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伊泰B股2026-09-05 00:00

摘要

1公司发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定于9月14日审议两项议案:一是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合计派发约43.94亿元,占半年度归母净利润的98.39%;
2二是修订《公司章程》,主要根据监管新规细化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职责及兼任限制等条款。
3B股红利将以美元支付,汇率按决议日后首个中间价折算。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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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地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 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晶泉先生

(一)会议开幕致辞; (二)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来宾; (三)介绍股东会出席人员情况及股份统计结果; (四)推选会议监票、计票人员; (五)审议议案:

  • 1.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审议关于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宣布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果; (八)律师做现场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管理层与股东及来宾交流; (十)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母公 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322.50 亿元。经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盈利规模以及 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2,929,267,782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393,901,673 元(含税)。本次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4,393,901,673 元(含税),占 2026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98.39%。

B 股股东红利以人民币计算,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股东会利润 分配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计算。外 资股(非上市)股东红利以人民币计算,以港元支付,港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股东 会利润分配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中间价计 算。

本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请与会股东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4 日

议案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关于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 10.02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第 10.02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一)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一) 上交 所股 票 上市 规则 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0.03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第 10.03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 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 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 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 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 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 披露;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 定;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 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交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 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 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 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 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 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上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 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 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 改,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

照上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 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 10.04 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第 10.04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 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 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 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 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除上述条款外,《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请与会股东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附件: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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