旗等龙头 ODM 厂商的供应商资源池。通过本次战略配售,龙旗科技能够 为中塑股份提供广阔的多品类智能终端应用场景、从材料选型到可靠性验证的完 整技术平台,以及经由 ODM 枢纽触达众多头部终端品牌与主流车企供应链的上 下游整合资源;双方在智能终端壳体、车载电子构件、AI 硬件及机器人结构件等 领域已具备试样验证与合作落地基础,与中塑股份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产业协同 效应。
- ③战略合作安排 合作主体:发行人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与领域:合作内容涵盖塑胶材料供应保障、联合研发、优先参与新 项目导入、优先选型使用、新物料验证支持、客户信息及市场动态共享支持等方 面,业务覆盖智能手机、AIPC、汽车电子、平板电脑、智能眼镜、机器人领域。
合作目标:短期聚焦手机、平板等消费电子项目,巩固合作基本盘与市场份 额,中长期围绕机器人、智能穿戴、人工智能方向开展联合开发与项目孵化,推 动业务向高附加值智能终端领域升级。
合作期限:长期合作。 此外,根据发行人与龙旗科技、海口龙旗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
人(甲方)与龙旗科技(乙方)、海口龙旗(丙方)的合作内容如下: “1、塑胶材料供应保障 甲方生产的改性工程塑料是乙方生产的智能产品的重要上游原材料,甲方产
品可应用于手机、平板、智能穿戴等多种领域。目前甲方已进入乙方供应链,并 成为重要一环。
甲乙双方目前已就塑胶材料供应方面达成战略合作,由甲方以合理价格保障
乙方的塑胶材料供应,乙方优先采购甲方的物料和份额保障。 2、联合研发 甲方具备改性工程塑料的研发能力,乙方具备智能产品的研发与设计能力,
甲乙双方将基于改性塑胶材料的创新与应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与经验,在改性 塑胶材料创新方面开展前沿性的研究。
3、优先中塑参与新项目导入 当乙方获得 ODM 新项目时,作为甲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与甲方展开合作; 4、优先选型使用权 乙方在选择塑胶粒子供应商时,其作为甲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
将优先选型使用甲方提供的塑胶粒子产品; 5、对新物料验证提供支持 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新型塑胶粒子产品,乙方优先向其提供新物料的验证
机会;对于甲方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乙方将结合项目情况,安排研发人员配合 验证,提供验证测试软硬件实验环境,协助甲方产品进行迭代改善,成熟量产, 以期各自在未来的竞争中保持优势。
6、客户信息及市场动态的共享和支持 甲乙双方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与渠道,及时准确地就各类双方关心
的信息进行共享,及时传递客户、市场以及产品的最新动态,对双方的业务以及 发展形成有力支撑。”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海口龙旗出具的说明函、调查表并经核查,海口龙旗及其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
-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口龙旗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海口龙旗的流动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海口龙旗出 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
-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海口龙旗承诺其所认购的中塑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
之日起锁定 18 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解锁。
海口龙旗承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况;并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3、阳光三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阳光三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阳光三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108MAA99Y4275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友权 |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2 年 3 月 11 日 |
| 营业期限 | 2022 年 3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科研 B 栋 5 层 K509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 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推 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 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软 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 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 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离岸贸易经营 |
经核查阳光三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阳光三亚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 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股权结构图,阳光三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300274.SZ),其持有阳光三亚 100%的股权,根据其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 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阳光电源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曹仁贤 | 631,411,200 | 30.46%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67,567,881 | 8.08% |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产品-005L-CT001 沪 | 13,416,024 | 0.65% | |
| 郑桂标 | 12,111,684 | 0.58% | |
| 麒麟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 11,367,000 | 0.55% | |
|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鸣瑞仪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 9,990,666 | 0.48% | |
| 赵为 | 9,756,400 | 0.47% | |
| 阿布达比投资局-自有资金 | 9,582,883 | 0.46%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9,144,397 | 0.44% | |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 | 7,213,327 | 0.35% | |
| 881,561,462 | 42.52% |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阳光电源持有阳光三亚 100%的股权,为阳光三亚的控股股东,最终享有或
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阳光电源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截至 2026 年 6
- 月 30 日,曹仁贤直接持有阳光电源 30.46%的股权,另通过其配偶苏蕾持有阳光 电源 0.18%的股权,曹仁贤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阳光电源 30.64%的股权;因 此,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为曹仁贤,据此,阳光三亚的实际控制人是曹仁贤。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阳光三亚于 2026 年 6 月 9 日最近一次作为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参与了高特电子(301669.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自 2026 年 6 月 9 日至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期间,阳光三亚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阳光电源成立于 1997 年,阳光电源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科技企业, 专注于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风电变流及传动产品、新能源汽车电控及电源系 统、充电设备、氢能装备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产销服和新能源投资开发,并布 局 AIDC 电源业务。阳光电源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300274.SZ。1997 年成立以来,阳光电源持续推动清洁电力转换技术发展,以光 伏、风电、储能、电动汽车及充电、氢能的赛道布局,助力清洁能源转换的应用 场景更丰富,用能方式更创意,使用体验更友好。目前,阳光电源已在全球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设立 20 多个国际分支机构,布局四大制造基地和七
大研发中心,核心产品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累计出货量保持全球领先。截至2025 年12月底,阳光电源在全球市场已累计实现电力电子转换设备装机超1000GW, 携手客户每年可避免二氧化碳排放约 6 亿吨。
阳光电源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源,培育 了一支研发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专业研发队伍。当前研发技术人员占 比 40%,累计申请专利超 11000 件,是行业内为数极少的掌握多项自主核心技术 的企业之一。阳光电源先后荣获“全球新能源企业 500 强”“福布斯中国创新力 企业 50 强”“德勤中国卓越管理企业”“全球化企业最佳雇主品牌”“MSCI ESG 评级 AAA”等荣誉,综合实力位居全球新能源发电行业第一方阵。
阳光电源 2025 年营业收入 891.84 亿元,扣非前归母净利润 134.61 亿元,扣 非后归母净利润 128.29 亿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阳光电源总资产 1,270.91 亿元,净资产 531.82 亿元;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阳光电源总市值 2,049.16 亿 元。
根据中上协行业分类,阳光电源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共有 361 家 A 股上市 公司,阳光电源 2025 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排名第 6 位、第 5 位。
阳光三亚定位主要从事阳光电源的产品销售和投资业务,目前阳光三亚已参 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固德电材系统 (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配售并已成功发行。阳光电源与 发行人在储能系统温控业务上具有业务协同,后续随着储能市场的继续发展,双 方业务协同,产业合作将继续深化。
综上,阳光电源属于大型企业。阳光三亚作为阳光电源的全资子公司,系大 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未发生业务合作。目前,发行人与 阳光电源已经展开内部技术对接;双方在 PC/ABS(用于户储集中式盖板和一些 零散结构件采购)、PPE,PBT(用于大储里面电池上盖和端板部件)进行了深 入的产品和技术的交流,2026 年下半年开始推动下游注塑厂的试料和送样。
②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及产业协同效应
