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光迅科技2026-09-05 00:00

摘要

1光迅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H股并在港交所主板上市议案。
2拟发行H股不超过总股本7.4%(含15%超额配售权),募资用于光器件/模块及光芯片研发产能建设及补充营运资金。
3同时审议通过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公司、修订章程、选举独立董事陈嘉丽、调整独董津贴至税前15万元/年、聘请致同(香港)为审计机构等事项,并将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在公司高端光电子器件产业基地 F1-1-103 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宣泽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

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深化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打造公司 多元化融资渠道,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情况,公司拟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及 其他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实施。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法律和《香

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联交 所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或备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拟发行 H 股股票并在 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或同意延 长的其他期限)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 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

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及/或

  • (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

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根据法律规定、 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自由流通比例 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 求,本次拟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的 7.4%(超额配售权行 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前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 规模、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根据 公司的实际需求、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 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 股 数量为准。

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 并须在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 执行。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定价方式

本次 H 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内外资 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 化定价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和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规定、监管 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发行对象 本次 H 股发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上

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 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

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

的倍数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 交所发出的应用指引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 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 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 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不 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考虑 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上市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来决定,并可 能按“回拨”机制(如有)调整。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 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 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 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在满足香 港联交所对于发行、流通和配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或豁免)和“回拨”机制(如适用) 的前提下,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 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 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 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 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上市的 H 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9、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上市由整体协调人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 情况确定。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发行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

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财经公关 费用、印刷商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首次上市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 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 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 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 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 A 股和香港联交所 H 股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

于):光器件、光模块研发与产能建设,光芯片研发与产能建设及补充营运资金。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 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 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 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 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 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 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 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或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

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上市,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 向境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申请,并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

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 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条 款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上市费用 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 2、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及其

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正式通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 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包括签订盈利预测及现金流备 忘录);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承

销协议(包括香港承销协议和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包括确 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 战略投资协议)、FINI 协议、保密协议、H 股股份过户登记协议、定价协议、联席公 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 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 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委任函、高级 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 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 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 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 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ESG 顾 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海外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如有)、数据合规 律师(如有)、制裁律师(如有)、审计师、行业顾问、内控顾问、评估师(如有)、 印刷商、背景调查机构、转移定价顾问(如有)、联席公司秘书、公关公司、收款银 行、H 股股票过户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 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批准及签 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 市招股有关的公告;代表本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 申请及作出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 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并接受香港联 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完成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接收登录 密码以及处理后续相关登记事宜),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大量印刷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 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 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 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以及其他与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 3、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

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 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 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 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任何过程稿)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 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 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 4、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至第三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

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 表格”)及其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 认)(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 联交所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 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 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 A1 表格作 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 ①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始终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在整 个上市申请过程中,确认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控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和指引材料;

  • ②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所有资料必须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 A1 表格中的所 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 性或欺骗性;

③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 A1 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文件稿本中 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

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尽快通知香港联交 所;

  • ④在证券交易开始前,签署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已透过香港联交所 FINI 系统代表公 司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7)条要求的声明(《香港上市规则》 FFD004M 表格);
  • ⑤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 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和刊发文件,特别是促 使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及拟担任联席公司秘书的人士在递交 A1 表格时按香港 联交所电子表格 FF004 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个人联络资料;
  • ⑥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公司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V 章)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批准香 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 ①公司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1)条,将申请(如《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2 条所定义)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2)条,公司授权香港 联交所在公司向其呈交有关材料存档的同时,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有关材料存 档;

  • ②公司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自己以及公司的顾 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当上 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 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 ③假如公司的证券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7(1)及(2)条将由公司或由他人代公司向公众或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若干公告、陈 述、通告或其他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7(3)条,公司 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其呈交有关文件存档的同时,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有 关文件存档;
  • ④将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概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

交存档的方式以及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制定。

  • (4)除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

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公司承诺会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 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 5、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 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 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 交),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或授权, 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 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 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 证监会提交 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 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 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香港上市规则》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 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 6、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 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 上市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

  • 7、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联

席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 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本次 发行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 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 8、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 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 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 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 准的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 9、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 10、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

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 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 11、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

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联席公司秘书,公司在 香港的营业地点、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 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此外,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所涉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事宜;开立、使用及关闭境内外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办理募集资金跨境汇兑、调拨及相关核准、登记、备案手续,并与收款银行、 托管银行签署相关协议。

  • 12、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与于“有关期间”增发公司 H 股有关的事项,

即在“有关期间”内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 H 股发行上市之日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的 20%,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的条款及条件,同时,授 权董事会根据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增发事项所涉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相关中国机关的批准,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 则》)取得上述增发事项所涉及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或监 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有关期间”指公司 H 股发行上市日起至下列两者中最早的 日期止的期间:(1)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2) 股东于股东会上通过决议撤回或修订一般性授权之日。

