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贝隆精密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贝隆精密2026-09-04 00:00

摘要

1贝隆精密发布2026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董事兼总经理张红安授予71.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0.99%,授予价格18.86元/股。
2本计划无预留权益,首个归属期为授予日后30个月,分三期归属(50%/25%/25%)。
3业绩考核目标为2026-2030年累计营收达30亿元或累计净利润达2.78亿元(目标值),预计摊销总成本1344.74万元。
4该计划旨在深度绑定核心高管利益,保障中长期战略落地。

证券简称:贝隆精密 证券代码:301567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隆精密”“本公司”或“公 司”)《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71.50 万股,约占本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00.00 万股的 0.9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8.86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 围之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 下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应为交易日。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释义...................................................................................................................................6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规定.................................. 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1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 23 第十一章 附则...............................................................................................................25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贝隆精密、本公司、公司指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 计划指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股东会指本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指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相应 部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br><br>——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指《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 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公司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 的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 力。

二、本激励计划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保障股东利益,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二)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遵循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

则; (三)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 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 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议通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 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71.50 万股,约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00.00 万股的 0.9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 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之日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张红安董事、总经理71.50100.00%0.99%
合计71.50100.00%0.99%

张红安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战 略规划、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发挥核心作用。张红安先生具备深厚的 行业积淀与优秀的管理统筹能力,能够有效引领公司战略落地、推动经营提质增 效,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具备关键正向价值;为深度绑定其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 发展利益,本激励计划将首个归属期设定为授予日后 30 个月,以中长期权益安排 锁定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保障公司经营战略执行的连贯性与经营基本面稳定;同 时公司配套设置 2026-2030 年五年期具备挑战性的累计业绩考核指标,督促张红安 先生全力推动中长期经营目标达成,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此外,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推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覆盖对公司经营具备重要影响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并在 2026 年 8 月完 成首次授予,实现对公司多层次核心人才的全面覆盖。本次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专项针对董事、总经理张红安先生实施中长期深度激励,与前期普

惠型骨干激励形成互补。综上,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方案具备合理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中长期经营目标落地, 保障公司远期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实施。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 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 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能 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归属期以及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 5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 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 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票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 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8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按约定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7.71 元/股的 50%,为每股 18.86 元;

  •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6.37 元的 50%,为每股 18.19 元。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归属,以达到绩效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 属比例,具体如下所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8—2030 年三个会计年度, 各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 时间区间累计营业收入(A)累计净利润(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2026-2028160,000 万元145,000 万元13,800 万元11,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6-2029227,000 万元205,000 万元20,500 万元16,400 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2026-2030300,000 万元270,000 万元27,800 万元22,300 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产生的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完成度对应系数(X1,X2)
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A)A≥AmX1=100%
An≤A<AmX1=80%
A<AnX1=0%
净利润实际完成值(B)B≥BmX2=100%
Bn≤B<BmX2=80%
B<BnX2=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X=MAX(X1,X2)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 效。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并根据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考评结果(S)。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考 评结果将作为其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依据,届时根据以下考评结果中对应的标准 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S)ABCDE
标准系数1.00.8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标准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可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并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通过,方达成归属当期相应比例的激励股票个人归属条件,激励对象 可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归属比例计算实际额度归属,当期未归属部分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经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未通过,则其相对应归属期所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以归属 前考核年度末的考核结果作为当期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所有激励对象在各归属期对应的满足归属条件可归属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含公告日)须为公司在职员工。 (五)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 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也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 利润指标则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上述两个指标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也是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用业绩考核指标。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情况、公司战略目标 等因素以及兼顾本计划的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考核设定触发值和目标值,能够 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

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Q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如有其他未列明的股权相关变动情况发生,应对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 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如有其他未列明的股权相关变动情况发生,应对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司在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不做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 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向公 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董事会审议草案当日使用该模型对授予的71.50万股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36.78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36.78元/股)
  • 2、有效期分别为:30个月、42个月、5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

限)

  • 3、历史波动率:23.32%、27.90%、26.71%(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30个月、

42个月、54个月的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2389%、1.2528%、1.3153%(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期、2

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公司以上参数的确定与官方数据一致,符合Black-Scholes模型的要求以及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时间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合理地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包括 其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于2026年10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成 本(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2029年 (万元)2030年 (万元)2031年 (万元)
71.501,344.74109.64438.56438.56239.0899.9618.94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人员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本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 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 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本次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 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聘用协议到期 不再续约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等情形而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的,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如发生因退休不 再返聘的情形,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退休后聘任到公司任职,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个人绩效考核将按照其聘任职务的岗位要求执行。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

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 条件。

  •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代

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

  •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执行。

三、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 励计划的后续管理,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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