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105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 在审理中;部分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新增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约 57,988.3388 万元人民币(包含一 审判决暂不涉及上市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案件)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 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 序 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仲裁 类型 | 收到相关材 料的时间 | 诉讼、仲裁 涉及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1 | 山东丰瑞实业有限 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买方) | 买卖合同纠 纷 | 2026/8/17 | 5,124.272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2 | 山东丰瑞实业有限 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买方) | 买卖合同纠 纷 | 2026/8/17 | 4,552.877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 | 山东丰瑞实业有限 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买方) | 买卖合同纠 纷 | 2026/8/17 | 5,084.317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 | 山东丰瑞实业有限 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买方) | 买卖合同纠 纷 | 2026/8/17 | 5,576.326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5 | 广西自贸区钦州港 片区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 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 确认合同无 效纠纷 | 2026/8/19 | 7,491.0721 | 一审判决暂不涉及深圳 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 服务有限公司 |
| 6 | 郑州航空港区兴瑞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 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6/8/20 | 6,405.4840 | 审理中 |
|---|---|---|---|---|---|---|
| 7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2026/8/24 | 0.534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8 | 莆田市兴通国际船 务代理有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 货运代理合 同纠纷 | 2026/8/31 | 7.391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9 | 自然人 |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 司 | 仲裁 | 2026/9/1 | 4.246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0 |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中心支行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借款人)、河南 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共 同还款人)、瑞茂通(保 证人)、郑州嘉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 被起诉) | 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 | 2026/9/2 | 4,414.24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 | 烟台牟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 |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 司、瑞茂通(作为股东被 起诉) | 买卖合同纠 纷 | 2026/9/7 | 19,327.572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合计 | 57,988.3388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执 行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1,097,959.638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36.26%(包含已撤诉案件、公司及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案件,以及一 审判决暂不涉及上市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一审 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 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 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 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 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9 日
附表: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执行及进展情况表
| 序 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 | 诉讼/仲裁 类型 | 诉讼/仲裁/ 执行涉及金 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 1 | 天津市顺鑫供应 链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4,027.2232 | 执行阶段 |
| 2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那曲瑞昌 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4,579.688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 17420.1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1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2 日 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219.5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 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5992.6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9 月 3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 金 10208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9 月 16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 18% 计收利息);<br>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 16951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为 297284.17 元,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 年 11 月 4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br>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律师费 22709 元;<br>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 35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那曲瑞昌煤 炭运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000 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在 35000 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6、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2550 万股、50 万股、800 万股、1172 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 10251 万元、219.5 万元、3616.32 万元、5319.8252 万 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追偿;<br>7、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上海豫辉投<br> |
|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0 万股、2100 万股、860 万股股 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 7488.592 万元、9492.84 万元、3903.626 万元为限优先 受偿;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6089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诉讼费负担限额以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限)。 | |||||
|---|---|---|---|---|---|
| 3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9,159.7306 | 二审审理中 |
| 4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1,076.682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 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 209000000 元及利息 676637. 5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 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3、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90183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负担。<br> |
| 5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3,482.3143 | 二审审理中 |
| 6 |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周口分行 |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5,645.494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 口分行借款本金 252681560.8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6 年 7 月 2 日利息为 2461561.4 元;自 2026 年 7 月 3 日起,按案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br>2、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周口市沈丘县槐<br> |
| 店回族镇产业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 00001689 号、豫(2023)沈丘县不动产权第 00001690 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24)沈丘县 不动产权第 00013325 号至 00013339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 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br><br>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编号:5000046541960000014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 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br>4、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瑞茂通 粮油有限公司 100%股权【登记编号:(沈)登记设字(2024)年第 1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br>5、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各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追偿。<br>6、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06827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 被告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 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巫梦锋、王海霞共同负担。<br> | |||||
|---|---|---|---|---|---|
| 7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2,782.080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 1976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7612.5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4 月 25 日 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614.6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 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6657.9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本金 4875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 18% 计收利息);<br>2、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 29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为 223 06.95 元,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 年 11 月 5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br>3、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律师费 18600 元;<br>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 30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 |
|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1750 万股、140 万股、1600 万股、130 0 万股、781 万股,共计 5571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分别以 7647.5 万元、614.6 万元、71 22.08 万元、5837 万元、2967.8 万元为限。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预交的案件 受理费 2162918 元、保全费 10000 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17489 3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退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多交的案件受理费 988025 元、保 全费 5000 元。<br> | |||||
