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摘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修订稿)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目录................................................................................................................................1 重要声明........................................................................................................................2 释义................................................................................................................................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15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16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16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17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19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22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23 十、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核 查...........................................................................................................................23 十一、对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24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24 十三、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4 十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5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中银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 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 差异。
-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
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浙江吉
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 的。
-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
-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浙
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核查意见 | 指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桐庐钧 衡、收购方、收购人、受让 方 | 指 | 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深圳七色科技 | 指 | 深圳市七色珠光科技有限公司 |
| 环球新材国际 | 指 | 环球新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港股上市公司,代码 06616.HK) |
| 广西鸿尊 | 指 | 广西鸿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 指 |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合称“转让方” |
| 转让方一、杭州锦辉 | 指 | 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二 | 指 | 邵辉 |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 权益变动 | 指 | 杭州锦辉拟向桐庐钧衡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吉华集团 196,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96%);邵辉拟向桐庐钧衡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吉华集 团 6,308,61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3%) |
| 标的股份 | 指 | 桐庐钧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杭州锦辉、邵辉持有的 上市公司 202,308,616 股股份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锦辉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邵辉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补充协议一》 | 指 | 《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锦 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邵辉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 《补充协议二》 | 指 | 《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锦 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邵辉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尔田国际 | 指 | 尔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 七色珠光投资 | 指 | 七色珠光投资有限公司 |
| 柳州连润 | 指 | 柳州连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柳州七色 | 指 | 柳州七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柳州七彩 | 指 | 柳州七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财务顾问 | 指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 浦发银行杭州分行 | 指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指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工商银行杭州江东支行 | 指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支行 |
| 元、千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 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信息披露义务人财 务顾问角度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建议。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15 号准则》和《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 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主体资格、股权及控制关系、主营业务和财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董事和主要 负责人相关信息、相关股权权属等方面进行了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的核查内容 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姚家路 16 号快递科技创研中心 10 楼 1110 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七色珠光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苏尔田) |
| 出资额 | 70,000.00 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22MAK5NPHG0C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 ;企业 |
| 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
|---|---|
| 经营期限 | 2026-02-03 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姚家路 16 号快递科技创研中心 10 楼 1110 室 |
| 联系电话 | 15611721965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 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 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收购”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桐庐钧衡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七色科 技,其基本情况如下:
1)深圳七色科技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七色珠光科技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红岭北路 1068 号城脉金融中心大厦 26 层 2605 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苏尔田 |
| 注册资本 | 10800.0000 万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P12E88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颜料制造;颜料销售; 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新型有机 活性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涂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机械 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宠物食品及用 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玻璃制造;金属材料 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 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 器件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配 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 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 发;鞋帽零售;皮革制品销售;箱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 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国内贸易代理; 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装潢印刷品 印刷;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经营期限 | 2023-02-23 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3510-342 单元 |
| 联系电话 | 18144719985 |
深圳七色科技为控股公司,无实际经营,向上穿透实际控股的经营主体为环球 新材国际。
2)环球新材国际
| 企业名称 | 环球新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字 | Global New Materi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 股票简称 | 环球新材国际 |
| 股票代码 | 06616.HK |
| 注册地址 | 开曼群岛 |
| 董事局主席 | 苏尔田 |
| 股本 | 8,000,000,000 港元 |
| 商业登记号码 | 72596378 |
|---|---|
| 公司编号 | F0028991 |
| 企业类型 | 注册非香港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8-06-08 |
| 联系电话 | 086-772-6825678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经穿透计算,苏尔田间接持有 72.6850%桐庐钧衡的 出资额。苏尔田间接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 100%表决权;苏尔田同时担任桐庐钧 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职务,全面负责桐庐钧衡的经营管理。据此,认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苏尔田,其基本情况如下:
