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华脉科技2026-09-09 00:00

摘要

1华脉科技控股股东、实控人胥爱民拟协议转让1100万股(占总股本5.27%)给王炳坤,转让价14.37元/股,总价1.58亿元。
2转让后胥爱民持股降至17.71%,仍为实控人;
3王炳坤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并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
4本次转让旨在降低质押风险,受让方看好公司中长期价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控制权变更。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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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脉科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胥爱民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王炳坤先生(以下简称“受 让方”)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胥爱民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 14.37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 华脉科技股份 11,000,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王炳坤先生,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158,070,000 元(以下简称“本次 协议转让”)。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胥爱民先生。本次协议转让前,胥爱民先 生持有公司 47,976,527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8%。王炳坤先生未持有 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胥爱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6,976,527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7.71%;王炳坤先生持有公司 1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27%。

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王炳坤先生 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标的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 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转让方名称胥爱民
受让方名称王炳坤
转让股份数量(股)11,000,000
转让股份比例(%)5.27
转让价格(元/股)14.37
协议转让对价(元)158,070,000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详见本公告“三、股份转让协 议的主要内容_________<br>□其他:_____________<br>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br><br>□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关 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br><br>□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br>□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__________<br>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转让前本次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胥爱民47,976,52722.9836,976,52717.71
王炳坤00.0011,000,0005.27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转让方胥爱民先生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

有利于降低质押风险;同时,受让方王炳坤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王炳坤先生 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姓名胥爱民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润发路 11 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姓名王炳坤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是 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三)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受让方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并保证支付标的股份转让 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胥爱民

乙方(受让方):王炳坤

1.标的股份转让

  • 1.1 甲方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

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 11,000,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 股本 5.27%)的所有权及其全部从属权利(该从属权利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作为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基于前述股份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利)转让 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 1.2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4.37 元/股(不低于

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为 158,070,000 元(人民币壹亿伍仟捌佰零柒万元整)。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 割日期间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 缩股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但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发生股份回购等事项 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保持不变。

2.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 2.1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 2.2 第一期款项:乙方应于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20%的股份转让价款,计 31,614,000 元(人民币叁仟壹 佰陆拾壹万肆仟元整)。

  • 2.3 第二期款项: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 80%的股份转让价款,计 126,456,000 元 (人民币壹亿贰仟陆佰肆拾伍万陆仟元整)。

  1. 交割条件 3.1 经双方协商确定,在满足以下全部交割条件后,双方可实施标的股份交

割:

  • 3.1.1 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因法定或

承诺不得转让的情况;

  • 3.1.2 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标的股份不存

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 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 3.1.3 不存在以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 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标的股份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4. 股份交割
  • 4.1 在本协议生效且目标公司完成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甲乙双方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提交 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

  • 4.2 双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且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 4.3 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

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由乙方享有。

5. 甲方的义务

  • 5.1 向乙方、上交所、中登公司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甲方提供

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完成本次交易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 5.2 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向中登公司申请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 5.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4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甲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6. 乙方的义务

  • 6.1 向甲方、上交所、中登公司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

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完成本次交易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 6.2 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向中登公司申请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 6.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6.4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1. 陈述与保证 7.1 双方保证如下:
  • 7.1.1 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

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 7.1.2 双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

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 7.1.3 双方均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

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 背或抵触。

  • 7.1.4 双方均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以办理及/或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一切手续及/或文件。 7.2 甲方保证如下:

  • 7.2.1 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2.2 甲方依法取得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取得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而

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 7.2.3 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截至本协议签

署日,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 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 7.2.4 不存在以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纠纷;

  • 7.2.5 甲方对于标的股份的权属情况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7.2.6 甲方保证不存在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可能影响或阻碍标的股份转让的

情形。 7.3 乙方保证如下:

  • 7.3.1 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按

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8. 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 8.1.1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特别约定:自标 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标的股份。

  • 9. 保密
  • 9.1 任何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

提供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之目 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以下合称“关联人员”) 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 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 9.2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通过合法方式被接收 方知悉;
  • (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 (4)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披露;
  • (5)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
  • 9.3 本条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上述保密

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10. 违约责任

  • 10.1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与保证,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及因争议纠纷而产生的合 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

  • 10.2 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

日应当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另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1%的违约金。

  • 10.3 如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上交所申请本次交易的确认文件,经催告

后仍不予改正且逾期超过 1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应向守约

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1%的违约金。

  • 10.4 如一方单方面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每逾

期一日,违约方应按乙方已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应另向守约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 转让价款 1%的违约金。

  • 10.5 若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款项扣除乙方应

支付的违约金(如有)或加上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如有),向乙方退还剩余款 项。

11. 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解除

  • 11.1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 11.2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11.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

权利或义务。

  • 11.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标的股份。

五、其他

(一)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就本 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 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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