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佛塑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佛塑科技2026-09-04 00:00

摘要

1佛塑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2委员会确认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发行方案及预案合规且有利于持续发展;
3控股股东广新集团拟参与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4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及公司战略,具备可行性;
5前次募资使用合规;
6已制定填补回报措施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7本次发行尚需股东会审议及监管机构批准。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 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 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 2、经审阅公司拟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方案符合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3、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4、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5、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 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 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6、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在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 7、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8、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增 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

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9、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10、本次发行中,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

集团)拟参与认购。广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 与广新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内容和签订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因此产生对 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11、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 12、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 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名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肖继辉 李震东 肖成伟

徐惊群 袁梓赫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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