阳光电源作为全球新能源发电及储能行业的领军企业,在光伏逆变器、储能 系统、风电变流、新能源汽车电控及充电设备等领域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和庞大 的市场需求,2025 年储能业务营收 372.87 亿元,稳居行业龙头地位。中塑股份 的 PPE、PBT 等高端改性塑胶粒子产品,与阳光电源储能设备盖板、端板及各类 结构件的材料需求高度契合,双方已确立新项目导入优先合作机制及塑胶粒子优 先选型使用机制。通过本次战略配售,阳光电源能够为中塑股份提供广阔的储能 应用场景、材料验证与可靠性评价技术平台,以及依托其全球营销网络和注塑合 作厂商资源触达上下游的产业链整合资源,与中塑股份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产业 协同效应。
③战略合作安排 合作主体:发行人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与领域:双方围绕供应链采购协同、市场品牌协同、研发协同、优 先参与新项目导入、优先选型使用、新物料验证支持、客户信息及市场动态共享 支持、投资生态与相关应用场景交流开展深度合作,业务覆盖逆变器、储能等新 能源设备领域。
合作目标:聚焦户用及大型储能系统,加快推动 PC/ABS、PPE、PBT 等材 料试料、送样及量产落地,同步推进 PPO 加纤、PBT 加纤的技术对接与联合开 发,搭建适配逆变器、储能等新能源设备结构件的高性能材料供应体系。
合作期限:长期合作 此外,根据发行人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
发行人(甲方)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合称“乙方”)的合作内容如下: “(一)供应链采购协同 新能源储能行业发展空间广阔,未来需求持续增长。乙方目前储能产品的盖 板、零散结构件和端板会使用 PPE、PBT,会通过注塑厂商管控注塑粒子,乙方 通过注塑厂商建立颗粒厂商白名单管控机制,双方共建稳定供货渠道,保障物料 品质、交期与成本优势,同等条件下承接后续增量订单。
(二)市场品牌协同 依托乙方全球领先的大储出货优势与户储业务布局,双方开展品牌协同。面
向储能赛道共同推广改性塑料解决方案,共享行业市场信息,联合挖掘储能项目 机会,提升双方在新能源储能材料领域行业影响力,携手拓展储能市场份额。
(三)研发协同 围绕乙方户储、大储结构件应用场景开展联合研发,针对 PPE、PBT 材料性 能持续优化,双方均有意共研匹配储能盖板、端板工况需求,及时迭代材料方案, 同步对接产品新技术需求,共同开发适配储能行业的改性塑料新品,夯实产品竞 争力。
(四)优先甲方参与新项目导入。当乙方开发新项目时,作为甲方的战略合 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展开合作;
(五)优先选型使用权。乙方在选择塑胶粒子供应商时,其作为甲方的战略 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选型使用甲方提供的塑胶粒子产品;
(六)对新物料验证提供支持。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新型塑胶粒子产品,
乙方优先向其提供新物料的验证机会;对于甲方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乙方将结 合项目情况,安排研发人员配合验证,提供验证测试软硬件实验环境,协助甲方 产品进行迭代改善,成熟量产,以期各自在未来的竞争中保持优势。
(七)客户信息及市场动态的共享和支持。双方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机 制与渠道,及时准确地就各类双方关心的信息进行共享,及时传递客户、市场以 及产品的最新动态,对双方的业务以及发展形成有力支撑。
(八)投资生态与相关应用场景交流 乙方的生态企业可能在外壳及结构件、关节模组护壳、电机及电控绝缘部件、
传感器壳体和支架、线束连接件等场景存在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需求。乙方可进 行引荐,在尊重被投企业独立决策、保密要求和商业边界的基础上,适度开展需 求摸排、产品介绍、技术交流或供需信息对接,推动甲方潜在材料应用方向和合 作。”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说明函、调查表并经核查,阳光三亚及其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
-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三亚 2025 年审计报告及 2026 年 1-6 月财务报表,阳光三亚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阳光三亚 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 资金的投资方向。
-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阳光三亚承诺其所认购的中塑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
之日起锁定 18 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解锁。
阳光三亚承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况;并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4、北京安鹏科创基金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
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EHMUXL19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 |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320,000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5 年 4 月 29 日 |
| 营业期限 | 2025 年 4 月 29 日至 2040 年 4 月 28 日 |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G 座 349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基金类型 | 股权投资基金 |
| 基金编号 | SAYR66 |
|---|---|
| 管理人名称 |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25 年 6 月 10 日 |
经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北京安鹏科 创基金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 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2)出资结构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出资结构图,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
下: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是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汽产投”)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安鹏”),持股比例为 0.0031%;有限合伙人北汽产投持股比例 46.8719%、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持股比例 12.5000%、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5.6250%、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5.6250%、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3750%。因此北京安鹏 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此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北汽集团 100%的股权,北京市国资委为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实际 控制人。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最近一次作为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了绿控传动(301655.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 售。自 2026 年 8 月 20 日至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期间,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股权结 构未发生变更。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 1958 年,总部位于北京,现
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 金融与投资等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 13 年入围世界 500 强,位列 2025 年第 201 位、中国汽车企业第 5 位。
60 多年来,北汽集团创下多个行业里程碑,研制生产了北京第一辆汽车“井 冈山”牌轿车、新中国轻型越野车第一品牌 BJ212 和第一代轻型载货车 BJ130, 成立了中国汽车工业第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中国 加入 WTO 以后第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中德全面 深化战略合资合作的典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在自主研发、产业链建设、 对外开放、转换机制、合资合作、引进技术和运用社会资本等方面走在全国行业 前列,为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北汽集团总资产为 4,015.03 亿元,净资产为 1,245.48 亿元;2025 年 1-12 月,北 汽集团实现收入 2,831.42 亿元,净利润 42.81 亿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北 汽集团总资产为 3,758.75 亿元,净资产为 1,120.38 亿元;2026 年 1-6 月,北汽集 团实现收入 1,290.27 亿元,净利润 13.20 亿元。因此,北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以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为投资方向,围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及退出展开,以财务投资 为主,兼顾产业协同布局,服务于北汽集团及国资战略投资方向。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大明电子
(603376.SH)、联合动力(301656.SZ)、优迅股份(688807.SH)、昂瑞微 (688790.SH)、纳百川(301667.SZ)、埃泰克(603293.SH)、三瑞智能(301696.SZ)、 振石股份(601112.SH)、天海电子(001365.SZ)、易思维(688816.SH)、惠科 股份(001399.SZ)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深圳安鹏,北汽 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汽产投持有深圳安鹏 100%的股权;从收益权角度而言,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北汽集团、北汽产投、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 为 12.5000%、46.8719%、15.6250%、15.6250%、9.3750%,因此北京安鹏科创基 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向模厂提供改性塑料粒子间接与终端厂商北汽集 团开展业务合作,主要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客户名称 | 报告期合 作内容 | 交易背景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 北汽车灯项目雾化材料,2023 年 | |||||
| 5 月技术交流,2023 年 10 月交 | |||||
| 燃油汽车 | 付,导入合作; | ||||
| 车灯按 | 2026 年以来,与北汽研究院与极 | ||||
| 北汽集团 | 键;新能 源汽车充 | 致办加大技术沟通和对接,未来 可预期合作规模将逐步加大; | 2.13 | 17.52 | 27.59 |
| 电桩/枪上 | 目前,中塑与北汽集团已经完成 | ||||
| 下壳 | 北汽供应商信息注册;中塑的 4 | ||||
| 款材料产品已向北汽集团零部件 | |||||
