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摘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6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13 四、发起人和股东......................................................................................................15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六、发行人的业务......................................................................................................19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0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6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7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9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40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5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7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0 十七、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4 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4 十九、结论意见..........................................................................................................57 第三节 签署页 ...........................................................................................................58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发行人/股份公司/公司 | 指 |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 - |
| 龙磁有限 | 指 | 安徽龙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 龙磁新能源 | 指 | 安徽龙磁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 |
| 合肥新能源 | 指 | 合肥龙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六安新能源 | 指 | 六安龙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龙磁储能 | 指 | 金寨龙磁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 |
| 龙磁模具 | 指 | 安徽龙磁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 - |
| 龙磁新材料 | 指 | 安徽龙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
| 龙磁精密 | 指 | 安徽龙磁精密器件有限公司 | - |
| 龙磁金属 | 指 | 安徽龙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
| 将军磁业 | 指 | 安徽金寨将军磁业有限公司 | - |
| 龙磁贸易 | 指 | 上海龙磁贸易有限公司 | - |
| 上海龙磁 | 指 | 上海龙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 上海恩沃 | 指 | 恩沃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
| 上海恩沃合肥分公司 | 指 | 恩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研发分公司 | - |
| 浙江恩沃 | 指 | 浙江恩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安徽恩沃 | 指 | 安徽恩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越南龙磁 | 指 | 龙磁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 - |
| 德国金龙 | 指 | 德国金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 日本龙磁 | 指 | 龙磁日本株式会社 | - |
| 泰国龙磁 | 指 | 龙磁(泰国)有限责任公司 | - |
| 新加坡龙磁 | 指 | 龙磁新加坡发展有限公司 | - |
| 玉颉创投 | 指 | 金华市玉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金钰投资 | 指 | 共青城金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徽商银行 | 指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大地熊 | 指 |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亚泰环境 | 指 | 安徽亚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
|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 《公司章程》 | 指 |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
|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 |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 |||
|---|---|---|---|
| 《审计报告》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1-423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481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 [2026]1-685 号《审计报告》 | - |
| 财务报表 | 指 | 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份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
| 《定期报告》 | 指 | 发行人《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5 年 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 | - |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1-109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6]1-686 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 - |
| 《专项审计说明》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1-424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 明》、天健审[2025]1-1093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和天健审[2026]1-687 号《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 - |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 本所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 |
| 报告期 | 指 |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6 月 | - |
| 越南 | 指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 |
| 德国 | 指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 - |
| 日本 | 指 | 日本国 | - |
| 泰国 | 指 | 泰王国 | - |
| 新加坡 | 指 | 新加坡共和国 | -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 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就包 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若干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原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原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全套工商档案;
- 2、发行人最新营业执照;
-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4、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20]742 号《关于核准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5、深交所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 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对 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目前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671403J),注册资本为 11,924.7540 万元,住 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熊永宏;经营范围:磁性 材料系列产品、直流电机及部件系列产品、扬声器系列产品以及相关电子产品的 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龙磁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2007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领取了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400000001627)。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维持发行人存续所必需的批准文件等合法有效, 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亦不存 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20]742 号《关 于核准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和深交所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 公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1,7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 2020 年 5 月2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为“龙磁科技”,证券代码为“30083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深交所 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于本次发行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
- 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3、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4、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 5、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和合规证明;
- 6、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7、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8、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9、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 10、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1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子公司出具的声明;
- 13、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
- 14、《募集说明书》;
- 1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自然人和发行
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 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最近三年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以及发行 人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访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 关访谈笔录。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发行人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最近三年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采 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访谈的方式进行了查 验,并制作了相关访谈笔录。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深交所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1、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 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 2、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 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确保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票 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 3、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 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