|---|---|---|---|---|---|
| 8 | 郑州新发展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977.6864 | 审理中 |
| 9 | 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 股东被追加为被告)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715.7875 | 审理中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北仑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4,547.3513 |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 下义务:<br><br>1、履行(2025)浙 0206 民初 1867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人民币 45093750 元及利息,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br>2、负担案件受理费 267269 元,申请执行费 112493.75 元。<br> |
| 11 | 自然人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仲裁 | 31.0100 | 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71220.15 元; 二、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度未 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21376.96 元; 三、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11 月<br><br>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工资人民币 17000 元; 四、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12 月<br>2 日差旅费报销款 502.5 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br> |
|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公司 | 7.8677 | 执行阶段 | |||
|---|---|---|---|---|---|
| 瑞茂通 | 4.3910 | 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 以再次申请执行。 | |||
| 瑞茂通 | 7.875 |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工资人民币 17500 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61250 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瑞茂通 | 22.1209 | 已撤诉 | |||
| 瑞茂通 | 9.0363 |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 7925 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78632.36 元; 三、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 2025 年 5 天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 3805.56 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茂通 | 劳动合同 纠纷 | 13.8782 | 一审判决已出、上诉阶段。一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28880.23 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工资 6783.17 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3118.7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 ||
| 12 | 山东微湖供应链 |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 买卖合同 | 99.910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
| 管理有限公司 |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作为买方股东被列为被告) | 纠纷 | 1、被告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 979407.24 元及违约金(以 979407.2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3 倍计付,但不超过 97940.72 元);<br>2、驳回原告山东微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6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9694 元。<br> | ||
|---|---|---|---|---|---|
| 13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北仑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791.709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77482885.37 元,及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以 77482885.37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 余额 19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 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br>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 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 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 间)。本案受理费 42921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34214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原告已先行垫付, 由三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 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 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 采取信用惩戒措施。<br> |
| 14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4,992.067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欠款 14,150.3 万元并支付垫款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编号 DLC01250004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730.7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5 信 用证项下垫款 120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46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5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9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5 信用证项下垫款 1214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6 信用证项下垫款 655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 |
| 号 DLC012500057 信用证项下垫款 1339.8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8 信用证项下垫款 1169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59 信用证项下垫款 2870 万元的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算;编号 DLC012500065 信用证项下垫款 2721.8 万元的利息 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 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计收复利);<br><br>2、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 10,693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为 110,328.62 元;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 6.33%计 算;2025 年 11 月 4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 计算);<br>3、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律师费 17,099 元;<br>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 25,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 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970 万股、1670 万股、620 万股、 2887 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 4190.4 万元、7247.8 万元、2721.8 万元、 13,104.3817 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 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6、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55,251.4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br> | |||||
|---|---|---|---|---|---|
| 15 | 新余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 请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 票据纠纷 | 6,037.510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 59,699,813.34 元及利息 328,349.04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之后按年利率 18%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r>3、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41,94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共计 346,941 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br> |
| 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 346,941 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 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 用惩戒措施。 | |||||
|---|---|---|---|---|---|
| 16 |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5,129.6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分行借款本金 25,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 25,000 万元为基数,按合同 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9 日起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5 日;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复利利率计算标准继续计算) ;<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其在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 岗街道龙岗大道与大兴路交汇处东北侧和昌拾里华府、悦府 44 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 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4、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9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诉 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州星联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中 362,153 元承担连带责任。<br> |
| 17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870.9653 | 审理中 |
| 18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194.5786 | 已撤诉 |
| 19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035.676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 149000000 元及利息(含罚 息)[暂计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利息为 567131.25 元,202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的利 息按照年利率 6.525%计算,2026 年 1 月 11 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787 5%计算];<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瑞供应<br> |
| 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89636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 张广辉负担。 | |||||
|---|---|---|---|---|---|
| 20 | 广州辉和贸易有 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971.666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签订的编 号为 ZZJR-hhny-20250925 的《煤炭供需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11 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履约 保证金 9632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9632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起计算至保 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9662.26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4,593.987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 编号为 ZZJR-GZHH-20251015 的《煤炭供需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11 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货款 41890000 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期 可得利益损失 3780000 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315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64872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交纳),由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8278 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21 | 江西省财通恒锦 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联营企业股东被列为被告) | 买卖合同 纠纷 | 1,679.8689 | 审理中 |
