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方锆业2026-09-05 00:00

摘要

1东方锆业发布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公告确认本次定增募资总额不超过11.7亿元,用于年产6万吨新能源电池级氯氧化锆及锆铪分离项目、高纯复合氧化锆项目及电熔氧化锆陶瓷基地二期等,并补充流动资金3亿元。
3报告期更新至2026年6月30日,律师核查确认公司仍具备发行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控股股东龙佰集团持股24.99%,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4新增多项专利及重大购销合同,无重大违法违规或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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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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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7 月为发行人出具 了《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 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变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又因《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来发行人若干事项发生了变化,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有 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 人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 见应当和《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 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对本次发行 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 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 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确认了发行人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其内部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深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 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 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

(二)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的主要登记事项未 发生变化。

(三)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 1、2026 年 4 月 8 日,乐昌东锆经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其经营范围

变更为: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 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2026 年 5 月 12 日,云南东锆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其经营范

围变更为: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 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琦。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仍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依法享有控股子公司的股 东权益。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 1、本次发行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 2、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 3、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 1.00 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 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4、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已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数额、定价

方式、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

可的情形;

  • 2、根据华兴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6]25016400018 号),发

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5、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机

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人员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深交所官网、巨潮资讯网、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公开信息平台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根据发行人合规证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机构诚信信息报

告(社会公众版)》、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117,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向以 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资金额
1年产 6 万吨新能源电池级氯氧 化锆及 1.2 万吨锆铪分离高纯 氧化物项目(一期)沁阳东锆53,240.5142,000.00
2年产 1 万吨新能源电池级高纯 复合氧化锆项目焦作东锆19,266.5516,800.00
3年产 3 万吨电熔氧化锆陶瓷产 业基地建设项目(二期)云南东锆30,277.2728,200.00
4补充流动资金东方锆业30,000.0030,000.00
合计132,784.33117,00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的要求和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 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及环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用地情况环评情况
1年产6万吨新能源电 池级氯氧化锆及 1.2 万吨锆铪分离高纯已取得编号为豫(2025)沁阳市不动产权 第 0007487 号和豫(2025)沁阳市不动产 证明第 0007002 号的不动产权证明,其已取得环评批复
氧化物项目(一期)中编号为豫(2025)沁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7002 号土地相关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2年产1万吨新能源电 池级高纯复合氧化 锆项目已取得编号为豫(2025)焦作市不动产权 第 0024614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已取得环评批复
3年产3万吨电熔氧化 锆陶瓷产业基地建 设项目(二期)已取得编号为云(2024)禄丰市不动产权 第 0003556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已取得环评批复
4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不涉及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是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 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诺不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 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之情形: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774,673,300 股,龙佰集团持有发 行人 193,610,823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99%,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龙佰 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冉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232,401,990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总股本将变更为 1,007,075,290 股,发行完成后龙佰集团持股比例为 19.23%。其余股东持股较为分散,与龙佰集团持股比例差距较大,本次发行不会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关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相关备案问题的核查: 经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

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但目前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暂无需核查相关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事宜。

(十一)关于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的核查:

1、发行人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 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 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2026 年 6 月 30 日余额财务性投资金额
货币资金45,894.43-
其他应收款560.40-
其他流动资产2,478.69-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91.5930.89
其他非流动资产870.37-

综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

2、发行人类金融业务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

相关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 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的独立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业务独立,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立,财务、人员、机构独立,并已按有 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披露了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 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龙佰集团193,610,82324.99%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6,155,4183.38%
3王孝安12,092,0001.56%
4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9,282,0161.20%
5J.P.Morgan Securities PLC-自 有资金5,749,1690.74%
6赵贞权5,617,8140.73%
7UBS AG4,486,6420.58%
8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鸣 瑞仪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365,0000.56%
9黄超华4,050,0000.52%
10钱戌强3,481,2000.45%

根据龙佰集团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许冉直接持有 龙佰集团 502,093,600 股股份。许冉通过直接持股及受托行使许某某所持股份的 表决权,合计控制龙佰集团 628,609,569 股表决权,占龙佰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26.37%。除此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核查,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股本变

动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龙佰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质押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华兴会所《审计报告》、《境外法律 意见书》以及发行人、澳洲东锆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境外控股子公司澳洲东锆的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是锆系列制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 业收入情况如下:

项目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主营业务 收入67,371.4499.64%124,213.7499.78%153,981.9999.80%143,979.5399.58%
其他业务 收入241.570.36%274.260.22%312.250.20%600.920.42%
合计67,613.00100.00%124,488.00100.00%154,294.23100.00%144,580.45100.00%