苏尔田,男,1966 年出生,博士。近五年担任广西鸿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西七色珠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环球新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2023 年 11 月任浙江鸿尊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2025 年 7 月任 SUSONITY 集团全球董事长兼总裁。
3、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 业务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桐庐钧衡无对外投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桐庐钧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普通合伙人深圳七 色科技无对外投资;向上穿透实际控股经营主体环球新材国际控制的除深圳七色 科技和桐庐钧衡外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 环球新材料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BVI) | 50,000USD | 100% | 投资控股; | |
| 七色环球控股有限公司(BVI) | 50,000USD | 100% | 投资控股; | |
| 盛懋有限公司(HONG KONG) | 不适用 | 100% | 投资控股 | |
| 斓世功能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 245,000,000RMB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 美国 SUSONITY 有限公司 | 4,500,000USD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 | |
| 德国 SUSONITY 服务有限公司 | 25,000EUR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与销售; |
| 7 | 表面解决方案巴西有限公司 | 8,138,158BRL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 8 | 意大利 SUSONITY 有限公司 | 5,000,000EUR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9 | 法国表面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 5,510,000EUR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10 | 日本 SUSONITY 有限公司 | 400,000,000JPY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研发、创新应用、 生产与销售; |
| 11 | 波兰 SUSONITY 有限公司 | 905,000PLN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12 | 英国表面材料有限公司 | 142,803GBP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13 | 德国 SUSONITY 生产有限公司 | 1,000,000EUR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研发、创新应用、 生产与销售; |
| 14 | 德国 SUSONITY 商业有限公司 | 1,000,000EUR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15 | 韩国表面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 1,143,000,000KRW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16 | 泰国表面材料有限公司 | 262,000,000THB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17 | 墨西哥 SUSONITY 有限公司 | 191,573,000MXN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18 | 马来西亚表面解决方案有限公 司 | 4,400,000MYR | 100% | 珠光材料、化妆品活性成分及工 业功能材料的创新应用及销售; |
| 19 | 盛富有限公司( BVI)(英属维 尔京群岛) | 8,000,000,000HKD | 100% | 投资控股; |
| 20 | 环球新材(中国)有限公司(香 港) | 不适用 | 100% | 投资控股; |
| 21 | 七色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USD | 80% | 投资控股; |
| 22 | 巨世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100% | 投资控股; |
| 23 | 七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USD | 100% | 投资控股; |
| 24 | 至星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100% | 投资控股; |
| 25 | CQV 株式会社(CQV Co., Ltd.) | 56.78 亿 KRW | 50.61% | 珠光材料研发、创新应用、生产、 销售; |
| 26 | 浙江鸿尊科技有限公司 | 175,424,000USD | 100% | 新材料技术研发,云母制品制 造、云母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池零配 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型 有机活性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 料销售;精硅业务和光伏发电售 电业务 |
| 27 | 浙江鸿尊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0,000RMB | 100% | 无实际经营 |
|---|---|---|---|---|
| 28 | 浙江鸿庐贸易有限公司 | 50,000,000RMB | 100% | 国内贸易代理、建筑材料、金属 材料、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化工 产品、云母制品销售等 |
| 29 | 柳州环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000RMB | 100% | 珠光材料、云母制品、化学原材 料销售; |
| 30 | 广西七色珠光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 149,561,191RMB | 99.7600% | 珠光材料、人工合成云母、新能 源材料研发、生产、销售; |
| 31 | 深圳市七色珠光材料有限公司 | 108,000,000RMB | 99.7600% | 无实际经营 |
| 32 | 鹿寨七色珠光云母材料有限公 司 | 144,274,730RMB | 48.7309% | 人工合成云母及其制品研发、生 产、销售; |
| 33 | 上海万紫千红珠光效应材料有 限公司 | 10,000,000RMB | 99.7600% | 无实际经营 |
| 34 | 广西云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00RMB | 48.7309% | 无实际经营 |
| 35 | 浙江璐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70,475,572RMB | 48.7309% | 无实际经营 |
| 36 | 七色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EUR | 99.7600% | 无实际经营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桐庐钧衡、深圳七色科技、环球新材国际外,实际 控制人苏尔田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 广西鸿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9,088.00 万元人 民币 | 99.0000% | 投资控股 | |
| 深圳市鸿尊贸易有限公司 | 3,000.00 万元人民 币 | 99.0000% | 无实际经营 | |
| 广西金展日用百货销售有限公 司 | 2,000.00 万元人民 币 | 75.4800% | 无实际经营 | |
| 柳州市鸿哲贸易有限公司 | 50.00 万元人民币 | 69.3000% | 无实际经营 | |
| 尔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英属 维尔京群岛) | 5.00 万美元 | 100.0000% | 投资控股 | |
| 七色珠光投资有限公司(英属 维尔京群岛) | 5.00 万美元 | 100.0000% | 投资控股 | |
| 柳州连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2.80 万元人民币 | 4.8246% | 投资控股 | |
| 柳州七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55.12 万元人民币 | 0.2197% | 投资控股 | |
| 柳州七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49.8158 万元人民 币 | 0.2223% | 投资控股 | |
| 柳州市升腾商贸有限公司 | 7,000.00 万元人民 币 | 80.0000% | 无实际经营 | |
| 武宣方圆中泰矿业有限公司 | 50.00 万元人民币 | 51.0000% | 无实际经营 |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桐庐钧衡成立于 2026 年 2 月 3 日,除本次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外,桐庐钧衡尚未实际开展其他经营业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实际经营,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项目 | 2026.6.30 |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001.87 |
| 负债总额(万元) | 0.1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 10,001.77 |
| 资产负债率 | 0.001% |
| 项目 | 2026 年 2-6 月 |
| 营业收入(万元) | - |
| 净利润(万元) | 1.77 |
| 净资产收益率 | 0.04% |
- 注 1: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6 年 2 月 3 日,2023 至 2025 年无财务数据;
- 注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下同;
- 注 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下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普通合伙人深圳七色科技无实际经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上穿透实际控股经营主体环球新材 国际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项目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 资产总额(万元) | 1,480,111.30 | 705,450.80 | 515,528.20 |
| 负债总额(万元) | 1,032,764.20 | 270,138.30 | 107,013.7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 447,347.10 | 435,312.50 | 408,514.50 |
| 资产负债率 | 69.78% | 38.29% | 20.76% |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营业收入(万元) | 291,723.50 | 164,876.30 | 106,405.50 |
| 净利润(万元) | -30,635.80 | 32,027.20 | 21,328.50 |
| 净资产收益率 | -6.94% | 7.59% | 6.44% |
- 注 1:2023、2024、2025 年年财务数据已经罗申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注 2:环球新材国际为港股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精确到千元,本核查意见以万元为 单位披露;
- 注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 注 4:营业收入金额对应环球新材国际年报中披露的“收益”金额;
- 注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
| 苏尔田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 中国 | 否 | 广西省柳州市 |