和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和合规证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 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 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出具的声 明、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 2、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和
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行人非金融类企业,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 3、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本 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及其他必须明确的 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议案内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已结合发行人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本次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已包括本次发行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本次发行对 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内容。公司股东会已 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 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 体事宜的授权和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 4、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现场见证,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已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相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已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 5、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 规定。
- 6、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
- 7、根据发行人发布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和《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发行
人发布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 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
- 2、《专项审计说明》;
- 3、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
- 5、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会议决议公告;
- 6、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7、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8、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9、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 10、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 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募集
说明书》中关于公司主营业务基本情况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磁性 材料与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调查,发行人拥
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 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 的产品,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相关内 容。
- 2、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具备独立完整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
体系及相关资产,合法拥有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域名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各项资产不存在产权权属纠纷。具体情 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相关内容。
- 3、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专项审计说明》和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 1、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
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公 司的股东提名董事、时任监事和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不存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干预公司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目前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
- 2、根据发行人和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建立健
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的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 部门之间不存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不存在股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的情况。
-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完全分开,不存
在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况。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结果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
-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十三、发行人的税务”的相关内容。
-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
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
四、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熊永宏和熊咏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其填写的《关联自
然人情况尽职调查问卷》;
- 2、中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
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
- 3、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
冻结明细表》;
-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情况说明;
- 6、发行人全套工商资料;
- 7、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公告。 上述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自然人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
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 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 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股东
- 1、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
据表》,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其持有的股份及占总股本 的比例依次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
|---|---|---|---|---|
| 1 | 29.24 | 34,865,240 | - | |
| 2 | 9.97 | 11,893,700 | - | |
| 3 | 3.14 | 3,740,000 | - | |
| 4 | 1.93 | 2,298,870 | - | |
| 5 | 1.55 | 1,854,190 | - | |
| 6 | 1.14 | 1,360,000 | - | |
| 7 | 0.95 | 1,132,000 | - | |
| 8 | 0.94 | 1,115,297 | - | |
| 9 | 0.87 | 1,041,300 | - | |
| 10 | 0.87 | 1,039,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
据表》,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持有的股份
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依次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
|---|---|---|---|---|
| 1 | 29.24 | 34,865,240 | - | |
| 2 | 9.97 | 11,893,700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上述 5%以上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填写的《关联自然人情况尽职调查问卷》 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股东的资格,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熊永宏与熊咏鸽为兄弟关系,熊永宏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熊咏鸽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熊永宏与熊咏鸽合并 通过直接方式持有超过发行人 39%的股权,报告期内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证券质押 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熊永宏持有的发 行人 460 万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或者股东之间就股权设置和出资事宜不存在 法律瑕疵。
(五)股权激励计划
- 1、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事项外,2024 年 9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含),不高于 4,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32.0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截至 2025 年 2 月 17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683,600 股,占公司当时 总股本的 1.41%。
- 2、2026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81.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2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 3、2026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 2026 年 9 月 4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 81.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2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部分涉及的文件;
-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的全套工商档案;
-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
- 4、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
冻结明细表》;
- 5、发行人回购减持股份相关公告。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自然人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
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本 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 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出 具的声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和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 的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止,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发起人和股东”披露的质押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瑕疵。
(三)减持公司股份
- 1、2024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时间区 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805,27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50%。