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情况发生变化的

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名称变化内容
1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龙佰集团独立董事李宏伟已离任该企业董 事职位
2IMAGE发行人持股比例变更为4.89%(截至2026年 6 月 30 日)
3深圳市时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企业已强制注销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的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抽查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协议等, 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6 年 1-6 月
锆英砂山东龙佰钛业科技有限公司7,100.48
水、电、蒸汽、天然气、 污水处理龙佰集团、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2,219.75
烧碱、盐酸、石墨电极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州 炭素有限责任公司476.94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6 年 1-6 月
氯氧化锆龙佰集团、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龙佰襄阳钛业有限公司、龙佰四川钛业有 限公司、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龙佰 禄丰钛业有限公司8,856.90
电熔氧化锆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3,002.37
磨介、硅酸锆球、结构 件等龙佰集团、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龙佰襄阳钛业有限公司、龙佰四川钛业有 限公司、龙佰四川矿冶有限公司、焦作市 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炭新材料577.32
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佰利新能源材料有限 公司、甘肃德通国钛金属有限公司、甘肃 佰利联化学有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
  •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6 年 1-6 月
龙佰集团土地房产租赁费用116.15
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固定资产216.97
  • 4、其他关联交易 2026 年 1-6 月,澳洲东锆支付给铭瑞锆业 WIM150 管理服务费 23.66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发行人与龙佰集团、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 责任公司、山东龙佰钛业科技有限公司、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龙佰四川钛 业有限公司、龙佰襄阳钛业有限公司、龙佰禄丰钛业有限公司、甘肃德通国钛金 属有限公司、河南佰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 人控股股东龙佰集团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商品、提供/接受劳务以及租赁 资产的交易,系根据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建立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 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就上述重大关 联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同业 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及现任全体董事已经承诺,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报 告期内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予以充分披 露,并向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已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该 等资料真实、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并且,在今后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时,发行人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

(一)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更 新情况如下:

1、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权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权情

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权证编号为“澄国用(2012)第 2012005 号”已 更换为“粤(2026)澄海区不动产权第 0009765 号”产权证书,宗地面积变更 114,747.09 平方米。

2、专利权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 请号申请日授权日专利类 型权利 人取得 方式他 项 权
1一种黑色氧 化锆陶瓷及 其制备方法ZL20251192 0276.62025.12.182026.02.24发明专 利发行 人原始 取得无
2一种掺杂型 LLZO 固态电ZL20251160 1037.42025.11.042026.02.17发明专 利发行 人原始 取得无
解质材料及 其制备方法
3一种封闭式 粉体物料自 动输送装置ZL20252167 9211.22025.08.082026.06.30实用新 型发行 人原始 取得无
4一种利用钛 锆砂矿分选 尾矿制备硅 酸钠的方法 及其应用ZL20231141 1917.62023.10.272026.05.01发明专 利发行 人、 龙佰 集团原始 取得无
5钛铁矿砂中 的氧化铝含 量测试方法ZL20231125 3653.62023.09.272026.02.17发明专 利发行 人原始 取得无
6一种用于氧 化锆浆料的 过滤装置ZL20252110 7544.82025.05.302026.06.09实用新 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无
7一种锆英砂 快速碱熔分 解装置ZL20252105 1819.02025.05.262026.05.05实用新 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无
8一种用于合 成氧化锆前 驱体的反应 釜ZL20252100 4680.42025.05.202026.06.23实用新 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无
9一种用于生 产氧化锆的 制备装置ZL20252059 5821.82025.03.312026.05.05实用新 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无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19 项专利权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号申请日授权日专利 类型权利 人取得 方式
1注射成型工艺制 造氧化锆结构陶 瓷制品的方法ZL200610034649.02006.03.302008.11.05发明发行 人原始 取得
2一种氯氧化锆生 产用离心机ZL202023278924.82020.12.302021.09.28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受让 取得
3一种氯氧化锆生 产用压滤机ZL202023295465.42020.12.302021.09.28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受让 取得
4一种氧化锆生产 用反应釜ZL202023244787.62020.12.292021.09.28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受让 取得
5一种氧化锆生产 用干燥装置ZL202023244163.42020.12.292021.09.28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受让 取得
6氯氧化锆生产用 蒸汽浓缩锅ZL202023237267.22020.12.292021.09.28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受让 取得
7一种氧化锆生产 用筛分装置ZL202023244783.82020.12.292021.09.28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受让 取得
8一种热水解生产 纳米氧化锆粉体 的反应装置ZL201922032741.92019.11.222020.08.25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9用于氧化锆耐火 材料制备的配料 装置ZL201922033650.72019.11.222020.08.25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0一种非均匀沉淀 法制备 ZTA 陶瓷 粉体的反应装置ZL201922033631.42019.11.222020.08.04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1一种流延浆料真 空除泡装置ZL201922032742.32019.11.222020.08.25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2片式氧传感器层 状叠压装置ZL201922033632.92019.11.222020.08.04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3一种氧化锆陶瓷 手机背板生产用 烧结装置ZL201922032807.42019.11.222020.08.04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4一种片式氧传感 器烧结整形装置ZL201922033633.32019.11.222020.07.03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5一种氧化锆陶瓷 手机背板生产用 成型装置ZL201921947515.72019.11.132020.08.04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6一种压制无环带 氧化锆磨介球模 具ZL201921836590.62019.10.292020.10.09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7一种球磨机滤网ZL201721464080.12017.11.072018.06.08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8一种新型干粉除 铁器ZL201720879427.22017.07.192018.02.13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19一种电弧炉用石 墨导电瓦ZL201620118902.X2016.02.142016.09.07实用 新型维纳 科技原始 取得