| 供应商对接并推广试料 |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汽集团的销售均价与发行人同期销售同领域产品 的销售均价无显著差异,其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②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及产业协同效应 北汽集团作为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在整车研发制造、汽车零配件及新 能源商用车等领域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和庞大的市场需求,旗下海纳川具备零部 件系统化创新解决方案能力,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多家 CNAS 认证实验室 及大量专利。中塑股份已有多款工程材料通过北汽研究院检测并进入北汽供应商 库,双方已围绕内外饰、座舱、连接器、电控壳体、热管理、电池包周边等部件 形成明确的合作落地基础。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北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能够为发
行人提供广阔的整车应用场景、材料选型—结构设计—成型验证的完整技术平台, 以及经海纳川触达北汽配套厂和外部整车客户的上下游产业链整合资源,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产业协同效应。
③战略合作安排 合作主体:发行人与北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合作方式与领域: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开展整车及零部件材料应用协同、集
团产业链资源对接与客户场景拓展,共同探索汽车轻量化、电动化及功能材料, 同步推进投资生态与具身智能应用场景交流、产业链及资本协同,深耕新能源汽 车领域。
合作目标:围绕车灯、汽车内外饰项目,依托 PC、PC/ABS、PA 等材料深化 合作、扩大业务规模,进一步拓展外发模厂以及三电、充电、热管理系统等赛道, 推动业务从零部件材料向汽车系统级部件延伸。
合作期限:长期合作 此外,根据发行人与北汽集团、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
忘录》,发行人(甲方)与北汽集团(乙方)、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丙方)的合 作内容如下:
“1、整车及零部件材料应用协同 甲方具备改性工程塑料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产品可用于汽车内外饰、电 子电器、储能等场景。根据前期沟通,甲方已有 11 款工程材料产品通过北汽研 究院检测,3 款材料推送至北汽配套厂商待验证,并已作为 Tier 2 进入北汽集团 供应商库。三方拟在遵守法律法规、各方内部制度和具体项目条件的前提下,围 绕北汽集团整车及零部件体系中的车身内外饰、座舱、连接器、电控壳体、热管 理、电池包周边等场景,开展材料需求沟通、样件测试、技术交流及潜在应用机 会探索。相关合作不构成采购、供货、定点、最低采购量或排他性承诺,具体项 目以相关业务主体另行协商确定为准。
2、集团产业链资源沟通与客户场景拓展
乙方及其关联产业资源覆盖整车、零部件、研发、采购、供应链及产业投资 等环节,海纳川、北汽佛吉亚等零部件平台及上下游企业在注塑件、功能结构件、 复合材料件、座舱内饰件、连接器、壳体、支架、隔热阻燃部件等方面可能存在 材料需求。三方可围绕甲方产品与相关应用场景的匹配度,开展非排他的业务信
息沟通、技术介绍和潜在合作机会对接;乙方、丙方可在合规及内部流程允许范 围内,结合自身资源为甲方与相关主体的交流提供适当便利,但不承担促成交易 或保证合作结果的义务。
3、汽车轻量化、电动化及功能材料联合探索
三方可围绕汽车轻量化、电动化、智能化和低碳化趋势,就高强度轻量化材 料、阻燃材料、耐热耐候材料、低 VOC/低气味材料、免喷涂材料、可回收材料、 导热/绝缘材料、耐磨材料及电池安全相关材料等方向开展技术交流。对于具备条 件的项目,可由相关方结合实际需求开展样件试制、性能测试、工艺适配、可靠 性验证和成本测算等工作;各方具体投入、成果归属、知识产权、费用承担和商 业化安排以另行协议为准。
4、投资生态与具身智能应用场景交流
乙方在汽车零部件、智能电动汽车、智能驾驶、智能座舱、车路协同、具身 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具有一定被投企业生态资源。智元机器人,银河通用,松延 动力,星动纪元,普渡科技、大明电子、天海电子、上海恩井、泰展机电、同驭 汽车、正扬传感、艾泰克、戈尔德、联合动力、英创汇智、利氪科技、车联天下、 福瑞泰克、速腾聚创、星云互联、易航远智、酷哇机器人、泽景电子等被投生态 企业可能在机器人外壳及结构件、关节模组护壳、电机及电控绝缘部件、传感器 壳体和支架、线束连接件、智能驾驶感知设备壳体、车载电子电器部件等场景存 在工程塑料及改性材料需求。乙方和丙方可进行引荐,不对任何合作成功进行承 诺。三方可在尊重被投企业独立决策、保密要求和商业边界的基础上,适度开展 需求摸排、产品介绍、技术交流或供需信息对接,推动甲方了解智能装备、机器 人和智能汽车产业链的潜在材料应用方向和合作。
5、产业链与资本协同探索 三方可结合各自产业资源、投资经验和业务发展需求,围绕汽车轻量化材料、
新能源汽车材料、机器人材料、循环再生材料和高性能工程塑料等方向,交流产 业趋势、客户需求和投资并购信息。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各方内部审 批要求的事项,三方可探索股权投资、产业基金、项目孵化、供应链金融、并购 整合或其他资本合作机会。上述合作均以独立判断、平等协商和另行协议为前提, 不构成任何一方对投资、融资、担保、采购或交易机会的承诺。
6、沟通机制与合作推进
为提高合作效率,三方可建立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围绕重点材料品类、潜 在应用场景、技术验证进展、客户交流需求和资本合作机会进行阶段性沟通。”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5)关联关系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说明函、调查表并经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 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 销商及其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 的特殊关系。
-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审计报告,北京安 鹏科创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 时,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 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承诺其所认购的中塑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
成并上市之日起锁定 18 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解锁。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承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集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况;并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5、宇瞳光学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宇瞳光学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宇瞳光学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58144782XE |
| 法定代表人 | 张品光 |
|---|---|
| 注册资本 | 37,411.8981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1 年 9 月 6 日 |
| 营业期限 | 2011 年 9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 |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光学镜头、光学仪器、精密光学模具、 光学塑胶零件、光学镜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宇瞳光学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宇瞳光学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 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宇瞳光学提供的股权结构图,宇瞳光学的股权结构如下:
|张品光|
|---|
| 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 公司 | |
|---|---|
| 金永红 | |
|---|---|
| 2.21% |
| 张浩 | |
|---|---|
|姜先海|
|---|
|何敏超|
|---|
| 张伟 | |
|---|---|
| 1.39% |
|林炎明|
|---|
|谷晶晶|
|---|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国泰海 通创新成 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 |
|---|---|
|其他股东|
|---|
11.03% 3.62% 2. 2.14% 1.50% 1.40% 1. 1.31% 1.14% 1.13% 73.13%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宇瞳光学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300790.SZ),根据其披露的 2026 年 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宇瞳光学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张品光 | 57,646,457 | 11.03%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8,911,798 | 3.62% | |
| 金永红 | 11,548,449 | 2.21% | |
| 张浩 | 11,173,970 | 2.14% | |
| 姜先海 | 7,843,661 | 1.50% | |
| 何敏超 | 7,308,958 | 1.40% | |
| 张伟 | 7,255,198 | 1.39% | |
| 林炎明 | 6,854,750 | 1.31% | |
| 谷晶晶 | 5,973,381 | 1.14%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创新成 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5,917,020 | 1.13% | |
| 140,433,642 | 26.87% |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宇瞳光学原控股股东因《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到期终止,
一致决定不再续签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原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均 未超过 20%,各自均不能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不足以对公司股东 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情况的分析,宇瞳光学处于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宇瞳光学近年来未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宇瞳光学(股票代码:300790)成立于 2011 年 9 月,是深耕光学领域的高 新技术企业,现已发展成为集研发、制造、营销及售后服务于一体的光学全链解 决方案领航者。宇瞳光学以“为社会安全与进步提供视觉支点”为使命,通过十 大核心板块——安全防范、新消费、车载光学、机器人光学、光通信、微纳光学、 光学模组、机器视觉、红外热成像及职业教育,为全球客户提供创新技术支撑与 优质产品服务。
据权威机构 TSR 发布的行业报告显示,2025 年,宇瞳光学占全球视频监控 镜头领域市场份额 38.7%,已连续十一年位居该细分领域首位。这一显著优势得 益于其垂直整合的精密光学制造体系,涵盖光学原材料、光学设计、超精密模具 开发、精密镜片制造、光学镀膜、自动化镜头组装、光学模组制造、光学检测等 全链条核心技术。
宇瞳光学始终坚持以研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在光学应用领域积累了深厚 的技术沉淀。与国内高校、行业名企共同创建联合研究中心及实验室,大力推进 产学研项目落地。在西安、日本设立研发中心。宇瞳光学配备超精密检测实验室, 通过 CNAS 实验室认可。截至 2025 年 12 月,宇瞳光学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 1000 余项,已获授权 700 余项。
