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26-068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4日15:00;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
月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室(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881号上海安诺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 6、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纪立军先生因出差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超半数
董事推举公司董事徐曼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 7、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31日;
-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9、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609人,代表股份415,242,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1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
394,3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590%;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03人,代表股份20,919,92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2%;
- (3)出席会议中小股东606名,代表股份20,929,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130%。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 结果 |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 (股) | 比 例 | ||||
| 1.00 | 《 关 于 公 司 〈2026 年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 况 | 406,676,381 | 97.9371% | 8,385,092 | 2.0193% | 180,749 | 0.0435%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12,363,281 | 59.0721% | 8,385,092 | 40.0642% | 180,749 | 0.8636% | 0 | 0% | |||
| 2.00 | 《 关 于 公 司 〈2026 年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 况 | 406,680,881 | 97.9382% | 8,385,192 | 2.0193% | 176,149 | 0.0424%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12,367,781 | 59.0936% | 8,385,192 | 40.0647% | 176,149 | 0.8416% | 0 | 0% | |||
| 3.00 | 《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司 2026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总表决情 况 | 406,678,981 | 97.9378% | 8,385,092 | 2.0193% | 178,149 | 0.0429%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12,365,881 | 59.0846% | 8,385,092 | 40.0642% | 178,149 | 0.8512% | 0 | 0% |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均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楠律师、隋江龙律师出席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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