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网安: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电科网安2026-09-05 00:00

摘要

1电科网安公告全资子公司北京网安收到最高法民事裁定书,驳回中宏瑞德中心再审申请,维持二审解除涉案房产查封的判决。
2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与当期损益无直接关联。
3但因开发商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司需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和解方案能否通过及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对利润影响暂无法确定。

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电科网安 公告编号:2026-038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裁定。
  •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3. 涉案金额:本案不涉及具体金额。
  •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排除查 封执行,不涉及具体金额,与公司当期损益无直接关联;鉴 于开发商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 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网安需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诉 讼或者和解等方式主张和实现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利,最终 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该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暂无法 确定。

近日,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卫士通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网安”或“公司”)全资 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电子送达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最高法民 申244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本次诉讼的受理日期:2026年7月(再审立案审查)。 再审立案审查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宏瑞德中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 安全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丰科华”);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金丰 科华管理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2月,电科网安全资子公司北京网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就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 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事项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2019年4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网安的诉讼请 求。

北京网安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 提起上诉。2025年10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撤销北京二中院一审判 决,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

中宏瑞德中心不服北京高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已于2026年7月立案审查其再审申请。

以上详情请见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25日、 2025年5月17日、2025年10月31日、2026年7月16日公司发布的《关于 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26)、《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等。

2026年8月,公司委托律师向最高法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审判 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中宏瑞德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其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 以驳回。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民申2442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宏瑞

德中心的再审申请。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北京网安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就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支持北京网安执行异 议之诉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中宏瑞德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 予以驳回。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电科网安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结诉讼仲裁

案件(共8件)标的金额为4,233.36万元,其中,子公司成都卫士通信

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 金额21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9%);电科网安及 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9件)标的金额为374.07万 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最高法已裁定驳回中宏瑞德中心的再审申请,北京高院二审判决

的法律效力依旧,具有既定力和约束力。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排除查封执行,不涉及具体金额,与 公司当期损益无直接关联。

鉴于开发商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 网安需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诉讼或者和解等方式主张和实现房屋买受 人的合法权利。2021年1月25日,金丰科华破产管理人主持召开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并提出了整体化解方案的工作思路。法院、管理人随 即推进整体化解相关工作,并于2022年形成《和解方案》(草案)初 稿。鉴于整体化解方案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 众多等诸多客观障碍,整体化解方案尚需在购房人、抵押权人、普通 债权人等相关方取得认可,根据目前情况分析,虽然相关各方仍在持 续推动整体化解方案,但何时能就方案达成整体性一致意见存在不确 定性。该方案能否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会以及上会后能否通过表决 并取得法院认可存在不确定性。自2022年《和解方案》(草案)初稿 形成以来,整体化解方案中的各方购房人、抵押权人、税务机关等众 多债权人的参与意愿及让步程度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和

解方案的推动执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以及部分主要参与方的诉讼案 件地位存在变化,前述变化及不确定性均可能影响破产和解程序的启 动和最终执行,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该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多措并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最

高法民申2442号)。

特此公告。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五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