| 苏志彪 | 财务总监 | 中国 | 否 | 广西省柳州市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普通合伙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外 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苏尔田直接和间接控制 港股上市公司环球新材国际 455,586,597 股份(说明:苏尔田在柳州连润、柳州七 色、柳州七彩三家合伙企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联交所视为其控制合伙企业所有持 股份额),占 36.49%表决权。具体见本节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核查。除以上外,苏尔田不存在其他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 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经核查,本财务 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责任,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具备履 行相关业务的能力。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 的进行了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未 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查阅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桐庐钧衡合伙人决议和环球新材国际董事 会决议、香港联交所无异议函及环球新材国际发布的通函。
经核查,本次交易已经桐庐钧衡合伙人决议通过、已经环球新材国际董事会 通过、已经香港联交所审阅通过且环球新材国际已发布交易相关通函、已经环球 新材国际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 查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他必要的程序。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杭州锦辉、邵辉 拟合计向桐庐钧衡转让所持上市公司 202,308,616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9.89%)。
1、本次交易前后,交易各方的股份及表决权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br><br>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表决权股数 (股) | 表决权比 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表决权股数 (股) | 表决权比 例(%) | |
| 桐庐钧衡 | - | - | - | - | 202,308,616 | 29.89 | 202,308,616 | 29.89 |
| 受让方合计 | - | - | - | - | 202,308,616 | 29.89 | 202,308,616 | 29.89 |
| 杭州锦辉 | 196,000,000 | 28.96 | 196,000,000 | 28.96 | - | - | - | - |
| 邵辉 | 25,234,866 | 3.73 | 25,234,866 | 3.73 | 18,926,250 | 2.80 | 18,926,250 | 2.80 |
| 转让方合计 | 221,234,866 | 32.69 | 221,234,866 | 32.69 | 18,926,250 | 2.80 | 18,926,250 | 2.80 |
(二)对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的主要内容的核查
2026 年 2 月 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锦辉、邵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 2026 年 7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锦辉、邵辉签署了《补充协议一》。 2026 年 8 月 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锦辉、邵辉签署了《补充协议二》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 露了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桐庐钧衡本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转让单 价为人民币 7.3873 元/股,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1,494,514,438.98 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吉华集团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其 中自有资金不低于总价款的 50%,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 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收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 承诺收益、保底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26 年 7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浦发银行杭州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分 行、工商银行杭州江东支行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总额为 10.46 亿元, 利率为每次提款日根据最新利率确定,合同期限为 10 年,合同采用保证方式增 信,保证人为广西鸿尊及苏尔田,无强制提款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 次交易使用上述并购贷款的金额将不超过交易总价款 50%。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的核 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36 个月内,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向上市公司注入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标准的资产。
但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筹划少量资产注入,但相关 交易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如下约定依法对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进行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 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收购人 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 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 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 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 查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 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 “承诺人”)作出如下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保证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人员、资产、财 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具体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独
立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企业/本人及本
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 (3)本企业/本人不得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
任免。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的资产。
- (2)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兼职。
-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 (5)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
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
织机构,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交易后拥有独立开展经
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 环节不依赖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2)保证本企业/本人除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违法
干预。
- (3)对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
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生效,自本企业不再是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特此承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实质同业竞争。
-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 业竞争的业务。
-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
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 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原则,稳妥处理新业务机会,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生效,自本企业/本人 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为避免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企业/本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上市公司全 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企业/本人现承诺如下:
-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
-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
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 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
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日生效,自本企业/ 本人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特此承诺。”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 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 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 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买卖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本 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公 司利益情形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负债、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十一、对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过渡期间不存在对上市 公司员工、资产、业务、组织结构、分红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或安排。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过渡期间的安排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 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 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基本熟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交易 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十三、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依法需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要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
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 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 权益变动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