- 2、2026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 2 月 2 日披露的《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之回购股份的用途约定,同 意公司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实施期 限为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 2026 年 4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减持窗口期除外),减持数量不超 过 1,805,27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1%),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
- 3、根据发行人 2026 年 9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已回购股
份进展的公告》,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已回购股 份 1,19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9979%,成交金额 162,598,141.20 元(不含交易费用),符合公司既定的减持计划。
六、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 3、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
- 4、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 5、发行人境外经营主体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登记资料;
- 6、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7、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8、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9、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 10、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出具或 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 了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 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载,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磁性材料系列产品、直流电机及部件系列产品、扬声器系列产品以及相 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 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或本 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 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来料加工 和“三来一补”业务”。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磁性材料与器件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或者备案的经营范 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许可、备案。
(二)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设立了 5 家子(孙)公司。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 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
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 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发行人上述 5 家子(孙)公司,均系符合设立地所在国法律有效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公司,其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磁性材料与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稳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
- 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041,033,278.77 元、
- 1,135,991,763.40 元、1,250,043,292.85 元和 689,666,090.56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的 97.27%、97.08%、96.96%和 95.8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 范围内开展经营,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章程及修订案;
- 2、发行人境内关联方的相关工商资料和网络查询资料;
- 3、关联自然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4、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和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决议;
- 5、发行人历次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 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
- 8、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9、发行人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
- 10、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1、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2、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 13、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 14、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5、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 16、本节所涉关联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易凭证、情况说明;
- 17、大地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关联方、发行 人及其股东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 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 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
|---|---|---|---|
| 1 | 熊永宏持股 80%,担任董事长;熊咏鸽持股 20%, 担任董事;熊永宏之妻弟王磊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 - | |
| 2 | 泰国龙磁分支机构 | - | |
| 3 | 上海恩沃持股 100% | - | |
| 4 | 左毅持股 50%,担任董事兼总经理;亚泰环境持 股 30%,合肥广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0%, | - | |
| 5 | 上海恩沃分支机构,已于 2026 年 4 月注销 | - | |
| 6 | 大地熊(包头)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已 于 2026 年 1 月注销 | - | |
| 7 | 亚泰环境持股 51.44%,已于 2026 年 2 月注销 | - | |
| - | - | ||
| --- | - | - |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根据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6 年 1-6 月 | |
|---|---|---|---|
| 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机器设备 | 1,150,442.48 | - |
| 合计 | 1,150,442.48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向关联方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磁性材料检测 设备,主要用于公司磁性材料质量检测,降低人工检测成本,提高成品良率,契 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具有合理商业背景。根据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 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向公司销售的检测设备具有定制化特征,交易定价采用 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6 年 1-6 月 | |
|---|---|---|---|
| 大地熊 | 模具 | 782,672.56 | - |
| 大地熊(庐江)磁塑科技有限公司 | 模具 | 108,938.05 | - |
| 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电力 | 55,964.13 | - |
| 合计 | 947,574.74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向大地熊及其子公司大地熊(庐江)磁塑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模具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子公司龙磁模具向大地熊及其子公司销售模具,主要系龙
磁模具结合公司多年的磁性材料生产经验,在磁性材料模具领域形成了独特的技 术壁垒。大地熊及其子公司向龙磁模具采购模具,主要用于其产品的研发及生产, 具有合理商业背景。交易定价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
② 向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电力 补充事项期间龙磁新能源将其拥有的一处厂房租赁给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 限公司,该厂房主要由龙磁新能源自建的光伏电站供电,双方结合国网电价、租 赁厂房情况并参考承租方与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协商确定结算电价 1.1 元/千瓦 时,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
(3)关联方租赁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元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2026 年 1-6 月 | |
|---|---|---|---|
| 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出租厂房 | 883,618.32 | - |
| 合计 | 883,618.32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事项期间龙磁新能源将其拥有的一处厂房租赁给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 限公司,租赁价格为18元/㎡/月,系根据租赁房屋基础状况结合市场价格确定。 根据58同城公布的上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同类厂房租赁价格,日租价格为 0.33-0.77元/㎡,即月租价格为9.9-23.1元/㎡/月,与公司关联租赁价格不存在较大 差异,交易定价具备公允性。
(4)关联方担保
单位:元
| 2026 年 6 月末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 | 担保债权确定期间(起、止) | - | |
| 熊咏鸽 | 上海恩沃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br><br> | 7,000,000.00 | 2025/11 | 2026/11 | - |
| 熊咏鸽 | 龙磁精密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庐江县支行<br><br> | 5,000,000.00 | 2025/11 | 2026/11 | - |
| 熊咏鸽 | 龙磁精密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br><br> | 9,900,000.00 | 2025/6 | 2026/7 | - |
| 熊永宏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br><br> | 70,500,000.00 | 2023/8 | 2030/8 | - |
| 熊永宏 | 龙磁新能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br><br> | 10,621,120.52 | 2023/4 | 2028/4 | - |
| 熊永宏 | 龙磁新能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br><br> | 8,907,540.00 | 2023/4 | 2028/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无偿为发 行人的银行授信、借款提供担保,系为发行人筹资提供的合理增信措施,具有必 要性与合理性。
-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6 月 | |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619.965 | - |
| - | - | |
| --- | - | - |
-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 ① 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 项目名称<br><br> | 关联方 | 2026 年 6 月末账面余额 |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
| 应收账款 | 大地熊 | 536,100.00 | 16,083.00 | - |
| 应收账款 | 大地熊(庐江)磁塑科技有限公司 | 122,000.00 | 3,660.00 | - |
| 应收账款 | 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7,456.15 | 223.68 | - |
| 其他应收款 | 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321,048.00 | 9,631.44 | - |
| 预付账款 | 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135,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6 年 6 月末账面余额 | |
|---|---|---|---|