注: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维纳科技尚未就上表第 2-8 项 专利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终止通知书》,但该等专利的年费缴纳期 限及补缴期限均已届满,维纳科技未缴纳上述年费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15 条规定:“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同时 缴纳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据此, 上述 7 项专利权已依法终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取得方式及产

权状况。

乐昌市自然资源局已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出具确认文件,确认乐昌东锆未办 理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正式办妥权属证书之前,可 继续使用该等房屋。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与《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设置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设置

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因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发行人受限的货币资金为 245,903,011.70 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财产受限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第十一节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资产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资产的 情况。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资产情况发生以下变 化:

序 号出租方承租方位置及租赁物用途所涉厂房面 积(㎡)租期
1龙佰集团维纳科技焦克路与经三路交叉路 口北 50 米路东厂房生产经 营18,597.982026.01.012026.12.31
2龙佰集团维纳科技中站区雪莲路 02 号的水 洗料厂房以及氯锆酸气 治理项目资产生产经 营1,127.162026.04.01-<br>2027.03.31<br>
3河南佰利 联新材料 有限公司维纳科技中站区雪莲路中州炭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 南 侧 290 米的“折百 10 万吨 32%液体烧碱浓缩成 99% 液碱和片碱”“年产 10 万吨锆酸钠”生产线生产经 营2,325.772026.04.01-<br>2027.03.31<br>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更新情况如 下:

1、融资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新增借款及

相关担保情况如下:

序 号借款 人贷款人合同名称借款期限借款合同金 额(万元)担保方式
1发行 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GDK476450120260138)2026.03.16-<br>2027.03.16<br>3,000.00-
2乐昌 东锆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韶关 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GDK476210120260034)2026.04.14-<br>2027.04.14<br>2,500.00发行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 证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平银穗上市贷字 20241206001 第 003 号)、《贷款合 同》(编号:平银穗上市贷字 20241206001 第 002 号)已履行完毕;发行人与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汕 头 分 行 签 订 的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 编 号 : GDK476450120250108)已履行完毕;焦作东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JZH202501100)已履行完毕;乐昌东锆与中 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韶 关 分 行签 订 的《 流 动 资 金借 款 合同 》 ( 编 号 : GDK476210120250006)已履行完毕。

2、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情 况如下:

  • (1)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买方卖方交易标的合同金额签订日期
1发行人Eramet SA<br><br>锆英砂2,772.00 万元2025.11.17
2396 万美元2026.01.26
3发行人<br><br>RICHARDS BAY MINING PROPRIETARY LTD.锆英砂142 万美元2026.03.31
4142 万美元2026.03.31
585 万美元2026.05.11
6183 万美元2026.06.11
7183 万美元2026.06.11
8183 万美元2026.06.11
9124 万美元2026.06.11
10发行人郎溪博纳贸易有限公司碳酸锆856.80 万元2026.03.23
11发行人上海展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氧氯化锆805.00 万元2026.05.18
12发行人广州道为商贸有限公司氧氯化锆979.20 万元2026.03.24
13乐昌东锆广州道为商贸有限公司锆英砂748.00 万元2026.01.20
14乐昌东锆广州道为商贸有限公司锆英砂646.00 万元2026.02.10
15乐昌东锆湖南鹏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片碱1,074.00 万元2026.03.16
16乐昌东锆遂溪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锆英砂989.40 万元2026.03.31
17乐昌东锆湖南鹏展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片碱729.60 万元2026.05.25
18乐昌东锆遂溪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锆英砂1,762.56 万元2026.06.22
19云南东锆盛和锆钛(海南)有限公司<br><br>锆英砂1,672.50 万元2026.02.06
20658.00 万元2026.04.01
21维纳科技郎溪博纳贸易有限公司碳酸锆1,285.20 万元2026.03.26
22焦作东锆莱特莱德(上海)技术有限公 司RO 膜系统568.50 万元2026.04.14

