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万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昆仑万维2026-09-07 20:40

摘要

1昆仑万维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于9月7日召开,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三项议案,均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激励计划草案同意票占比约60.59%,反对票占比约38.9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83 号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次 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方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35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018,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415%,其中:

  •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126,0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935%。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03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892,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548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3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9,892,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8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178,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93%;反对7,746,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1%; 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52,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905%;反对7,746,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05%;弃权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0%。

上述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183,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19%;反对7,70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3%; 弃权1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05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20%;反对7,70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94%;弃权1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7%。

上述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235,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836%;反对7,677,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23%; 弃权1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09,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744%;反对7,67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32%;弃权1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4%。

上述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______________ 李化

202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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