| 应付账款 | 合肥峻茂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 48,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关联交易合法有效,所约定的条款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发生的关联 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对发行人或者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没有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对发行人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根据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除前条所述关联交易外,没有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并已经采
取必要的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内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关联股东或者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 已回避,审计委员会成员没有发表不同意见。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情况。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不形成竞争 关系。
(六)发行人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函》,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上述措施和承诺合法有效, 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申报文件的核查,发行人已对存在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
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续展证明、缴费凭证及其他权
属证明;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动产查册证明;
- 3、相关著作权转让合同;
-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抵押的主要财产相关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
押合同;
- 5、发行人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
- 6、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地产合同;
- 7、发行人和出租方提供的证明或情况说明;
- 8、相关土地租金支付凭证;
- 9、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0、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1、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 12、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 13、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文件分别由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发行人出具或 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
了相关影印副本。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更新情况 1、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事项外,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更新 2 处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不动产证号 | 土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取得方式 | 终止日期 | 他项权利 | 所有权人 | |
|---|---|---|---|---|---|---|---|---|
| 1 | 66,238 | 3,602.15 | 出让 | 2067/12/21 | 否 | 发行人 | - | |
| 2 | 66,238 | 3,102.11 | 出让 | 2060/1/14 | 否 | 发行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上述列表第 1 项系原皖(2018)庐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1884 号证书换发 后的新权属证书,第 2 项系原皖(2016)庐江县不动产权第 0002041 号证书换发 后的新权属证书,本次登记内容均为对共有宗地面积予以更新。
2、知识产权
-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事项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 下: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型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 方式 | 权利 期限 | 是否存在 他项权利 |
|---|---|---|---|---|---|---|---|
| 上海恩沃 | 一种具有滤波磁环的连接器 | ZL202521305894.5 | 实用新型 | 2026 年 8 月 18 日 | 申请 | 10 年 | 否 |
-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事项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4 项专利存在状态变 化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类型 | 状态 | |
|---|---|---|---|---|---|
| 1 | ZL201620918186.3 | 实用新型 | 届满终止失效 | - | |
| 2 | ZL201721193654.6 | 实用新型 | 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 - | |
| 3 | ZL201721193117.1 | 实用新型 | 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 - | |
| 4 | ZL201821831399.8 | 实用新型 | 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知识产权的审批、登记或者注册仍在有
效期内,发行人为保持拥有上述知识产权已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注册
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知识产权不存在被宣告无效或者经申请正在进行无效 宣告审查的情形。发行人未将上述知识产权许可第三方使用。
3、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抽 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资料,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 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原值为 904,161,773.63 元,净值为 550,650,936.75 元,主要 分为几个部分: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等。该等设备均由发 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4、在建工程 根据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28,876,507.45 元。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在建工程, 不存在抵押或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其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 纷。
(二)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所有权或 使用权是龙磁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承继取得以及股份公司成立后通过出让、申 请、购买和自建等方式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并实际由发行人使用,且均已取得 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财产为关联方或者其他主体控 制、占有、非经许可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均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所记载的用途使用相应的土地和房屋。
(三)根据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和发行人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 | 期末账面余额 | 期末账面价值 | 受限原因 | |
|---|---|---|---|---|---|
| 1 | 10,974,730.13 | 10,974,730.13 | 票据及信用证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应收票据 | 12,620,357.39 | 12,241,746.67 | 已背书或贴现尚未到期的未予终止确 认的商业承兑汇票<br><br> | |
|---|---|---|---|---|---|
| 3 | 固定资产 | 18,902,379.72 | 14,128,612.43 | 借款抵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时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上海恩沃、龙磁新能源的全部股权和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的 9 项专利用于银行借款质押担保。
除上述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财产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前 发行人现金流良好,公司经营稳定,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形,不存在纠 纷或者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产租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 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 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 作报告已披露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房产租赁情况如下: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坐落 | 面积(㎡) /数量 | 租赁期限 | 租金 | |
|---|---|---|---|---|---|---|---|
| 1 | 涂张雁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 二里半 6 栋 332 室 | 1 套 | 2026/8/10-2029/8/9 | 10,000 元/年 | - | |
| 2 | 严从兵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 军二路边(汤池加油站东路) | 120 | 2026/8/31-2029/8/31 | 10,000 元/年 | - | |
| 3 | 韩明兴 | 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 1101 弄 75 号 702 室 | 84 | 2026/9/3-2027/9/2 | 5,800 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已就上述房屋 租赁事宜与出租方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出租方均合法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依约履行,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行人子 公司上述承租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系因农民自建房和回迁安置房 暂未办理产权登记所致,该等房屋主要为员工宿舍用途,可替代性强。上述租赁 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所有本章节提及的重大合同;
- 2、发行人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 上述文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
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对发行人是否存 在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及发行人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访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访谈笔录。本 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 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 1、销售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与主要客户之间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金
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交付计划订单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同主体 | 客户名称 | 交易主体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 | 履行期限 | |
|---|---|---|---|---|---|---|---|
| 1 | 博泽集团(注 1) | 上海博泽电机有限 公司 | Delivery schedule | 计划总计交付约 822.13 万片磁瓦 | 2026/6-2027/11 | - | |
| 2 | 太仓博泽汽车部件 有限公司 | Delivery schedule | 计划总计交付约 1,209.90 万片磁瓦 | 2026/6-2028/2 | - | ||
| 3 | 太仓博泽驱动系统 有限公司 | Delivery schedule | 计划总计交付约 1,180.60 万片磁瓦 | 2026/6-2027/12 | - | ||
| 4 | Brose Prievidza, spol. s.r.o. | Delivery schedule | 计划总计交付约 1,478.59 万片磁瓦 | 2026/6-2027/12 | - | ||
| 5 | 法雷奥集团(注 2) | 法雷奥压缩机(长 春)有限公司 | Delivery instruction | 计划总计交付约 1,233.23 万片磁瓦 | 2026/6-2028/7 | - | |
| 6 | 常熟法雷奥汽车雨 刮系统有限公司 | Delivery instruction | 计划总计交付约 915.09 万片磁瓦 | 2026/5-2028/4 | - | ||
| 7 | Valeo Autosystemy Sp. z o.o. | Delivery instruction | 计划总计交付约 1,170.36 万片磁瓦 | 2026/6-2028/2 | - | ||