宇瞳光学拥有强大的生产制造实力,通过质量、环境、汽车、职业健康、社 会责任、有害物质、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镜头、镜片核心制造 环节自主把控。在上饶、泰国设有生产基地。上饶光学产业园区内引入数十家核 心供应商,构建安全、质量协同的供应链生态体系。宇瞳光学积极推动智能制造,
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相融合,打造智慧工厂,自动化生产率达 90%以上。
宇瞳光学荣获多项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及荣誉,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国 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广 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 省博士工作站,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荣获第七届广东省政府质量奖。
宇瞳光学 2025 年营业收入 33.82 亿元,扣非前归母净利润 2.46 亿元,扣非 后归母净利润 2.43 亿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宇瞳光学总资产 63.17 亿元, 净资产 27.73 亿元;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宇瞳光学总市值 102.72 亿元。
根据中上协行业分类,宇瞳光学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共有 700 家 A 股上市公司,宇瞳光学 2025 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 排名第 219 位、第 194 位。
综上,宇瞳光学系大型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宇瞳光学未发生业务合作。双方于 2026 年上半年开展
技术对接和产品参数沟通验证。
②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及产业协同效应 宇瞳光学作为全球视频监控镜头领域的龙头企业,在安防监控、车载光学、
机器视觉及智能家居等领域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和庞大的市场需求。通过本次战 略配售,宇瞳光学能够为发行人提供广阔的光学及车载应用场景、材料性能测试 与可靠性验证的技术平台,以及依托其供应链触达终端品牌与核心模组厂商的上 下游产业链整合资源,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产业协同效应。
③战略合作安排 合作主体:发行人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与领域:双方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开展光学材料协同开发及应用验
证、产品导入-采购合作与供应保障、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前期协同,搭建产业链协 同长效合作机制,聚焦摄像头模组支架、光模块插芯等精密光学零部件赛道。
合作目标:合作将优先推动安防摄像头支架项目加速实现量产落地,同步针 对摄像头光学镜片、AI 眼镜、运动相机、无人机摄像头模组材料、光模块插芯等 方向开展深度技术开发与业务合作。当前该领域市场仍以进口材料为主,进口料 占据 70‑80%份额,本次合作尚处于研发推进与客户验证的前中期阶段,双方目
标是在多类应用场景中持续提升国产化供货占比,实现材料进口替代。 合作期限:长期合作 此外,根据发行人与宇瞳光学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甲方)
与宇瞳光学(乙方)的合作内容如下: “1. 光学材料协同开发及应用验证 宇瞳光学在光学镜头及相关光学产品的设计开发、精密制造、注塑成型、质
量检测和市场应用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中塑新材料在高分子材料研发、 配方设计、生产工艺及产业化应用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制造能力。双方拟充 分发挥各自在光学产品应用端和材料研发端的优势,围绕光学摄像头相关的高性 能改性工程塑料、特种功能材料、光学树脂材料的开发、验证和导入开展合作, 共同推动光学摄像头相关的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特种功能材料、光学树脂材料 国产化替代,并在相关光学产品中的规模化应用。
宇瞳光学将结合现有产品升级、生产工艺优化及未来新产品开发规划,向中 塑新材料提出光学摄像头相关的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特种功能材料、光学树脂 材料的具体应用需求,包括材料使用场景、镜片结构、加工方式、产品可靠性要 求以及相关技术指标。双方将重点关注材料的使用场景及相关指标,并根据不同 光学产品的性能要求,研究具有针对性的材料解决方案。
中塑新材料将根据宇瞳光学提出的应用需求开展材料选型、配方调整、样品 制备及工艺优化,并提供必要的材料性能数据、检测资料和应用建议。宇瞳光学 将结合实际生产条件,对相关材料开展试模、样件制作、小批量试产、光学性能 检测和可靠性验证,并及时反馈材料在注塑成型、尺寸稳定、表面质量、光学性 能及长期使用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双方根据测试结果共同分析问题、优化方案, 逐步推动相关材料由样品验证阶段向产品定型和批量应用阶段转化。
- 产品导入、采购合作及供应保障 对于通过宇瞳光学或其相关生产主体测试验证,并满足产品性能、质量稳定 性、生产适配性及客户要求的光学摄像头相关的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特种功能 材料、光学树脂材料等,双方将积极推动其进入宇瞳光学的合格材料体系。在技 术水平、产品质量、采购成本、交付能力和供应保障等综合条件具有竞争力的情 况下,宇瞳光学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优先考虑采购中塑新材料的相关产品, 并逐步扩大合作材料的种类及应用范围。
中塑新材料应根据宇瞳光学产品开发和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原材料采购、生 产能力和库存储备,持续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批次一致性和交付响应能力。双 方可根据合作进展建立需求预测、订单衔接、质量追溯和异常处理机制,提高材 料供应与产品生产之间的协同效率。
如合作材料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出现性能波动、加工异常或质量问题,双方 应及时组织技术和质量人员进行分析。宇瞳光学负责提供必要的生产参数、检测 结果和异常样品,中塑新材料根据相关信息开展原因排查并制定改善措施,共同 降低产品导入及批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具体采购品种、采购数量、产品价 格、交付周期、验收标准及付款安排等事项,由双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另行签订 合同、订单或其他书面文件确定。
- 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前期协同 双方拟建立长期的技术沟通机制,围绕光学材料技术发展、下游产品升级方 向、生产工艺改进及新兴应用需求开展交流。对于宇瞳光学未来开发的新产品或 新应用,中塑新材料可根据项目需要提前参与材料需求分析、技术可行性评估和 样品开发,使材料研发与光学产品设计、模具开发及生产工艺更加有效地衔接, 缩短新材料的验证周期和产品导入时间。
双方可重点结合安防监控、车载光学、机器视觉、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及其 他新兴光学应用,持续研究材料性能提升和加工工艺优化方案。对于具有较强创 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的合作项目,双方可另行设立专项研发计划,明确技术目标、 工作分工、实施进度、资源投入、成果归属及知识产权安排。
- 产业链协同及长效合作机制 双方将以推动光学摄像头相关的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特种功能材料、光学 树脂材料国产化应用、增强关键原材料供应安全为共同目标,持续挖掘在材料研 发、检测验证、生产制造、人才交流和产业资源对接等方面的合作机会。宇瞳光 学可结合终端市场和客户需求,为中塑新材料提供材料应用方向及产品改进建议; 中塑新材料可结合自身技术积累和研发成果,及时向宇瞳光学推荐具备应用价值 的新材料和新技术。
双方可建立日常沟通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合作机制,根据材料开发、产品验 证和商业化导入进度,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在遵守法律法规、商业秘密保护要求及双方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双方将
逐步扩大合作深度与广度,推动形成稳定、高效、优势互补的上下游合作关系, 实现技术进步、供应链安全和商业价值的共同提升。”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宇瞳光学出具的说明函、调查表并经核查,宇瞳光学及其主要股东,与
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
-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宇瞳光学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宇瞳光学的流动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宇瞳光学出 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
-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宇瞳光学承诺其所认购的中塑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
之日起锁定 18 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解锁。
宇瞳光学承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况;并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6、上汽金控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上汽金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7MA1G069FXG |
| 法定代表人 | 卫勇 |
| 注册资本 | 1,005,000 万元 |
|---|---|
| 营业期限 |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66 年 6 月 5 日 |
| 住所 |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 204-L 室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 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信息咨询与 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 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 中介),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 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上均除金融业务, 除专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经核查上汽金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上汽金控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 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股权结构图,上汽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为 A 股上市公司 (600104.SH),根据其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 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7,324,009,279 | 63.71% | |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 679,420,000 | 5.91% | |
| 跃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413,919,141 | 3.60% |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98,867,595 | 1.73% |