| 22 | 新余农村商业银 |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 | 金融借款 | 9,067.267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 合同纠纷 | 1、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90,000,000 元及利息 175,000.02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之后自 2025 年 12 月 6 日起按年利率 5%计算至 2027 年 12 月 13 日止,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7.5%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万永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92,67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共计 497,675 元,由被告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 497,675 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 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采取信 用惩戒措施。<br> | ||
|---|---|---|---|---|---|
| 23 | 石嘴山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川分 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3,062.289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21 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 e 信融资协议》(编号:NBC2025062700000059)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解 除;<br>2、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返还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及截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的利息 118833.33 元,合 计 30118833.33 元;<br>3、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至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之日的利息合计 306666.67 元,并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按照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川分行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一笔自 2026 年 1 月 25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 清偿之日、第二笔自 2026 年 1 月 29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第三笔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清偿之日);<br>4、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 1923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负担。<br> |
| 24 | 郑州新发展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 被列为被告) | 保理合同 纠纷 | 651.669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6468895.1 元及利息(以 6468895.1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 40%计算); 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融资款本金 4500000 元及利息、罚息(以保理融资款 4500000 元为基数,利息自 2025 年 8 月 2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2 日按照年利率 11%计算;罚息自 2026 年 2 月 2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年利率 12%计算); 三、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另一 方在本案中对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还款责任相应免除;本判决第一项原告郑州 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 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 四、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21587 元、律师费 87765 元; 五、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 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七、驳回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164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16644 元,由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268844 元,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7800 元。 |
|---|---|---|---|---|---|
| 25 | 广州南沙海港贸 易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买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68,079.084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347922632.66 元及违约金(其中 25028613.80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其余 322894018.86 元自 2026 年 3 月 6 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328882599.05 元及违约金(其中 27146985.85 元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其余 301735613.20 元自 2026 年 3 月 6 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 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 四、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 |
| 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 40000 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 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 40000 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3225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837257 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51649 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 1791394 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694214 元。 | |||||
|---|---|---|---|---|---|
| 26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050.9888 | 审理中 |
| 27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2,543.411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货款 253412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534125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5724 元,减半收取计 87862 元, 由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
| 28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7,984.6766 | 审理中 |
| 29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031.5203 | 审理中 |
| 30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613.90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货款 6105515 元;<br>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之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 计 50%计算);<br>3、驳回原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br> |
| 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 28575 元,由天津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 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 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保全费 5000 元,由天津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
| 31 | 石嘴山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川分 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4,050.837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 e 信融资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解除;<br>2、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款项 40000000 元、利息 158444.44 元(截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合计 4 0158444.44 元;<br>3、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至每笔应收账款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合计 107333.52 元,并分别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 违约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 约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 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br>4、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 242592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 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 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 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 措施。<br> |
| 32 | 成都蓉欧瑞易实 业有限公司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 纠纷 | 7,102.4042 | 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 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 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 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33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 | ①劳动合 同纠纷; ②确认劳 | 22.3034 | ①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工资 13050 元; |
| 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郑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动关系纠 纷 |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共计 2 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2543.21 元;<br>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7430.65 元;<br>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br><br><br>②已撤诉。 | |||
|---|---|---|---|---|---|
| 34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①劳动合 同纠纷; ②确认劳 动关系纠 纷 | 15.5915 | ①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工资 10325 元;<br>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513.06 元;<br>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5066.48 元;<br>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br><br><br>②已撤诉。<br> |
| 35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5,834.178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6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9,100.691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7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8,719.030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8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5,672.431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9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9,761.719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0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7,702.3600 | 已撤诉 |
| 41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5,758.007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2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8,105.6316 | 已撤诉 |