| 8 | 博世集团(注 3) | 博世汽车部件(长 沙)有限公司 | Delivery instruction | 计划总计交付约 3,393.51 万片磁瓦 | 2026/6-2028/8 | - | |
| 9 | 博世汽车部件(长 沙)有限公司 | Delivery instruction | 计划总计交付约 3,193.34 万片磁瓦 | 2026/6-2028/8 | - | ||
| 10 | 博世汽车部件(长 | Delivery | 计划总计交付约 | 2026/6-2028/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沙)有限公司 | instruction | 352.52 万片磁瓦 | |||||
|---|---|---|---|---|---|---|---|
| 11 | 发行人 | 博世汽车部件(长 沙)有限公司 | Delivery instruction | 计划总计交付约 409.34 万片磁瓦 | 2026/6-2028/8 | - | |
| 12 | 发行人 | Robert Bosch Energy and Body Systems Kft., | Delivery instruction | 计划总计交付约 489.98 万片磁瓦 | 2026/6-2028/7 | - | |
| 13 | 越南龙磁 | SEG | Starters E-Components Generators Automotive Hungary Kft., | Scheduling agreement release | 计划总计交付约 1,804.46 万片磁瓦 | 2026/6-2028/4 | - |
| 14 | 发行人 | Hanon Systems Italia Campiglione S.r.l. a s.u. | Hanon Systems Italia Campiglione S.r.I. a s.u. | Scheduling agreement release | 计划总计交付约 1453.51 万片磁瓦 | 2026/6-202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上海博泽电机有限公司、太仓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太仓博泽驱动
系统有限公司、Brose Prievidza, spol. s.r.o.为博泽集团(Brose Group)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
- 注 2:法雷奥压缩机(长春)有限公司、常熟法雷奥汽车雨刮系统有限公司、
Valeo Autosystemy Sp. z o.o.为法雷奥集团(Valeo Group)控制下的企业。
- 注 3: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Energy and Body Systems
Kft.,为博世集团(Bosch Group)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2、采购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新增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金额
达到或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主要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同主体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履行期限 | |
|---|---|---|---|---|---|---|---|
| 1 | 西南应用磁学研究所(中国电子 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br><br> | 采购合同 | 锰锌铁氧体料粉 | 212.00 万元 | 2026/3-2026/9 | - | |
| 2 | 宝钢磁业(江苏)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锰锌铁氧体料粉 | 895.50 万元 | 2026/5-2026/8 | - | |
| 3 | 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 | 工业碳酸锶销 售合同<br><br> | 工业碳酸锶 | 236.00 万元 | 2026/6-2026/7 | - | |
| 4 | 昆山志诚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中间铜棒电极、 侧边电极、中间 电极<br><br> | 238.80 万元 | 2026/6-2026/9 | - | |
| 5 | 湖北旻昊化工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碳酸锶 | 311.00 万元 | 2026/6-202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的银行融资合同如下:
- (1)2026 年 1 月 6 日,将军磁业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提交编
号为 A26010600100 号的《议付/代理议付申请书》,申请办理议付类型为无追索 权议付,申请议付金额为 3,500 万元,议付期限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至 2027 年 1 月 5 日,议付利率为固定利率。
- (2)2026 年 2 月 6 日,将军磁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编
号为兴银皖(贷款)字(2026)第 01170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为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6 日至 2027 年 2 月 5 日止,借款利 率为浮动利率,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
- (3)2026 年 2 月 10 日,龙磁新材料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行签订编号为公流贷字第 ZX26020001971574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1,65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10 日至 2027 年 2 月 9 日止,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用途为偿还农行贷款。
- (4)2026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编号
为 131C110202600015 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 2026 年 2 月 9 日至 2027 年 2 月 8 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用途为经营 周转。
2026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利率调 整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将编号为 131C110202500137 号的《借款合同》的贷款 利率执行方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利率执行方式自 2026 年 6 月 4 日起执行,此 前利息计收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5)2026 年 1 月 5 日,龙磁新材料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庐江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SX79431220260001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 为 3,0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26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24 日止。
同日,发行人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签订编号为 3401017943202612000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为上述《综合授信合 同》和编号为 794312122026000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 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3,000 万元,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4 日,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包括本 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
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 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 (6)2026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签
订编号为 34010120260002216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6,000 万元, 总借款期限为 1 年,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 (7)2026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签
订编号为 2026 年司贷字 26A092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4,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用 途为采购产品、支付材料款等。
- (8)2026 年 3 月 20 日,将军磁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
编号为 2026 年金中银抵字 02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军磁业以其所有的不 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之间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20 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 务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4,000 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 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同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编号为 2026 年金中银 保字 0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将 军磁业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20 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4,000 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同日,将军磁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编号为 2026 年金中 银借字 04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4,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
(9)202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 订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 ZHHT26000226160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 为 5,000 万元,授信期间自 2026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15 日止,授信额 度项下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国内信用证议付、开立
延期国内信用证、开立即期国内信用证、进口代收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T/T 进口押汇、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开立即期信用证、进口信 用证押汇、国内无追卖方保理-信融 e、开立远期信用证。
2026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编号 为公流贷字第 ZX26040002083307 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4 月 17 日至 2027 年 4 月 16 日止,借款利率为 固定利率,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
- (10)2026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编
号为(2026)合银信 e 融字/第 2673506BL0005 号 202600063117 的《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4 月 16 日至 2027 年 4 月 16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用途为货物贸易。
- (11)2026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
签订编号为 34010120260005701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3,000 万 元,总借款期限为 1 年,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 (12)2026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樟大道支
行签订编号为流借字第 10253202605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2,9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5 月 12 日至 2027 年 5 月 12 日,借款利率为固 定利率,借款用途为结清流借字第 102530414 号合同项下借款,继续支持公司生 产经营。
- (13)2026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樟大道支
行签订编号为流借字第 1025320260519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至 2027 年 5 月 19 日,借款利率为固 定利率,借款用途为结清流借字第 102530523 号合同项下借款,继续支持公司生 产经营。
- (14)2026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编
号为(2026)信六银最保字第 2675180A0276-a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发行人 为将军磁业履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之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债权本金为 3,000 万元,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5 月 20 日,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 应付的费用。