(2)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买方卖方交易标的合同金额签订日期
1客户 3发行人氧化锆球1,792.00 万元2025.12.31
2客户 5发行人二氧化锆92.34 万美元2026.01.13
3客户 4发行人钇稳定氧化锆940.00 万元2026.02.02
4客户 8发行人氯氧化锆93.50 万美元2026.02.26
5客户 6发行人二氧化锆512.5 万美元2026.02.26
6客户 1发行人二氧化锆1,640.00 万元2026.03.05
7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氯氧化锆820.6444 万元2026.03.02
8安徽省康达锆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氯氧化锆1,350.00 万元2026.03.11
9客户 9发行人氯氧化锆90.2 万美元2026.03.30
10客户 6发行人复合锆662.5 万美元2026.04.13
11长沙奥格工贸有限公司发行人二氧化锆1,320.00 万元2026.05.29
12客户 5发行人二氧化锆522.126 万美元2026.01.20
13安徽省康达锆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氯氧化锆629.00 万元2026.05.25
14河南佰利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氯氧化锆589.75 万元2026.06.30
15汶川县神州锆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东锆二氧化锆1,411.0 万元2026.02.09
16江西金环颜料有限公司乐昌东锆氯氧化锆693.60 万元2026.05.08
17宁夏齐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乐昌东锆氯氧化锆578.00 万元2026.05.20
18潮州市丰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乐昌东锆氯氧化锆1,156.00 万元2026.05.25
19四川鸿泰锆业有限公司乐昌东锆氯氧化锆578.00 万元2026.05.29
20湖北柒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东锆氯氧化锆1,428.00 万元2026.05.29
21贵州凯众科技有限公司乐昌东锆氯氧化锆618.80 万元2026.06.15
22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东锆电熔氧化锆1,582.02 万元2026.01.20
23淄博永盛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东锆脱硅锆774.18 万元2026.03.03
24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东锆电熔氧化锆930.60 万元2026.04.20
25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东锆电熔氧化锆1,023.66 万元2026.05.07
26客户 7云南东锆电熔脱硅锆924.00 万元2026.05.08
27客户 7云南东锆电熔脱硅锆1,351.40 万元2026.05.19
28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东锆电熔氧化锆1,118.04 万元2026.06.11

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发行人所订立的上述重大 合同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事项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

收款余额为 5,895,445.72 元,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保证金、退税款及其他;其他 应付款余额为 20,253,866.08 元,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其他款项。

发行人已经出具书面确认:“本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应 付款均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情况。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包括重大收购或 者出售资产等行为,亦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资产的安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 改。

经核查,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3 年度、

2024 年度、2025 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发行人、澳洲东锆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 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

税收优惠。

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 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

主要财政补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年度补贴对 象拨款内容到款日期拨付金额(元)
2026 年 16 月<br><br>云南东 锆2022 年第 4 季度至 2023 年第 3 季度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2026.04.02350,000.00
云南东 锆2025 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第二批)2026.04.02650,000.00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 情况,经核查并发行人、澳洲东锆出具的书面确认,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

环境保护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情况变化如下:

  • 1、乐昌东锆现持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440281MA51CN646W001V),有效期限变更为自 2026 年 6 月 2 日至 2031 年 6 月 1 日。

  • 2、云 南 东 锆 现 取 得 《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登 记 回 执 》 ( 登 记 编 号 :

91532331MA6Q1R7A71001X),有效期变更为自 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31 年 8 月 27 日。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

境保护情况。

(三)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

保护方面的合规性情况。 经核查,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 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情况。

经核查,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标准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动。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就发行人与中核(宜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被告已向发行人支付完毕案涉款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没有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

理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没有发生变化。

本补充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 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李莎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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