|---|---|---|---|---|---|
| 43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250.4539 | 收到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以下执行案款汇入指定账户:执行标的 2477 365.35 元,执行费 27173.65 元。 |
| 44 | 江苏港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92.7091 | 已撤诉 |
| 45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653.1136 | 民事调解书已出,具体内容如下: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7 年 4 月 1 日前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东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 152954051.94 元、利息 3037348.75 元、罚息 10334.39 元(截至 2 026 年 3 月 3 日)及自 2026 年 3 月 4 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 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 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 1048802 元,减半收取 52440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7 年 4 月 1 日前支付给原告宁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
| 46 | 辽宁源通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 | 仲裁 | 23.3507 | 裁决如下:<br><br>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 216453.85 元;<br>2、被申请人以 216453.85 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 5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的利息为 53.37 元;<br>3、本案仲裁费 17000 元(含仲裁员报酬 12000 元、机构费用 5000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 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 17000 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 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br> |
| 47 | 洛阳产融集团有 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嘉瑞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 | 已撤诉 |
| 48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982.980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信用证垫款 29609958.33 元,并支付以 29609958.33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2 月 13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的罚息;<br>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br> |
| 分行律师费 30000 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对上述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9850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负担。 | |||||
|---|---|---|---|---|---|
| 49 | 李某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清算 责任纠纷 | 788.48 | 已撤诉 |
| 50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18.06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 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7978.72 元、经济补偿金 137830.55 元、未休年假工资 32261.28 元;<br>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br>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2564 元,以上共计 2574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 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br> |
| 51 |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泰州分行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723.179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 分行偿还截止 2025 年 12 月 30 日的借款本金 36616875.50 元和利息 277341.94 元、罚息 85134.24 元、复利 644.94 元及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 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 20000 元; 二、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 后可向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27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2200 元,由原告负担 400 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31800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
| 52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信用证融 资纠纷 | 3,022.616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 3000 万元、罚息 33750 元,并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
| 率 4.5%支付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br><br>2、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汇票 号为 630249103926520250623001339211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1969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公告费 450 元,由被告宁夏宁 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br> | |||||
|---|---|---|---|---|---|
| 53 | 自然人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茂通、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15.998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工资 12815 元;<br>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4734.13 元;<br>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42431.67 元;<br>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 2 元(已交纳), 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br> |
| 54 | 山西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太原新建 南路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融 资纠纷 | 9,054.906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信用证垫款 90000000 元;<br>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逾期利息(以 9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 利率 18%计算);<br>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律师费 48000 元;<br>4、被告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 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 9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 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 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 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案件受理费 4958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0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 55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5.954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2,000,000 元;<br>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内利息 18,983.33 元、复利 26 元及以 2,018,983.33 元为基 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逾期利息;<br>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律师费 12,500 元;<br>4、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可与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以和略电子商务(上 海)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号为 2024SR0910889 的“易煤阳光采招管理系统 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折 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和略电子 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br>5、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 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035.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28,035.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br> |
| 56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10.665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3,000,000 元; |
| 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的期内利息 57,550.59 元、复利 507.51 元及以 3,057,550.59 元为 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br>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律师费 12,500 元;<br>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098.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36,098.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br> | |||||
|---|---|---|---|---|---|
| 57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 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 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劳 动关系纠 纷 | 61.6790 | ①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00951.76 元;<br>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2 月工资差额 7326.26 元;<br>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8501.53 元;<br>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 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br><br><br>②该自然人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该诉讼在审理中。<br> |
| 58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6,046.4812 | 审理中 |
| 59 | 渤海远洋(河 北)运输有限公 司 | 瑞茂通(保证人) | 保证合同 纠纷 | 51,852.280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60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8.994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5595 元;<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经济补偿金 71960.68 元;<br>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10827.94 元;<br>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1549 元,由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瑞茂通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被告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br> |
| 61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512.423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借款本金 5,000,000 元;<br>2、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期内利息 46,899.99 元、复利 64.15 元及以 5,046,899.99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5.025%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br>3、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律师费 25,000 元;<br>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 1,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267.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52,267.48 元,由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 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 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br> |