2026 年 5 月 20 日,将军磁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合同编 号为(2026)信六银信字第 2675180A0276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 6,000 万元,授信期间自 2026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20 日止,授信额度 项下授信业务品种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同日,将军磁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编号为银(2026)六 银信 e 融字第 2675180BL0076 号的《中信银行“信 e 融”业务合作协议》,合作金 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有效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22 日止, 协议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计结息、还款方式等由具体融资 合同约定。
4、其他合同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以上
的主要设备买卖合同情况如下:
| 序号 | 购买方 | 销售方 | 订立时间 | 合同标的 | 金额 | |
|---|---|---|---|---|---|---|
| 1 | 安徽新中磁电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26/5/13 | 燃气加热外热式回 转窑、系统集成 | 880 万元 | - | |
| 2 | 南京派赛菲克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26/6/8 | 全自动智能钟罩炉 | 606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发行人上述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相关合 同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 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和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已披露的事项 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相 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真实有效。与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均真实有效履行。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报告期及期后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2、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全套工商档案;
-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涉及的文件;
-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涉及的文件;
- 5、发行人董事出具的声明;
- 6、相关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文件;
- 7、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8、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9、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0、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 11、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自然人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
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 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 行了查验。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变化 2026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由上海恩沃出资设立全
资子公司从事微型逆变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即安徽恩沃,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对外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 (三)经发行人董事确认,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近期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安排。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 2、发行人制订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内控制度;
- 3、发行人报告期及期后历次章程及修订案;
- 4、发行人报告期及期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及会议资料;
- 5、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
-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审计说明》;
- 7、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上述文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
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对发行人是否存 在对外重大担保的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及发行人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访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访谈笔录。 对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以及发行人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访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访谈笔录。对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访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访谈笔 录。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 验。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健全了公司组织机构。发行人组 织机构中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和职责明确,确保其 保持运行良好状态。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建立 了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各专门委员会,并已经制定 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上述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各机构和人员均已依 据相关治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重大 决策等行为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决议内容合法合规,没有侵害股东的权利。 (五)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
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已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六)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七)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定期报告》、《专项审计说明》、发行人 出具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 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订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报告期及期后历次章程及修订案;
- 2、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关联自然人
情况尽职调查问卷》、《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高管声明及 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3、发行人报告期及期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相关会议文件;
- 4、发行人独立董事提供的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 5、邢昌磊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 6、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
- 7、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上述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自然人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
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 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 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审 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
(四)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技术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经核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协议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履行良好,发行人、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 明,发行人没有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签订除上述保密协议和竞 业禁止协议以外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协议。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务申报文件;
-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完税证明;
- 4、发行人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
- 5、相关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文件;
- 6、相关企业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7、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
- 8、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9、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10、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 11、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 12、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出具或 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 了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 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根据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北京市高 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如下:
1、主要税种及税率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 增值税(注 1) |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 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 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 增值税 | 6%、7%、9%、10%、13%、19% | - |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 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 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 计缴 | 1.2%、12% |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5%、7% | - |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3% | - |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2% | - |
| 企业所得税(注 2) | 应纳税所得额 | 5%、15%、15.825%、17%、20%、 23.2%、25%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增值税税率 10%、19%和 7%分别为日本龙磁、德国金龙和泰国龙磁
在经营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越南龙磁因设立在越南当地的免税区,不涉及增值税 事项。
- 注 2: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 (1)日本龙磁系发行人在日本大阪市注册的子公司,适用于日本当地法律,
根据日本龙磁的资本金规模及目前的经营规模,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3.2%。
- (2)德国金龙系发行人在德国法兰克福注册的子公司,适用于德国当地法
律,适用企业所得税 15%,适用企业所得税附加团结税 0.825%。
