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 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 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15:30 在福建省浦城县园区大 道 6 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任意时间。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共 65 名,代表股份数 71,320,42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5.8901%,其中:
-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 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4 人,代表股份数 21,665,6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404%。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
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人数 61 人,代 表股份数 49,654,8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49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2 名,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为 3,189,8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3,4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3,046,4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2%。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
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上无新增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逐一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议案的 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数据进行核实。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出售资产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02,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938%;反对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5%;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7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1533%;反对 2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8091%;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原 因导致。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
郑新芝
见证律师:__________
叶涛
见证律师:__________
郑舒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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