|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 |||||
|---|---|---|---|---|---|
| 62 | 自然人 |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52.2487 | 一审判决不涉及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
| 63 | 陕西榆林能源集 团榆神煤电有限 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0.2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 电有限公司交付“BASICSTAR”轮和“KIRANEURASIA”轮装船提单、卸货港海关放行单和进口煤炭放 行声明。 二、驳回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0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负担。 |
| 64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8.847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工资 6896.24 元;<br>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5707 元;<br>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5858.64 元;<br>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br> |
| 65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13.470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工资 11261 元、经济补偿金 108065.78 元、未休年假工 资 13249.44 元;<br>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2116 元,以上共计 2126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 负担。<br> |
| 66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6.828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 2025 年 11 月工资 6544.24 元、经济补偿 49093.33 元、未休年假工资 11491.02 元;<br><br>2、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br>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保全费 1150 元,以上共计 116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数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br> | |||||
|---|---|---|---|---|---|
| 67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 合同纠纷 | 1,888.660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东支行支付垫款 18737954.8 元,截止垫付之日的利息 9368.98 元,并以 18737954.8 元为基 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 2026 年 2 月 3 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 6500 万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42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 由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 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 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 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br> |
| 68 | 浙江萧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上支行 | 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31.563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上支行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并支付期内利息 242813.91 元和复利 1542.1 元,及自 2026 年 2 月 26 日起以本金 2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8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 242813.91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6.825%计算的复利;<br>2、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有权对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 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 188 号美泰美商业广场 101、102、103、106、124、126、127、1 28、129、130、131、132 室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8031327、8031328、 8031329、8031330、8031334、8031335、8031336、8031337、8031338、8031339、8031340、80313 41 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融资额 2820000 元、4270 000 元、1950000 元、4500000 元、640000 元、900000 元、940000 元、560000 元、560000 元、102 0000 元、640000 元、1200000 元合计 20000000 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按 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br>3、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融资 额 20000000 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r>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2562 元,减半收取 71281 元,由 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 |||||
|---|---|---|---|---|---|
| 69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9,049.1374 | 审理中 |
| 70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9,748.6560 | 审理中 |
| 71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1,009.270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银川宁东支行支付垫款 1000 万元,利息 46666.67 元,合计 10046666.67 元,并以 1000 万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6%计算,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20 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 1 亿元内、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最高限 额 2 亿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r>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10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 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负担。<br> |
| 72 | 广州南沙海港贸 易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130.3090 | 审理中 |
| 73 | 松阳县华顺交通 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作为股东被起诉) | 买卖合同 纠纷 | 3,562.8441 | 审理中 |
| 74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9,145.942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90000000 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1205514.72 元,本息合计 91205514.72 元;以借款 9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9%计算,支付 2025 年 12 月 22 日至借款 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8914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br> |
| 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 |||||
|---|---|---|---|---|---|
| 75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 合同纠纷 | 2,042.717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东支行支付垫款 20268841.66 元,截止垫付之日的利息 10134.42 元,并以 20268841.66 元 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自 2026 年 2 月 25 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 6500 万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r>3、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3194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 由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 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 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 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br> |
| 76 | 日照新东港物产 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 | 审理中 |
| 77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52.593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 513903.8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939.03 元,财产保全费 3089.52 元,合计 12028.55 元,由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78 | 广西自贸区钦州 港片区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662.0220 | 一审判决不涉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 79 | 日照新东港物产 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试用买卖 合同纠纷 | 0.0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日照新东港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签 订的编号为 RZXDG-TJRMT-EM23-59 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 80 | 渤海远洋(河 北)运输有限公 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 仲裁 | 196 | 审理中 |
| 81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20.627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工资 11386.99 元 (税后);<br><br>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370 8.62 元;<br>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91173.55 元;<br>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br> | |||||
|---|---|---|---|---|---|
| 82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7.389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 工资 9478.39 元(税后);<br>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 休年休假工资 2113.79 元;<br>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2290.95 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br> |
| 83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012.639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84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34.8526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期间工资 19376 元;<br>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4 年年度及 2025 年度未休年假工资 16742 元;<br>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12398 元;<br> |
|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 85 | 自然人 |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30.5536 | 审理中 |
| 86 | 自然人 | 瑞茂通、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4.584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25 年 11 月份工 资 7873 元、经济补偿金 35188.62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2311.24 元;<br>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878.46 元,由原告王灿良负担 414.16 元,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464.3 元。<br> |
| 87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纠纷 | 82.0969 | 审理中 |
| 88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5,655.27 | 已撤诉 |
| 89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42.292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 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 418964.2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7912.29 元,减半收取计 3956.145 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 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可予以强制执行。 |
