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88719 证券简称:爱科赛博 公告编号:2026-044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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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11,538.5418 万股的 3.47%。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38.5418万股的3.4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 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其他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 酬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49人,占公司2025年底员工
总数1,178人的12.65%。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 他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
|---|---|---|---|---|---|---|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1 | 韩敏 | 中国 | 副总经理 | 8.00 | 2.00% | 0.07% |
| 2 | 康丽丽 | 中国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 12.00 | 3.00% | 0.10% |
| 3 | 王森 | 中国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6.00 | 1.50% | 0.05% |
| 4 | 李海波 | 中国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13.00 | 3.25% | 0.11% |
| 5 | 王启华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6.00 | 1.50% | 0.05% |
| 6 | 周博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1.50 | 0.38% | 0.01% |
| 小计 | 46.50 | 11.63% | 0.40% | |||
| 二、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143人) | 353.50 | 88.38% | 3.06% | |||
| 合计(149人) | 400.00 | 100% | 3.47% |
注: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剔除已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尚在有效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9.6638万股,加上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00.00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 计为659.663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72%。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如发生激励对象离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等特殊情形,
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进行相应调整,将尚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 进行分配。
-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 2、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
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 4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 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法律法规及相关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
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每股31.2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7.24元/股的50%,为28.62元/股;
-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2.06元/股的50%,为26.03元/股;
-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0.26元/股的50%,为30.13元/股;
-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2.39元/股的50%,为31.20元/股。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 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对营业收入(A)或AIDC测试电源收入(B)进行业绩考核并计算归属比 例,以达到业绩考核相应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对应 考核 年度 | 营业收入(A) | AIDC测试电源收入(B) | ||
|---|---|---|---|---|---|
| 目标值 (Am) | 触发值 (An) | 目标值 (Bm) | 触发值 (Bn) | ||
| 第一个 归属期 | 2026 | 公司营业收 入达到16亿 | 公司营业收 入达到13亿 | 公司AIDC测试电 源收入规模达到 1.5亿 | 公司AIDC测试电源 收入规模达到1亿 |
| 第二个 归属期 | 2027 | 以2026年公 司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7年公司 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15% | 以2026年公 司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7年公司 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10% | 以2026年公司 AIDC测试电源收 入为基数,2027 年公司AIDC测试 电源收入增长率 达到120% | 以2026年公司AIDC 测试电源收入为基 数,2027年公司 AIDC测试电源收入 增长率达到100% |
| 第三个 归属期 | 2028 | 以2026年公 司营业收入 | 以2026年公 司营业收入 | 以2026年公司 AIDC测试电源收 | 以2026年公司AIDC 测试电源收入为基 |
| 为基数, 2028年公司 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25% | 为基数, 2028年公司 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20% | 入为基数,2028 年公司AIDC测试 电源收入增长率 达到320% | 数,2028年公司 AIDC测试电源收入 增长率达到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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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注:1、上述“AIDC测试电源收入”以公司年度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2、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或 AIDC 测 试电源收入(B)进行考核。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 标完成度相挂钩,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
| 指标A | A≥Am | X1=100% |
| An≤A<Am | X1=80%+(A-An)/(Am-An)*20% | |
| A<An | X1=0 | |
| 指标B | B≥Bm | X2=100% |
| Bn≤B<Bm | X2=80%+(B-Bn)/(Bm-Bn)*20%; | |
| B<Bn | X2=0 | |
| 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选取规则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取X1和X2的较高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且不保留小数点。 |
若公司某一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IDC 测试电源收入均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 触发值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 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和《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 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 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 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 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 | 100% | 80% | 6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某一考核年度营业收入或AIDC测试电源收入至 少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激励对象对应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部分归属或不能
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间内择机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 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 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AIDC测试电源收入。其中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的重要指标,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AIDC测试 电源收入指标能够衔接公司对于新业务板块的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 质量与成长性。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 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 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 1、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 3、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 法律意见书。
-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6、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 3、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相关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
-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于2026年9月8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 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58.20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同2026年9月8日收盘
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14.22%、17.20%、15.86%((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2307%、1.2381%、1.2453%((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
期、2年期、3年期收益率);
- 5、股息率:0(激励计划就标的股票现金分红除息调整授予价格的,预期
股息率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
假设2026年9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2029年 (万元) |
|---|---|---|---|---|---|
| 400.00 | 11,110.80 | 1,658.70 | 5,813.40 | 2,793.60 | 845.10 |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 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 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 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可 能会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责任。
-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决定。
-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
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 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属于公司正常安排的,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
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导致公司安排其调离 至本公司其他岗位任职或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激励对象因 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 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 票归属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 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 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
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 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爱科赛博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爱科赛博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爱科赛博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爱科赛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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