  • 13、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与于“有关期间”回购公司H股的事项,即在“有

关期间”内决定单独或同时回购不超过公司 H 股发行上市之日公司已发行的 H 股数量

的 10%,及决定回购的条款及条件。同时,董事会根据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上述回购事项所涉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中国机关的批准,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取得上述回购事项所涉及的香港联交 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适用)。

  • 14、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

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 15、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

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 16、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

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 17、提请股东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

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其所授权之人士单独或共同行使。

  • 18、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有效期

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日或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上市,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作为董事 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行使该议案授予的权利,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授权 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任何由上述获授权人士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即被视 为公司适当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董事会在此在所有方面批准、确认和追认由上 述授权人士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作出的、与达到上述目的和意向有关的所有行动、 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文件。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拟定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法 律法规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用)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 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需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上市规则》

等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及其附 件《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以下简 称“《股东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 上市后适用)》”)。

本次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 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将提请股 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根据境 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 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 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 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审批、登记、变更、备案等事宜(如 涉及),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香 港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上

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 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H 股发 行上市后适用)》详见巨潮资讯网。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保守公司秘密和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公司权益,完善公司内部保密制 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司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详见巨

潮资讯网。 (十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 12 项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 修订,并制定了 3 项新的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 1、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2、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3、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

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4、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5、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管理办法(H 股发行上市后

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6、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7、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

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8、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办法(H 股发行上

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9、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0、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适

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1、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修订《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

险控制制度(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3、制定《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员工多元化政策(H 股发行

上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4、制定《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H 股发行上

市后适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5、制定《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H 股发行上市后适

用)》。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第 4 项至第 15 项制度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 生效。在此之前,上述第 1 项至第 12 项原有制度将继续适用。

就上述制度,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 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 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 15 项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第 1 项至第 3 项制度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企业管治守则》,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陈嘉丽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期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陈嘉丽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陈嘉丽简历如下: 陈嘉丽,女,197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

系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特许公认会计师学会资深会员、香港公司治理公会会士 和香港董事学会会员。1995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司会计经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 年 9 月至 2026 年 5 月, 任创陞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1 月至今,任盛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运营董事; 2020 年 1 月至今,任满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9 月至今,任乐普心泰

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5 月至今,任泓盈城市运营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 6 月至今,任华兴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 8 月至今,任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盛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运营董事、满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乐 普心泰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泓盈城市运营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华兴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嘉丽现时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应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嘉丽现兼任境内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1 家,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家数上限的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7 票,其中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胡华夏、王征、孙晋、

赵勇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拟将独 立董事津贴标准由税后每人每年 5 万元人民币调整为税前每人每年 15 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划分公司董事角色及职能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拟对公司董事会各

董事角色及职能划分如下: 执行董事:黄宣泽、胡强高 非执行董事:丁峰、李醒群、李国庆、张笑楠、向东亮 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

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了《关于公司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

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鉴于本议案与全体董事存在利害关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全体董事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予以审议。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与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服务范围、审计费用、协议条款等内容及办 理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联席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依据《香港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需聘请公司秘书(至少有一位应为 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个别人 士)及授权代表。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向明、陈健均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并委任胡

强高、陈健均为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下的授权代表。 陈健均简历如下: 陈健均先生于公司秘书领域拥有 10 年经验,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 治理公会的会士,其持有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曼彻斯特都会大学法律学 士学位。陈先生负责协助提供多家上市公司客户之公司秘书及合规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华润万象生活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09);如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9680);文远知行(股份代号:800);苏州贝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49)。

董事会授权人士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全权办理本次联席公司秘书的聘任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该等聘 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 效。联席公司秘书的任期至少直至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日期满三年为止。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将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第

十六部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司在香港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由董事 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及公司秘书处理以下事项:

  • 1、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相关规

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 申请;

  • 2、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委托授权公司香港法律

顾问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缴 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 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

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需);

  • 4、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士作出的

与前述事项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上述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股东会审议通过 H 股上市的决 议有效期终止之日止。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需要,根据《公司法》《香港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情况如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胡华夏、李国庆、李醒群、王征、孙晋、陈嘉丽,胡华 夏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胡华夏、丁峰、李国庆、王征、孙晋,胡华夏担任召集 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孙晋、丁峰、胡华夏、王征、陈嘉丽,孙晋担任 召集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调整均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上市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

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 20,889,286 股股票,公司注册资本由 806,675,752 元增加至 827,565,038 元。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37 名激励对象 28.38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 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27,565,038 元增加至 827,848,838 元。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合计 13.21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27,848,838 元减少至 827,716,738 元。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待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相关注册资本变动以最终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此外,根据经营需要,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变更经营范围。基于以上变更,

拟对《公司章程》的第六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作出修订,除上述修订外,《公司 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同时,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本次章程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订。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董 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11 票,其中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5 年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致同”)。致同是一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人员素质较高,服务态度良好,在为公司提供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表 现出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建议续聘致同为 202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建 议支付其 2026 年度审计费用 47 万元(该价格包括为完成审计项目发生的所有境内外 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会

议决议;

  •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026 年第

二次会议决议;

  •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 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 6、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

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五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