| 90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0,114.7278 | 审理中 |
| 91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4,961.3335 | 一审判决不涉及瑞茂通 |
| 92 | 自然人 |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公司 | 劳动争议 | 10.512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工资 11000 元;<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80432.94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2102.76 元;<br> |
|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保全费 1582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
| 93 | 自然人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 司、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7.058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 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 9774.52 元、经济补偿金 49895 元、应休 未休年假工资 9749.60 元;<br>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保全费 1163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 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br> |
| 94 | 恒丰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6,386.1928 | 审理中 |
| 95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5.010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 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 5172.28 元、经济补偿金 43961.32 元;<br>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保全费 962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 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br> |
| 96 | 丹东华孚鸭绿江 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763 | 审理中 |
| 97 | 南昌市红鹄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人) | 股权转让 纠纷 | 23,876.7 | 审理中 |
| 98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买卖合同 纠纷 | 10,555.772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99 | 广西自贸区钦州 港片区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2,752.292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286TWGJ75)无效。案件受理费 179255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0 | 确认合同 | 2,202.3596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
| 无效纠纷 |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9TWGJ85)无效。 案件受理费 151695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 101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5,976.213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IKT-23312TWGJ87)无效。 案件受理费 340324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102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100.359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V-ZMKT-23313TWGJ89)无效。 案件受理费 246509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103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701.799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5TWGJ88)无效。 案件受理费 123804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104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5,396.973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3TWGJ84)无效。 案件受理费 311295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105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801.030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1TWGJ86)无效。 案件受理费 231678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106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756.893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1TWGJ76)无效。 案件受理费 279309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107 | 确认合同 | 3,322.161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
| 无效纠纷 |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6TWGJ90)无效。 案件受理费 207727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 108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237.50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2TWGJ79)无效。 案件受理费 203501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109 | 广西钦保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898.818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QBGM-EM2352-TWGJ64)无效。 案件受理费 286368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10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2,811.193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编号为 TW-QBGM-23241-TWGJ66 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 费 585872 元,公告费 400 元,由被告河南铁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 111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3.483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 支付经济赔偿金 33072.55 元;<br>2、被告(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 支付年假工资 1737.8 元;<br>3、被告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br>4、驳回原告(并案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br>5、驳回并案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6)豫 0191 民初 7746 号案件受理费 10 元, 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26)豫 0191 民初 15224 号案件受理费 10 元, 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br> |
| 112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6.2846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 9500 元;<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49900 元;<br> |
|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3441.36 元;<br>4、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 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r>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 担。<br> | |||||
|---|---|---|---|---|---|
| 113 | 自然人 | 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64.354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4 | 中国台州外轮代 理有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追加为 共同被告) | 海上货运 代理合同 纠纷 | 8.7506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 限公司偿付费用 86516 元及利息(以 86516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计算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br>2、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 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81 元,减半收取计 990.5 元,由 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 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 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 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br> |
| 1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11,193.668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分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编号:ZZ1940520240075)、(合同编号:ZZ1940520250006)项 下垫付本金 99737500 元,罚息 11595718.75 元(暂计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 18%计算;<br>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 永兴、苗春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 兴、苗春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br> |
| 追偿;<br><br>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苗春燕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邢庄南街 1 号院 6 号 楼 3 单元 27 层 2702 号的房产、被告刘轶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内环路 2 号 4 层 403 号 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 706.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br>4、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45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 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刘轶承担诉讼费 598466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退回原告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47434 元。<br> | |||||
|---|---|---|---|---|---|
| 116 | 徐州能泰物资贸 易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174.210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7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 (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63.88 | 已撤诉 |
| 118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382.026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垫款本金 734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73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自 2026 年 7 月 2 3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br>2、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 行支付律师费 6437 元;<br>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4、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以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上海豫 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br>5、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08,83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 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br> |
| 119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买卖合同 纠纷 | 13,199.36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0 | 湖南华菱资源贸 易有限公司 | 瑞茂通(被追加为第三人) | / | / | 审理中 |
| 121 | 郑煤机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 保理合同 纠纷 | 4,755.25 | 审理中 |
|---|---|---|---|---|---|