- (3)越南龙磁系发行人在越南同塔省注册的子公司,适用于越南当地法律,
从越南龙磁投资项目取得经营收入起,前十五年的税率为 10%,越南龙磁从投资 项目取得收入起,从投资项目有课税所得起,获四年免税,随后九年享受减半征 收的税收优惠,2020-2023 年免征所得税,2024-2032 年按 5%计税。其他活动收 到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 (4)泰国龙磁系发行人在泰国大城府注册的子公司,适用于泰国当地法律,
根据泰国龙磁预计的经营规模,适用 20%的税率。
- (5)新加坡龙磁系发行人子公司越南龙磁在新加坡注册的子公司,适用于
新加坡当地法律,适用 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若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适用 25%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
- 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财税〔2009〕88 号),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将军磁业、上海龙磁、 龙磁精密、龙磁新能源、龙磁金属、上海恩沃和浙江恩沃的出口产品增值税执行 “免、抵、退”办法。
- 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额。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将军磁业、龙磁精密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 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
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将军磁业适用该税收优 惠政策。
- 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将 军磁业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优惠
- ① 发行人于 2023 年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安徽省科技厅、安
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334004348 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发行人已于 2026 年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评,目前 正在审批中,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 ② 将军磁业于 2023 年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334002170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将军磁业已于 2026 年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复评, 目前正在审批中,补充事项期间将军磁业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及缴纳企业所 得税。
- ③ 龙磁精密于 2025 年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安徽省科学技术
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53400298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补充事项期间企业所得税执行 15%的优 惠税率。
- ④ 上海恩沃于 2023 年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
委 员 会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上 海 市 税 务 局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GR20233100653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上海恩沃已于 2026 年提 交高新技术企业复评,目前正在审批中,补充事项期间上海恩沃按照 15%的优惠 税率计算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 ⑤ 龙磁新材料 2025 年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安徽省工业和信
息 化 厅 、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安 徽 省 税 务 局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GR20253400489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补充事项期间企业所得税 执行 15%的优惠税率。
- 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龙磁贸易、浙江恩沃、合肥新能 源、六安新能源和龙磁储能适用此项政策。
- ⑦ 越南龙磁从投资项目取得收入起,从投资项目有课税所得起,公司获四
年免税,随后九年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3)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
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 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补充 事项期间发行人子公司龙磁贸易、上海恩沃、浙江恩沃和龙磁新能源享受此税收 优惠。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金额达到或超过
30 万元)情况如下:
| 序号 | 补贴文件 | 类型 | 收款单位 | 金额(元) | |
|---|---|---|---|---|---|
| 1 | 省级外经贸发展资金 | 发行人 | 554,000.00 | - | |
| 2 | 省级外经贸发展资金 | 发行人 | 593,000.00 | - | |
| 3 | 促经济发展政策资金 | 发行人 | 4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上述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已经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9月7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事项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
-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所需排污许可证和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 3、发行人制定的相关质量控制文件;
- 4、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5、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6、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7、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 8、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 9、相关行政处罚文书、缴款凭证。 上述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
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经 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网络核查结果、 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境内生产活动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 及的运营、设施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涉及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 设施和产品。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所在国 家和地方环保要求。上海龙磁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排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目前 正在办理注销手续。除上海龙磁外,发行人及其境内适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相关管理要求的子公司均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 相关防污染行政许可证书。发行人部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该等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给
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六、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补充事项期间没有发生环保事故或者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没有因违反有关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网络核查结果、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 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网络核查结果、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 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相 关安全生产体系。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 2、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3、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 4、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 5、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 6、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7、《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
- 8、《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
- 9、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涉相关备案批准文件;
- 10、《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 11、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
- 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13、《募集说明书》。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
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对 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
| 1 | 35,845.65 | 31,000.00 | - | |
| 2 | 33,561.80 | 25,000.00 | - | |
| 3 | 20,000.00 | 20,000.00 | - | |
| 合计 | 89,407.45 | 76,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相关境内审批 机关的批复批准。
(三)根据《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上述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 合作。
(四)根据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和《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审阅,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使用安排,募集资金均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
(五)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六)根据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和《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 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 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八)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九)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发行人的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 1、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中披露报
告期内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的具体情况。
-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金已到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均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子公司出具的声明;
- 2、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
- 3、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4、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5、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6、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 7、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 8、相关行政处罚文书、缴款凭证;
- 9、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 10、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用
报告;
- 11、《定期报告》。 上述文件均由发行人、相关自然人、律师事务所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或提供,
