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视声智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摘要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声智能”或 “公 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或“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
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持
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
前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通过,本计划即可 实施。
(八)本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 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 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 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 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 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拟筹集资金总 额上限为1,143.00万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不超过1,143.00万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 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视声智能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2026年3月3日召 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 回购股份方案 > 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6年5月11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连 续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94%,占预计回 购总数量上限的100.0000%,最高成交价为31.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8.00元/股, 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9,324,672.21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占公司拟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的83.7848%。 (三)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总规模不超过1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41%,具 体规模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取得回购股票的数量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 股票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交易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受让价格为 11.43 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
- 1、本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20.77元的50%,即10.38元;
- 2、本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18.73元的50%,即9.37元;
- 3、本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17.78元的50%,即8.89元;
- 4、本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22.86元的50%,即11.43元。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 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
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也可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
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但 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 3 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 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3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 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 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 (3)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4)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 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具体考核指
标如下: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以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准值,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相对2025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 解锁比例,具体目标值和触发值如下:
| 考核期<br><br>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20262028年的累计增长率(A)<br><br> |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2026-2028 年的累计增长率(B)<br><br> | ||
|---|---|---|---|---|
| 目标值 (Am)<br><br> | 触发值 (An)<br><br> | 目标值 (Bm)<br><br> | 触发值 (Bn)<br><br> | |
| 第一个考核期 (2026年) | 20% | 12% | 30% | 20% |
| 第二个考核期 (2027年) | 44% | 25% | 69% | 44% |
| 第三个考核期 (2028年) | 73% | 40% | 120% | 73%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净利润指剔除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 考核指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解锁比例(X1, X2) |
|---|---|---|
|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率实现值(A)<br><br> | A≥Am | X1=100% |
| An≤A | X1=80% | |
| A<An | X1=0% | |
|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B)<br><br> | B≥Bm | X2=100% |
| Bn≤B | X2=80% |
| B<Bn | X2=0% | |
|---|---|---|
| 公司层面解锁比(X) | X=MAX(X1,X2) |
若公司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目标值要求,当期未解锁的权益部分可由管 理委员会予以收回或递延至下一个考核期考核解锁,若递延一年后仍未达到下一个 考核期的目标值考核要求,则持有人当期不能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 员会收回。 管理委员会对收回的权益份额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售 出、提请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该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处理对应的股票,公司以处置该份额股票所获资金与所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孰低值 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归属于公司。
2、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 数量,具体如下:
| 考核等级 | 判定条件 | 解锁比例 |
|---|---|---|
| 优秀 | 年度绩效等级为A,或综合评分≥90分 | 100% |
| 良好 | 年度绩效等级为B+,或85分≤综合评分<90分 | 100% |
| 合格 | 年度绩效等级为B,或80分≤综合评分<85分 | 80% |
| 不合格 | 年度绩效等级为C及以下,或综合评分<80分 | 0% |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份额不 得递延,由管理委员会收回。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当期其可解 锁的权益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进行收回并分配至其他 持有人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该新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收 回价格为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管 理委员会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在二级市场售出、提请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该 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并以处置该份额 股票所获资金与原始出资金额孰低值归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归属于公司。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等。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
宜;
-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放弃认购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
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 5、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
等事宜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 6、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 7、授权董事会制定、修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作出解释;
- 8、授权董事会审议除业绩考核指标之外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
限于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数量及其认购金额、资金规模、股票来源、股票规模、 购买价格、权益解锁分配安排及处置方式、管理模式等事项;
-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项作出
决定;
-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
- 1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
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 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1、会议的时间、地点;
- 2、会议的召开方式;
-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或其他 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 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但应该确保出席会议的持有人 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 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 书面表决。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
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
行使股东权利;
-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资产管理、咨询等服务;
-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和业绩考核指标达
成目标值或触发值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或分配等相关事宜;
-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转让及继承登记;
-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闲置资金的现金管理;
-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 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 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
员(代理人)姓名;
- 3、会议议程;
-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 4、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并授权管理委员
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 4、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但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 5、承担相应的税费(如有);
-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如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亦独立于外部专业机构的固有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处置的,该处置行 为无效。
(二)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 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 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与现金资产统一分配。
(四)在锁定期届满且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目标值或触发值后,标的股票权益可 全部或部分解锁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 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出申请,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 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通过股票变现方式进行的 分配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如有)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届满前,且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处置的,该处置行为 无效。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调整,其中涉 及到离职情形的,解锁安排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层面的绩效 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 1、持有人因履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 2、持有人因履行职务身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
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 3、持有人出现管理委员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强制收回,按照本条第(四)款 的原则执行:
-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 2、持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贪污、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的;
-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业绩造假、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 4、持有人受到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情况的;
- 5、持有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
- 6、持有人擅自离职的;
- 7、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况。
(四)当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对应的持股 权益及份额,按照初始出资金额与售出所得(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孰低值的
原则返还持有人。对应的份额收回后,管理委员会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收回 的份额:
- 1、可以指定公司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受让该部分份额,受让
完成后,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
- 2、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
予以注销。
(五)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 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 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
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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