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概伦电子2026-09-05 00:00

摘要

1概伦电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完成收购锐成芯微100%股权及纳能微45.64%股权的过户登记;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67,456,798股已于8月13日登记完毕。
4募集配套资金以38.92元/股向国投集新等2名对象发行26,978,417股,募资总额约10.5亿元,新增股份于9月3日完成登记。
5标的资产交割及股份发行合法有效,后续尚需办理工商变更及支付现金对价等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概伦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 司 45.64%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 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本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 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 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2026 年 8 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 律意见书》(上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核发《关于同意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5 号,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证监会批复”),同意概伦电子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 律师兹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出现的简称均与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内容相 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相关 会议决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锐成芯微 100%股权和纳能微 45.6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完成后,锐成芯微及纳能微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获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原则性同意;
  • (2)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各自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审议通过;
  • (4)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议案》;
  • (5)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6)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已经相关国资有权机构备案;
  • (7)本次交易相关国资交易对方已就参与本次交易履行必要的国资审批决

策程序;

  • (8)本次交易已经概伦电子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 (9)本次交易相关国资交易对方已履行产权交易所挂牌程序,上市公司已

与国资交易对方华润微控股、张江火炬、上科创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 (10)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宜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

  • (11)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6 年第 8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

  • (12)中国证监会已核发《关于同意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5 号),同意概 伦电子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等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锐成芯微 10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2026 年 7 月 31 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锐成芯微核发了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查验,纳能微45.64%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2026年 7 月 19 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纳能微核发了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标 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锐成芯微 100%股权,持有纳能微 45.64%股权;锐成芯微持有纳能微 54.36%股权。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情况

根据德皓会计师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德皓验字[2026]00000042 号),经德皓会计师审验,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锐成芯微、纳能微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资产过户 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市公司已取得锐成芯微 100.00%股权及纳能微 45.64% 股权。上述股份发行后,上市公司将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本 67,456,798 元,变更 后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为 504,035,633 元。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 67,456,798 股,登记后股份总数 504,035,633 股。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 申购与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0 日 9:00-12:00。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主承销商共收到 16 个 投资者的有效报价。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 行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 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 2 名,发行价格为 38.92 元/股,本次发行 股票数量为 26,978,41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9,999,989.64 元。本次发行最终 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国投集新(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24,409,044949,999,992.48
2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569,37399,999,997.16
合计26,978,4171,049,999,989.64

2. 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向获配认购对象发出了《上海概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 为 1,049,999,989.64 元,发行股数为 26,978,417 股。

根据德皓会计师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德皓验字 [2026]00000057 号),经德皓会计师审验,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主承销商 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振华支行开立的账户已收到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 总额人民币 1,049,999,989.64 元。

根据德皓会计师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德皓验字 [2026]00000059 号),经德皓会计师审验,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概伦电子

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049,999,989.6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15,312,489.7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4,687,499.85 元,其中计入 “股本”人民币 26,978,41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1,007,709,082.85 元。

  1.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办理完毕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 26,978,417 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已完成交割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所涉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 增股份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继续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 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在先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上市公司确认,自上市公司收到本次交 易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变更。

根据标的公司工商资料并经上市公司确认,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标的公司股东情况变化相应发生变动,变动情况如下:锐成芯微不设 董事会、监事会,杨廉峰担任锐成芯微董事,刘文超担任锐成芯微监事,杨毅 担任锐成芯微经理,但胜钊担任锐成芯微财务负责人;纳能微不设董事会、监 事会,杨廉峰担任纳能微董事,刘文超担任纳能微监事,武国胜担任纳能微经 理,但胜钊担任纳能微财务负责人。

六、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确认,自上市公司收到本次交易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其他 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包括《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

议》及前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等。根据上市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已履行或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就上述协议的履行不存在纠纷。

(二)相关重要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均正常履

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相关 会议决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 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 (1)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

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 (2)上市公司尚需聘请符合法律法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过渡期内标的公司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 果执行本次交易协议中关于过渡期安排的有关约定;

  • (3)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完毕现金交

易对价;

  • (4)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对于

尚未履行完毕的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有关协议和承 诺事项;对于触发承诺履行之事项的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 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 (5)上市公司尚需根据中国境内法律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

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相关方依法依约履行本次交易的相 关协议及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过户手续, 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所涉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相关实 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在本次交易相关方依法依约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及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高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经办律师:

周 源

俞 凯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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