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 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子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采用与相关自然人、发行人的主要负责 人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访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访谈笔录,同时 本所律师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网站进行了相关检索。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告采用查询深交 所网站(www.szse.cn)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事项如下:
- (1)根据《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 (2)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金额达到或超过 1 万元的行政
处罚如下:
| 序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单位 | 被处罚单位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具体处罚措施 | |
|---|---|---|---|---|---|---|---|
| 1(注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安海关 | 龙磁金属 | 皋关缉违字[2026]1 号 | 违法出口管制物项 | 罚款 12,000 元,<br><br>没收违法所得 606 元 | - | |
| 2(注 2) |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 龙磁新材料 | 皖合环(庐江)罚[2026]2 号 | 超过许可排放量排 放大气污染物。 | 罚款 240,000 元 | - | |
| 3(注 3) |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 龙磁新材料 | 皖合环(庐江)罚[2026]3 号 | 未保证大气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 | 罚款 29,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口管制清单 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 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出口经营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 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安海关因该违法行为对龙磁金属处以罚款 12,000 元,没 收违法所得 606 元,根据前述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上述处 罚决定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注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 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 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排放污染物;……”。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因该违法行为对龙磁新材料处以罚款 240,000 元,罚款金 额较小,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所载信息,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上述处罚决定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注 3:《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重 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 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 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因该违法行为对龙磁新材料处以罚款 29,000 元,罚款金 额较小,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所载信息,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上述处罚决定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 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现任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师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的信息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合 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的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 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现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十七、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对《募集
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特别审查,本所律师确认,发 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不存在矛盾, 不会因为引用法律意见造成《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情况
- 1、根据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德国 Dentons Europe(Germany)GmbH & Co.KG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泰国 DTL LAW OFFICE CO.,LTD.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律师事务所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除新加坡龙磁无雇员外,发 行人于境外设立的其他子(孙)公司均已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 缴纳了社会保险。
- 2、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而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 3、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分)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法 律法规而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要求,律师应当结合投资 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就发行人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 投资以及截至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表明确意见。
1、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以确认发行人
是否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 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 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等情形,同时就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并获取 相关入股协议书、合并合同书、合伙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等书面文件。根据发行人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财务性 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报表科目及相关认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表科目 | 账面价值 | 说明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0 | - | - | - |
| 应收款项融资 | 1,523.31 | 银行承兑汇票 | - | - |
| 其他应收款 | 7,633.67 | 应收上海恩沃股东业绩补偿款、押金保 证金、应收暂付款、应收股利等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1,298.75 |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2,088.10 | 留抵增值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等构成 | -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9,320.76 | 公司持有的徽商银行(03698.HK) 24,839,774 股 股 权 , 持 股 比 例 为 0.1788% | 9,320.76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3,924.15 |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的金钰投资 31.3076% 的 出 资 额 和 玉 颉 创 投 10.6952%的出资额 | 3,924.15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718.40 | 预付长期资产款 | - | - |
| 财务性投资合计 | 13,244.91 | - | ||
| 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 141,227.51 | - | ||
| 财务性投资占比 | 9.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结合上述报表科目具体内容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性投资认定分析情况如下:
-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 (2)应收款项融资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账面金额为 1,523.31 万元,均为银
行承兑汇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7,633.67 万元,主要为应
收上海恩沃股东业绩补偿款、押金保证金、应收暂付款、应收股利等款项。上海 恩沃2023-2025年业绩承诺指标未完成,触发主要原始股东对公司业绩补偿义务。 依据发行人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偿金额 为 7,332.88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承诺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合计 1,099.93 万元。因此 2026 年 6 月 30 日将该笔剩余业绩补偿权益计入其他应收款 核算;应收股利系发行人根据其持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徽商银行 (股票代码:03698.HK)24,839,774 股内资股所获取的 2025 年度分红款。以上 款项均不属于财务投资。
- (4)持有待售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价值为 1,298.75 万元,该资产 为发行人子公司上海龙磁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的厂区资产,该厂区因被纳入 政府整体拆迁规划范围,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设备划分为持 有待售资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5)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088.10 万元,包括留
抵增值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金额为 9,320.76 万元,系 公司根据其持有徽商银行 24,839,774 股内资股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格 4.32 港元确认的股权公允价值。公司上述投资行为系以取得股利收入等投资收益 为目的,属于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①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3,924.15 万元,
系公司根据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的金钰投资 31.3076%的出资额和玉颉创投 10.6952%的出资额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发行人上述投资行为系以取得相关投资 收益为目的,属于财务性投资。
(8)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4,718.40 万元,主要
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建设厂房预付的长期资产款,不属于财务投资。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已发布的公告进行了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自本次发 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支付投资 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情形,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 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末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为 13,244.91 万元,占当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比例为 9.38%,占比未 超过 3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十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本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募集 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 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徐 晨 乔若瑶
夏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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