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柏楚电子2026-09-05 00:00

摘要

1柏楚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草案规定,不包括独董及持股5%以上股东。
2激励计划制定流程合规,未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完善治理结构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3委员会一致同意该激励计划,后续将公示名单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柏楚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海 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 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 示情况的说明。

  •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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