|---|---|---|---|
| 5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98,585,000 | 0.86% |
| 6 |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87,719,298 | 0.76% |
| 7 | 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6,270,656 | 0.75% |
| 8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2,192,857 | 0.63% |
| 9 |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0,704,757 | 0.35% |
| 1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富时中国 A 股自 由现金流聚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9,300,563 | 0.25% |
| 合计 | 9,030,989,146 | 78.55% |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上汽集团持有上汽金控 100%股份,为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 汽集团 63.71%股份。因此,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上汽金控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最近一次作为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参与了天海电子(001365.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自 2026 年 5 月 18 日至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期间,上汽金控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上汽集团是于 1997 年 8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1997〕41 号文和上海市证 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 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于 1997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500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 (A 股)股票 3.00 亿股,于 1997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 码为 600104,并于 2011 年实现整体上市。
上汽集团 2025 年实现整车批售 450.7 万辆,零售 467 万辆,继续保持国内 行业领先。其中,自主品牌销量 292.8 万辆,同比增长 21.6%,销量占比达 65%。 新能源车销量 164.3 万辆,同比增长超过 33%。海外市场销量 107.1 万辆,同比 增长 3.1%。2025 年 7 月,上汽集团以 2024 年度合并报表 872.239 亿美元的营业 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第 138 位,第 21 次上榜。
上汽集团 2025 年营业收入 6,562.44 亿元,扣非前归母净利润 101.06 亿元,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74.23 亿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汽集团总资产 9,511.62
亿元,净资产 3,619.48 亿元;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上汽集团总市值 1,177.12 亿元。
根据中上协行业分类,上汽集团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C36 汽车制造业”共有 222 家 A 股上市公司,上汽集团 2025 年 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排名第 2 位、第 3 位。
综上,上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上汽金控是上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现有实缴注册资 本 100.5 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级(国内最高信用等级)。上汽金控战略 定位为上汽集团产业金融投资平台和汽车金融服务管理平台。作为上汽集团金融 板块领头企业,上汽金控肩负上汽集团顺应汽车行业变革趋势、实现更高程度产 融结合、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重要职责,持续践行“产融合”理念,以资本驱动 变革,致力成为产业金融投资引领者。因此,上汽金控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上汽金控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众捷汽车 (301560.SZ)、华之杰(603400.SH)、巴兰仕(920112.BJ)、华新精科(603370.SH)、 世昌股份(920022.BJ)、西安奕材(688783.SH)、大明电子(603376.SH)、易 思维(688816.SH)、通宝光电(920168.BJ)、优迅股份(688807.SH)、大普微 (301666.SZ)、埃泰克(603293.SH)、维通利(001393.SZ)、天海电子(001365.SZ)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向模厂提供改性塑料粒子间接与终端厂商上汽集 团开展业务合作,主要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客户名称 | 报告期合作 内容 | 交易背景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 前期依汽车控制面板项 | |||||
| 新能源汽车 | 目,PC+ABS 类材料,导 | ||||
| 中排控制面 | 入合作。目前,延锋与中 | ||||
| 上汽集团 | 板、后视 镜、连接 | 塑业务合作逐步加深,包 括:PC/ABS 材料已参与几 | 1.83 | 20.34 | 101.88 |
| 器、汽车内 | 个项目报价,新工艺 LDS | ||||
| 部件等 | 材料、汽车喇叭、方向盘 | ||||
| 材料正在配合送样测试。 |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汽集团的销售均价与发行人同期销售同领域产品 的销售均价无显著差异,其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 ②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及产业协同效应 上汽集团作为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在整车研发制造、新能源汽车、智 能座舱及产业投资生态等领域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和庞大的市场需求,并在新能 源、智能驾驶、智能座舱等方向持续推进技术创新与产业生态合作。中塑股份在 汽车电子电气部件、智能座舱硬件等领域已具备工程塑料应用基础,双方可围绕 汽车非金属材料开展联合研究。通过本次战略配售,上汽金控可推动上汽集团业 内相关企业与发行人开展汽车非金属材料等领域的联合技术研发,为发行人提供 广阔的整车应用场景、材料选型—结构设计—成型验证的完整技术平台,以及依 托上汽产业投资布局触达智能制造产业链的上下游整合资源,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具有显著的产业协同效应。
- ③战略合作安排 合作主体: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合作方式与领域:聚焦新能源汽车领域,从研发端合作、产业链赋能、资本 运作协同三个维度开展深度协作。双方将深化现有 PC/ABS 材料项目合作,加快 推动项目量产落地,共同开展 LDS 新工艺材料、汽车喇叭、方向盘配套材料等 产品的深度研发与产业化落地。
合作目标:合作将围绕现有的 PC/ABS 材料等项目加深合作,尽快量产,共
同推进新工艺 LDS 材料、汽车喇叭、方向盘材料等产品的深度研发、合作。 合作期限:长期合作 此外,根据发行人与上汽金控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甲
方)与上汽金控(乙方)的合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研发端合作 中塑股份长期深耕改性工程塑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上汽金控将积极推动上 汽集团及旗下整车企业、零部件生产制造企业与中塑股份开展产业链协同,重点 围绕汽车轻量化、环保化方向,共同拓展产品应用与业务合作模式,提升双方产 品的综合竞争力。
上汽金控积极推动中塑股份与上汽集团业内相关企业开展汽车非金属材料 等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重点推进某新一代新能源整车平台轻量化项目、新 一代智能环保座舱零部件项目。双方合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缩短产研周期, 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技术难题,互惠互利。
(二)加强产业链赋能 上汽产业投资布局广泛,覆盖新能源产业链、高端制造、数字化、智能化等
领域,上汽金控将致力于推动上汽集团产业投资已投企业与中塑股份产业协同, 助力公司在具身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航空航天等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更好地发 展。
(三)加强资本运作协同 上汽金控已投资布局智能驾驶、智能座舱、智能底盘、固态电池等汽车新架 构关键环节,并前瞻布局 AI、人形机器人等“新质生产力”领域。未来,上汽金 控可协助中塑股份围绕工程塑料产业链开展纵向技术补链与横向生态拓维的并 购整合,助力中塑股份实现技术迭代与产能跃升的正向循环。”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说明函、调查表并经核查,上汽金控及其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金控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6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上汽金控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上汽金 控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 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上汽金控承诺其所认购的中塑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
之日起锁定 18 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解锁。
上汽金控承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况;并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7、蓝思科技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蓝思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蓝思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96852865Y |
| 法定代表人 | 周群飞 |
| 注册资本 | 528,466.4981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6 年 12 月 21 日 |
