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摘要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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