| 122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 | 劳动争议 | 0.436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 工资 4358 元;<br>2、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 赔偿金 32979.73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299.69 元;<br>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br>4、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br>5、驳回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预交受理 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负担,自然人预交受理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 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 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br> |
| 123 |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瑞茂通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0,01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4 | 大连亚腾煤炭有 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仲裁 | 44.808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5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 海上、通 海水域货 物运输合 同纠纷 | 2,059.314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将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本案第三 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
| 126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被 起诉) | 买卖合同 纠纷 | 5,655.265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7 | 北京和通天下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瑞茂通 | 仲裁 | 18,482.95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8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63.896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9 | 烟台正大鑫建园 区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 1,006.514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130 | 江苏港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1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31.852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 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 315505.2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6032.58 元,减半收取 3016.29 元,由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132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 | 劳动争议 | 4.4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3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纠纷 | 9.2397 | 仲裁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 |
| 134 | 华远陆港国际供 应链管理(山 西)有限公司 |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 / | 13,75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5 | 湖北商贸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2,200.2470 | 审理中 |
| 136 | 湖北商贸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2,342.64 | 审理中 |
| 137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 | 劳动争议 | 4.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8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北仑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 (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6,284.825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br><br>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20801821.45 元,及自 2026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 20801821.4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br>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19498672.91 元,及自 2026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 19498672.9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br>3、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22193489.50 元,及自 2026 年 4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 22193489.5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br>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 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向付款义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 000 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br>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 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 354270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 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 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 |||||
|---|---|---|---|---|---|
| 139 | 海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琼中支行 | 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2,520.726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0 | 海南华菱资源有 限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9,073.5951 | 审理中 |
| 141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4,161.701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2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4,767.577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3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2.083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 司支付检测服务费 20520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 313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
| 144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 | 审理中 |
| 145 | 中国台州外轮代 理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海上货运 代理合同 纠纷 | 9.057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台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偿付费用 89558.4 元及利息(以 89558.4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3 月 19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39 元,减半收取计 1019.5 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 (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 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 施。 |
| 146 | 湖南华菱资源贸 易有限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25,556.273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7 | 中油北斗(陕 |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 买卖合同 | 21,26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西)科技能源有 限公司 | 纠纷 | ||||
|---|---|---|---|---|---|
| 148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572.017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49 | 郑州新发展产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作为股东被起诉) |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 4,676.40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50 | 天津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丽中心支行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保理合同 纠纷 | 4,112.6770 | 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br><br>1、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支付应收账款 40000000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的利息 496000 元,截至 2 026 年 2 月 28 日罚息 496000 元、复利 6150.4 元,并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以编号为 90108J002-12 02500045001 的《最高额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继续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br>2、在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的,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br>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3620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br> |
| 151 |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瑞茂 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006.4814 | 审理中 |
| 152 | 江苏港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瑞茂通(被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4,558.357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53 | 自然人 | 瑞茂通 | 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 | 11.046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54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 | 4.6116 | 审理中 |
| 155 | 华远陆港国际供 应链管理(山西) 有限公司 |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买方)、瑞 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6,776.257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56 | 山东微湖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50 | 审理中 |
|---|---|---|---|---|---|
| 157 | 天津滨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4,251.214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58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2,910.576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59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9.148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60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4.5509 | 一审判决不涉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161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瑞茂通 | 买卖合同 纠纷 | 3,408.682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62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瑞茂通 | 买卖合同 纠纷 | 3,198.762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63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88.869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64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3,618.148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65 | 莆田市兴通国际 船务代理有限公 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货运代理 合同纠纷 | 2.484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66 | 松阳县华顺交通 投资有限公司 |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 买卖合同 纠纷 | 9,776.1959 | 审理中 |
| 合计 | 1,039,971.2 996 | / |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