| 营业期限 | 2006 年 12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住所 |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学玻璃制造;技 术玻璃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电子元器件 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具制造;电镀加工; 淬火加工;喷涂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真空镀膜加工;新材料 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五金产品研发;光学玻璃销售;技术 玻璃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 金属结构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 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医用口罩 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经核查蓝思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蓝思科技为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 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蓝思科技提供的股权结构图,蓝思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蓝思科技(300433.SZ、06613.HK)为 A+H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蓝思科技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2,804,509,821 | 53.13% | |
| HKSCC NOMINEES LIMITED | 301,585,390 | 5.71% | |
| 长沙群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284,125,412 | 5.38% | |
| 长沙领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6,540,880 | 3.72%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78,240,792 | 1.48%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15,290,190 | 0.29% | |
| 锐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锐方 二向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276,501 | 0.29% | |
|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 | 14,097,129 | 0.27% | |
| 贾昭学 | 12,280,377 | 0.23%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1,996,096 | 0.23% | |
| 3,733,942,588 | 70.73% |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香港”) 持有蓝思科技 53.13%的股权,为蓝思科技的控股股东,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 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蓝思香港、长沙群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为周群飞、郑俊 龙夫妇控制的一致行动主体,两家主体合计持有公司 3,088,635,233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 58.51%,因此周群飞、郑俊龙夫妇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蓝思科技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最近一次作为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参与了汉朔科技(301275.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自 2025 年 3 月 11 日至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期间,蓝思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持 有蓝思科技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变更情况如下:
控股股东蓝思香港的持股比例由 56.28%变更为 53.13%,持股数量未发生变 化;长沙群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5.78%变更为 5.38%,持股数量由 288,025,612 股变更为 284,125,412 股,变更原因系股东无偿捐赠公司股份; HKSCC NOMINEES LIMITED 持股比例由 0%变更为 5.71%,持股数量由 0 股变 更为 301,585,390 股,变更原因系蓝思科技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HKSCC NOMINEES LIMITED 代表通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蓝思科技 H 股的 所有投资者总和。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蓝思科技系经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蓝思科技(香港)有 限公司、长沙群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蓝 思科技股票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蓝思科技属于电子元器件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 动为智能手机与电脑、智能汽车及座舱、智能头显与智能穿戴、人形机器人等智 能终端的结构件、功能模组、整机组装等配套服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蓝思科技 2025 年营业收入 744.10 亿元,扣非前归母净利润 40.18 亿元,扣 非后归母净利润 38.35 亿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蓝思科技总资产 845.47 亿 元,净资产 528.23 亿元;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蓝思科技总市值 2,007.57 亿 元。
根据中上协行业分类,蓝思科技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共有 700 家 A 股上市公司,蓝思科技 2025 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 排名第 13 位、第 13 位。
综上,蓝思科技系大型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蓝思科技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客户名称 | 报告期合 作内容 | 交易背景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 蓝思科技 | 手机中 框、外壳 等;新能 源汽车支 架、车载 刀光柱等 | 前期依手机 NMT 纳米材 料项目,导 入合作 | 87.70 | 23.54 | 43.66 |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蓝思科技的销售均价与发行人同期销售同领域产品 的销售均价无显著差异,其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②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及产业协同效应 蓝思科技作为全球领先的智能终端全产业链一站式精密制造平台型企业,在
消费电子、智能汽车、人形机器人、AI XR 及商业航天等领域拥有深厚的产业基 础和庞大的市场需求。通过本次战略配售,蓝思科技将为发行人提供覆盖消费电 子、智能汽车及具身机器人等多层次应用场景的广阔市场空间,从材料选型到可 靠性验证的全流程技术平台,以及依托其全球产能布局与终端客户生态所形成的 上下游产业链整合能力,助力发行人触达各类终端品牌与配套厂商,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具有显著的产业协同效应。
③战略合作安排 合作主体:发行人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如蓝思精密(泰
州)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与领域:双方可在消费电子、AI 眼镜/XR 智能穿戴、人形机器人、 商业航天等领域,就材料应用协同、功能材料联合研发、应用场景拓展、产业链 资源与资本对接等方向,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进行交流。具体合作内容、范围与方 式,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确认。
合作目标:在手机 NMT 纳米材料项目合作方面,双方可在现有基础上,就 AI 眼镜/XR 头显镜架、镜片、光学模组、人形机器人精密外壳与传动部件、商业 航天等新兴领域材料适配与项目落地等事项,根据市场情况与具体项目条件协商 推进。
合作期限:三年 此外,根据发行人与蓝思科技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甲
方)与蓝思科技(乙方)的合作内容如下: “1、智能终端及汽车零部件材料应用协同 甲方具备改性工程塑料、NMT 纳米注塑材料、LDS 激光成型材料、耐高温 阻燃特种塑料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结构件、智能 穿戴壳体、车载内外饰、智能座舱部件、电控壳体等场景。甲方多款 NMT、LDS、 PC/ABS、PPA 高性能材料适配乙方智能终端、智能汽车精密结构件生产需求, 具备批量导入资质。双方拟在遵守法律法规、各方内部制度和具体项目条件的前 提下,围绕乙方消费电子外壳及中框、车载座舱结构件、智能汽车 B 柱/C 柱多 功能组件等场景,开展材料需求对接、样件测试、工艺适配、技术交流及规模化 应用机会探索。相关合作不构成采购、供货、定点、最低采购量或排他性承诺, 具体项目以相关业务主体另行协商确定为准。
- 2、消费电子与汽车轻量化、智能化功能材料联合探索 双方围绕消费电子轻薄化、智能汽车轻量化、电动化、智能化发展趋势,聚 焦消费电子高韧性耐弯折材料、免喷涂结构材料、绝缘耐磨材料,以及智能汽车 高强度轻量化改性塑料、耐候阻燃材料、低 VOC 低气味车载材料、可循环再生 材料等方向开展常态化技术交流。针对折叠屏终端、智能座舱等迭代产品场景, 对于具备落地条件的项目,可由双方结合量产需求开展样件试制、性能测试、纳 米注塑工艺适配、产线可靠性验证和成本优化测算等工作;各方具体研发投入、 技术成果归属、知识产权、费用承担及商业化落地安排以双方另行签署专项协议 为准。
- 3、AI 终端与人形机器人应用场景协同拓展
乙方在人形机器人、AI 智能装备领域具备成熟量产能力与头部客户生态, 相关产品在机器人外壳、关节结构件、电控绝缘部件、传感器支架与壳体等场景 存在高性能改性材料需求。双方可在尊重各自商业边界、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的 基础上,持续开展人形机器人赛道终端需求摸排、专用新材料迭代升级、制程技 术交流及供需精准对接,推动甲方高强、耐磨、轻量化工程塑料深度适配人形机 器人产业链的材料应用迭代与落地。
4、产业链与资本协同探索 双方结合各自研发制造优势与长期战略规划,围绕消费电子高端改性材料、
智能汽车轻量化材料、人形机器人特种结构材料、循环再生新材料、NMT/LDS 核心工艺材料等细分领域,常态化交流行业趋势、技术迭代方向及产业并购信息。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双方重点探索产业链股权投资、创新 项目孵化、产能配套共建、供应链深度绑定、产业资源整合等资本及战略层级协 同。相关合作均为意向性框架安排,以双方独立判断、平等协商、另行签署专项 协议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担保及刚性交易承诺。
5、沟通机制与常态化合作推进 为提升产业链协同效率,双方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围绕核心改性材料
迭代、重点产品场景落地、工艺验证进度、终端客户拓展、产能配套及资本协同 机会开展阶段性对接复盘。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作项下所有安排均为意向性、 框架性合作,不产生强制履约义务;双方具体合作权利义务、供货价格、采购交 付标准、良率责任、质量管控、知识产权划分及保密细则,均以双方后续另行签
署的专项业务合同、研发协议或项目落地协议为准。”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蓝思科技出具的说明函、调查表并经核查,蓝思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
-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蓝思科技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蓝思科技的流动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蓝思科技出 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
-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蓝思科技承诺其所认购的中塑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
之日起锁定 18 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解锁。
蓝思科技承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况;并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8、硕贝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硕贝德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硕贝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07583329069 |
| 法定代表人 | 朱坤华 |
| 注册资本 | 46,003.8153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4 年 2 月 17 日 |
| 营业期限 | 2004 年 2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住所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 138 号 |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和销售:无线通信终端天线及通信产品配件,并提供相 关技术服务;商品与技术进出口,动产与不动产租赁;电池零配件 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硕贝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硕贝德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 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硕贝德提供的股权结构图,硕贝德的股权结构如下:
实际控制人 受益所有人
| 朱旭东 | |
|---|---|
| 33% |
朱坤华
朱旭华
57%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中证全指通 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博道成长智航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实际控制人 受益所有人
|西藏硕贝德控
股有限公司|
|---|
|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
|---|
|朱坤华|
|---|
|温巧夫|
|---|
|罗耀武|
|---|
|赵新苗|
|---|
|朱旭东|
|---|
|林文耀|
|---|
17.13% 2.81% 2.39% 1.51% 1.08% 0.77% 0.55% 0.46% 0.42% 0.41%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硕贝德(300322.SZ)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6 年半 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硕贝德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总股本 |
|---|---|---|---|
| 西藏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 | 78,825,104 | 17.13% | |
| 朱坤华 | 12,936,677 | 2.81% | |
| 温巧夫 | 10,986,313 | 2.39%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通信 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br><br> | 6,952,500 | 1.51%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4,950,590 | 1.08% | |
| 罗耀武 | 3,559,900 | 0.77% | |
| 赵新苗 | 2,523,700 | 0.55% | |
| 朱旭东 | 2,125,096 | 0.46%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道成长智航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br><br> | 1,935,569 | 0.42% | |
| 林文耀 | 1,900,000 | 0.41% | |
| 126,695,449 | 27.53% |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西藏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硕贝德 17.13%股份,
其与朱坤华先生、朱旭东先生及朱旭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硕贝德 20.62%
股份,为硕贝德控股股东。朱坤华先生为西藏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通过西藏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硕贝德,为硕贝德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硕贝德近年来未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4)战略配售资格
①投资者类型 硕贝德成立于 2004 年 2 月 17 日,以深厚的技术积累构建覆盖“天线及射频 模组、射频精密结构件、散热器件及模组、线束及连接件、传感器智能模组”的 一体化产品体系,深度赋能消费电子与通信、汽车、新能源、AI 终端与机器人、 AI 数据中心等前沿领域,持续为全球产业升级注入创新动能。硕贝德于 2012 年 6 月 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 300322.SZ。
| 业务类型 | 具体产品 | 应用领域 | 主要客户 |
|---|---|---|---|
| 天线及模组 | FPC 天线、LDS 天线、LAP 天线、UWB 天线、PEP 基站 天线、CPE 天线、陶瓷天 线、ARVR 天线、卫通天 线、高集成鲨鱼鳍天线、高 精度定位天线、V2X 天线、 4D 毫米波雷达波导天线等 | 手机、平板、移动 支付、无人机、无 线充电、汽车、基 站、可穿戴等各类 移动通信终端 | 华为、小米、OPPO、 VIVO、三星、戴尔、 联想、惠普、闻泰、 华勤、龙旗;吉利、 上汽、广汽、理想、 北汽、比亚迪、小鹏 等 |
| 散热器件 及模组 | 热管、VC、液冷板及散热模 组 | 手机、游戏机、笔 电、基站、AI 数据 中心、光伏储能、 新能源汽车 | 索尼、阳光电源、古 瑞瓦特等 |
| 线束及连接 件 | 电池包 PACK 线束、电池模 组 CCS 线束、PDU 控制盒线 束等 | 新能源汽车、储能 等 | 比亚迪、中创新航、 欣旺达、亿纬锂能、 新能安等 |
| 传感器 智能模组 | 胎压传感器、刹车压力传感 器、油箱压力传感器、尾气 检测传感器、位置传感器、 工业控制器、笔记本触摸面 板模组 | 笔电、汽车、工业 领域 | Sensata、华硕、联想 等 |
公司以无线射频技术起家,从手机终端天线厂商已逐渐发展成为覆盖天线及 射频模组、散热器件及模组(液冷/VC)、线束及连接件、传感器智能模组四大 板块的关键部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厂商,研发布局惠州、深圳、苏州、西安等研 发中心,拥有 CNAS 实验室及 300 余项专利;制造布局惠州、苏州、越南等生产 基地,通过 IATF16949 车规认证;客户覆盖华为、小米、OPPO、VIVO、三星及 比亚迪、广汽等头部车企。当前公司聚焦 AI 算力散热、6G、卫星互联网等高景 气赛道,AI 液冷散热已切入服务器/光模块链条,4D 毫米波雷达天线已批量出货
数百万 PCS,低轨卫通天线获船舶量产订单。公司将以天线射频技术及产品为核 心,紧扣客户需求与市场脉搏,战略延伸布局形成五大产品系列,致力于为行业 及客户构建关键部品一体化解决方案能力。
硕贝德 2025 年营业收入 27.70 亿元,扣非前归母净利润 0.65 亿元,扣非后 归母净利润 0.63 亿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硕贝德总资产 37.51 亿元,净资 产 11.12 亿元;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硕贝德总市值 82.76亿元。
根据中上协行业分类,硕贝德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和“C3922 通信终端设备制造行业”。截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共有 700 家 A 股上市公司,硕贝德 2025 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排名第 250 位、第 382 位;“C3922 通信终端设备 制造行业”共有 38 家 A 股上市公司,硕贝德 2025 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 别排名第 15 位、第 15 位。
综上,硕贝德系大型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硕贝德的主要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客户名称 | 报告期合作 内容 | 交易背景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 硕贝德作为终端天线国 | |||||
| 内领先(车载天线国内 | |||||
| 市占率第二、车载波导 | |||||
| 天线量产进度国产第 | |||||
| 手机中框/后 | 一)厂商,中塑作为 | ||||
| 壳、卡托、支 | LDS 天线材料国产替代 | ||||
| 硕贝德 | 架类部件、天 线等;平板电 脑中框/前壳及 | 的头部企业(目前在<br><br>LDS 材料上,中塑是硕 贝德的最大的供应商, | 906.93 | 1,473.64 | 1,306.1 3 |
| 后壳、路由器 | 另外的供应商主要是国 | ||||
| 外壳等 | 外的企业,如沙比克、 | ||||
| 塞拉尼斯),双方有着 | |||||
| 必然合作的基础,前期 | |||||
| 依手机支架 LDS 类材 | |||||
| 料,导入合作 |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硕贝德的销售均价与发行人同期销售同领域产品的 销售均价无显著差异,其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②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及产业协同效应
硕贝德作为无线通信终端天线及模组领域的重要企业,在消费电子、车载天 线、智能眼镜、卫星通信等应用场景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和庞大的市场需求,其 天线及模组、散热器件及模组、线束及连接件和传感器智能模组等产品广泛应用 于消费电子、汽车、通信及新能源领域。中塑股份的激光直接成型(LDS)材料、 低介电材料等特种功能材料已通过德国 LPKF 认证,成为三星、华为、OPPO 等 品牌高端手机天线及智能穿戴设备的核心材料,且硕贝德本身即为中塑股份的直 接客户之一。通过本次战略配售,硕贝德能够为中塑股份提供广阔的天线射频载 体、车载部件及 AI 硬件应用场景、LDS/低介电材料的工艺验证与可靠性评价技 术平台,以及依托其头部消费电子与车企客户生态触达上下游的产业链整合资源, 与中塑股份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产业协同效应。
③战略合作安排 合作主体:发行人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如惠
州市硕贝德精工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与领域:开展供应链采购协同、市场品牌协同、研发协同,赋予中 塑股份优先参与新项目导入、优先选型使用权限,为新物料验证提供支持,并实 现客户信息及市场动态的共享与支持,业务覆盖消费电子、汽车电池端板、毫米 波雷达、低轨卫星终端天线等领域。
合作目标:合作以消费电子 LDS 材料为切入点,深化消费电子项目合作, 同步推进汽车电池端板、毫米波雷达、低轨卫星终端天线、车载天线、AI 眼镜模 组等方向的联合开发,逐步搭建由消费电子向汽车、智能穿戴、航空航天延伸的 供应链体系,推动多领域、多场景产业化落地。
合作期限:长期合作。 此外,根据发行人与硕贝德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甲方)
与硕贝德(乙方)的合作内容如下: “(一)供应链采购协同 天线射频行业发展空间广阔,未来需求持续增长。乙方各类 LDS 天线、通
讯基站,汽车毫米波雷达等应用,都会使用到特种功能性塑料,双方共建稳定供 货渠道,保障物料品质、交期与成本优势,承接后续增量订单。
(二)市场品牌协同 依托乙方传统天线射频领域重要地位以及新能源汽车毫米波雷达,传感器模
块等布局,双方开展品牌协同。面向天线射频行业共同推广改性塑料解决方案, 共享行业市场信息,联合挖掘项目机会,提升双方在天线射频领域行业影响力, 携手拓展市场份额。
(三)研发协同 围绕乙方天线射频,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智能模组等应用场景开展联合研发,
针对各类 LDS 及 PPA、PPS、PA、PC 等材料性能持续优化,双方均有意共研匹 配各类应用工况需求,及时迭代材料方案,同步对接产品新技术需求,共同开发 适配的改性塑料新品,夯实产品竞争力。
(四)优先甲方参与新项目导入。当乙方开发新项目时,作为甲方的战略合 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展开合作;
(五)优先选型使用权。乙方在选择塑胶粒子供应商时,其作为甲方的战略 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选型使用甲方提供的塑胶粒子产品;
(六)对新物料验证提供支持。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新型塑胶粒子产品,
乙方优先向其提供新物料的验证机会;对于甲方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乙方将结 合项目情况,安排研发人员配合验证,提供验证测试软硬件实验环境,协助甲方 产品进行迭代改善,成熟量产,以期各自在未来的竞争中保持优势。
(七)客户信息及市场动态的共享和支持。双方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机 制与渠道,及时准确地就各类双方关心的信息进行共享,及时传递客户、市场以 及产品的最新动态,对双方的业务以及发展形成有力支撑。”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硕贝德出具的说明函、调查表并经核查,硕贝德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硕贝德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6 年半年度报告,硕贝德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硕贝德出具的承
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 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硕贝德承诺其所认购的中塑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之
日起锁定 18 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解锁。
硕贝德承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并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9、国信资本(如有)
-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91440300MA5FNC8257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廖锐锋 |
| 注册资本 | 300,000 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6 月 18 日 |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 2 号楼 2518 | ||
| 营业期限自 | 2019 年 6 月 18 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国信资本系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信 证券持有其 100%的股权,国信证券实际控制国信资本。
(3)战略配售资格
国信资本作为保荐人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信资本系国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信资本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信资本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6)限售安排
如发生跟投情况,国信资本将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信资本对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如发生跟投情况,国信资本将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
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经核查,保荐 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 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1、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 经核查,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信资管代表资管计划已与发
行人签署配售协议。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国信资管已出具《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 诺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为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承诺国信资管为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同时为中塑股份 1 号员工 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对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相关 股东权利行使安排、发行人股东会表决的实施安排、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 的独立运营均具有实际支配权;承诺资管计划作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 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不存在接受发行
人公告披露外的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 方向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承诺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 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承诺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不参与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出具《关于参与广东中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承诺其委托国信资管设立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其均为本次配售证券的最 终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参与 战略配售的情况,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 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承诺其通过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 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2、海口龙旗、阳光三亚、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宇瞳光学、上汽金控、蓝思 科技、硕贝德
经核查,海口龙旗、阳光三亚、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宇瞳光学、上汽金控、 蓝思科技、硕贝德均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海口龙旗、阳光三亚、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宇瞳光学、上汽金控、蓝思科技、 硕贝德已分别出具《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 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 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承诺其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 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承诺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 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海口龙旗、阳光三亚、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宇瞳 光学、上汽金控、蓝思科技、硕贝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业务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 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3、国信资本(如有) 经核查,国信资本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国信资本出具的《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如满足《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 七条规定情形的,国信资本作为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承诺国信资本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国信资本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在询 价日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国信资本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 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承诺不参与本次公 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数量的证券。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国信资本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 第四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出具《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 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 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参与 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 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 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 的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海口龙旗、阳 光三亚、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宇瞳光学、上汽金控、蓝思科技、硕贝德、国信资
本(如有)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如有),符合《业 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相关规定。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海口龙旗、阳光三亚、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宇瞳光 学、上汽金控、蓝思科技、硕贝德、国信资本(如有)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章关于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 资格,且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 格;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